十八届六中全会前瞻:党内监督如何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2016-12-09 02:47《北京日报》《学习时报》
今日海南 2016年10期
关键词:条例误区从严治党

十八届六中全会前瞻:党内监督如何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在列宁看来,马克思主义政党开展民主活动至少包含三个方面,即“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也就是说,在这三个方面中,“监督”成为最后的一道关口和防线。

即将于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程之一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这无疑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内监督,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优良传统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而实行党内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把“党内监督”作为加强党建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体现在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在其后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逐步形成了一套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理论体系。

2004年2月17日,《监督条例》颁布。这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加强党内监督,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对党内监督的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自我革新

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进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阶段。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这其中哪一个都少不了要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工作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动党内监督的改革和发展。与此同时,党中央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扎紧制度笼子,先后修订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监督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

从内容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比如,现行《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也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近年来,各级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问责机制,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需要在修订《监督条例》中体现出来。

这些为修订《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历史无数次证明,一

个政党要想带领国家和民族行稳致远,就必须时刻注重自身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党中央决定修订《监督条例》,就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如果说,《问责条例》的出台给党员干部干事戴上了“紧箍咒”,是治理不作为、乱作为的利器,是增强干部担当意识的“增压阀”,那么,修订《监督条例》则是促进党员增强党性意识、明确党纪观念、遵守组织规定的内生动力,是促进每名党员强筋壮骨的“良药”。

监督解题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党对党员的监督要严格一些。”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开展党内监督。所谓党内监督,就是党在自身的组织架构内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规矩,相互间检查是否遵纪守规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通过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规矩并对违反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置。

党内监督分为专门性监督和一般性监督。

专门性监督是指由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来进行的监督。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党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如《监督条例》所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所谓一般性监督,是指由党内的全体党员参与的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都享有监督的权利,如《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主要有: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等。

无论是专门性监督还是一般性监督,都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部署,开展监督活动。各级党委对党内监督的领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党内监督形式。

认识误区

切实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要严防以下几种误区——

误区一:过分强调民主监督而忽视组织监督

一些同志片面拔高民主监督的地位作用,认为“党内监督的核心是民主”“党内监督的基础是民主”“最彻底、最有效的监督,主要的不是机构和上级,而只能是依靠党内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等。这些认识用可以选择使用的民主权利,代替了强制性的组织权力,使党内监督刚性不足、宽松软问题突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为加强组织监督指明了方向。

误区二:错把国法当党内监督尺子

一些同志总觉得违法犯罪才是值得去监督的“大事”,单纯违反党纪只是“小节”。事实上,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内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当然要以党的纪律作为衡量评判标准。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有了执纪监督尺子,就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对各级党委、纪委提出了明确要求。

误区三:片面强调制度作用而忽视责任担当

一些同志谈起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时,总是归咎为“制度不健全”。事实上,制度最终要靠人的担当来发挥作用,必须把制度建设和责任担当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误区四:认为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就会影响团结

一些同志认为,在班子内部经常开展监督批评,会引发矛盾、影响工作。实际上,强化内部监督恰恰有利于增强团结。十八大以来,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级领导班子普遍强化了内部监督,党内政治生活更加健全严肃,有利于实现全党的紧密团结、集中统一。

(摘自2016年第9期《上海支部生活·先锋》,原文据《北京日报》《学习时报》等综合整理)

本文责编/曹秋秀 邮箱/3648011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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