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2016-12-08 16:35李珏
青年时代 2016年28期

李珏

摘 要:善意取得是当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因此,动产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便有不同的学术主张。在民法里,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移转占有为表征的,在动产抵押中,善意第三人所信赖的,是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的事实,此乃是善意取得的基础。在动产抵押,法律既明确规定不以受让占有为必要,在决定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也不应以受让占有为要件,才能保护善意设定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关键词: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交付;交易安全

动产所有权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一般占有人即是权利人,第三人可以通过占有的外观来推定所有权的归属和权利状况,这是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而动产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本质上无异,是一种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无权处分人在其占用的动产上设立抵押,对外谎称是完全的物权,那么抵押权人应该如何面对,是否可信赖占有的公示,相信其有完整的所有权,从而形成动产抵押合意,获得抵押权?在这种所有权和动产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上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那么在当事人进行动产担保交易时,如果抵押人以无处分权之物来设定动产抵押,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动产抵押权呢?笔者认为在讨论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时,对此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善意第三人信赖了权利公示的表征,就可以依法取得相应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在所有权的取得制度中有所体现,在动产质权制度中也有所规定。出质人占有其他人之动产,对其债权人伪称为所有权人而设定质权,债权人受让该动产之占有如系出于善意,纵然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善意取得质权。

动产抵押权,亦是担保物权之一种,如若抵押人系占有他人所有之物而为无权处分,债权人出于善意,是不是也可以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呢?论者或有认为,质权之善意取得系以质权人受让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在动产抵押,权利人发生即无须交付标的物,无受让占有之事实,故不能适用质权之规定,承认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1]

笔者认为应该承认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在民法里,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移转占有为表征的,故占有标的物的,通常都是所有人,信赖占有的表征从事法律行为,纵然此项外在表征与实质权利不符,也应加以保护。在动产抵押,善意第三人所信赖的,是无权处分人占有标的物的事实,此乃是善意取得的基础。在动产抵押,法律既明确规定不以受让占有为必要,在决定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也不应以受让占有为要件,才能保护善意设定动产抵押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动产抵押权人虽能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其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还应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动产担保交易人在设定动产抵押时,债权人系出于善意,债权人即可以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这与动产质权与所有权的善意取得道理一样,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信赖了抵押人也就是占有人是为有权处分,而设定动产抵押,就可以取得动产抵押权。如果当事人又完成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行为,那么公示就有公信力,动产抵押权人就可以取得对抗所有人的效力。如果未对动产抵押权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效力,难以对抗动产的所有人。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