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开电动车也是酒驾被判危险驾驶罪

2016-12-08 21:13本刊编辑部
汽车与安全 2016年7期
关键词:庐江县韩某司法鉴定

文 本刊编辑部

喝酒开电动车也是酒驾被判危险驾驶罪

文 本刊编辑部

日前,安徽庐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汤池镇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月11日下午4时许,庐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庐城黄山路金海岸大酒店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交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只见一辆红色小轿车拦住一辆四轮电动车的去路,双方驾驶人正在据理力争。

在询问过程中,交警觉电动车驾驶人浑身散发酒气,立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于是,交警依法对其所驾电动四轮车予以暂扣,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醉酒驾车无疑。

经查,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系该县汤池镇人,当日上午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到庐城其亲戚家吃午饭。席间,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下午4点左右,他驾驶电动车准备回汤池。当王某驾车沿文昌路由东向西行至自来水厂红绿灯路口时,一辆红色轿车驾驶人下车走到他跟前,说他撞到自家轿车。王某因为喝了酒,怕惹出事,就径直将车开走。红色轿车追了上来,并拦在了他的车面前。随后,红色轿车驾驶人打电话报警。

据悉,王某的电动四轮车尽管无法申领牌照,但仍旧因为超标被交警依法认定为机动车。庐江交警明确表示,电动四轮车不可以上路行驶,且属于机动车。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链接:电动车相撞被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

2016年3月29日22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豪狮牌无牌照电动三轮车沿桐城市同安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同安南路杨桥时,与对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速派奇牌无牌照电动两轮车碰撞,致驾驶人韩某(甲)和乘坐人韩某(乙)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车违法行为百日整治”行动,将事故双方电动车送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所得出的两车检测数据符合机动车标准,故将两辆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

4月26日,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3月29日发生的一起事故中的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和电动二轮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作出处理。驾驶人张某持C1证驾驶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被罚款300元、记12分,驾驶人韩某(甲)无证驾驶两轮机动车被处罚款300元。这是桐城市首例将电动车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案。

交警提醒广大群众,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且在国家工信部门备案、有合格证、能在车管所入户的电动车,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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