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媛媛
[提要] 本文通过简要论述“营改增”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分别从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以及生活服务类企业着手,对全面实施“营改增”的企业税负变动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最后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尝试对企业深入落实“营改增”提出几点看法与建议,从而帮助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的环境之下有效减少赋税,并充分调动自身积极性,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负变动;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全面实施营改增的企业税负变动影响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1日
引言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包括建筑行业、生活服务行业、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全部归纳至“营改增”试点范围当中。这也意味着营业税将彻底消失,取而代之的增值税也将变得更加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减税金额已经突破了6,000亿元大关。但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实施也对企业的税负变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重点围绕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的企业税负变动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营改增”简要概述
(一)“营改增”的内涵。“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将过去社会各行业需要缴纳的高额营业税改成为简单合理的增值税,各行各业在过去缴纳营业税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复缴税的情况,这是由于营业税本身虽然缴纳过程简单但是税收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原因,而现在国家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有效减轻社会各行业的缴税压力,提出了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方法,不仅使得税收的缴纳过程更加方便快捷,而且也有效避免了社会各行业因为在运营过程中资金出现反复周转从而需要不断缴税的情况。
(二)“营改增”的意义。所谓的“营改增”是一种新兴的减税手段,国家为了减少社会各行业的缴税负担,减轻各行各业的缴税压力提出的一种税收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营改增”推行和实施最重要的好处就是能够有效弥补营业税中存在的缺憾和漏洞,杜绝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彻底打消各行各业在缴税方面的担心和顾虑,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社会各行业在缴税过程中即使资金出现反复的流转也无需再进行重复缴税。在“营改增”当中提出的“抵扣”措施,即社会各行业原本需要缴纳的税钱可以通过“营改增”进行抵扣,大大减轻其缴税负担,开支被压缩至最低,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各行各业也将更加充满朝气和活力,进而全面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尽快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变动的影响
(一)房地产企业。在营业税时期适用税率为5%,而在“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11%,其中9.9%为实际税率,与之前相比税率增长近乎翻一倍;与此同时,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在“营改增”之后,可以从销售额当中抵扣购买的各类土地资产,另外工程设备、代理销售、各类通过外购形式用于自用的不动产等均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此一来税基得以大大缩小,企业的税负也得以有效减轻。税率、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变动,但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性,其税率变动幅度与税基变动幅度往往比较大,因此为确定该类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不小的困难。但用全局的眼光来看,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会出现小幅度的减轻。“营改增”后由原来5%的适用税率改为增值税名义征收率,但实际只有4.76%的征收率,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负确实将减轻一小部分。
(二)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为3%的适用税率,而在“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达到11%,其中9.9%为实际税率,在这一点上与房地产企业几乎相同。但区别于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的税率提升幅度更大,与原来的税率相比增加了两倍之多。与此同时,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譬如说购买建筑材料与设备的费用、建筑施工费用、由租金产生的增值税等等在“营改增”之后也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税基,进而有效减少税负。而鉴于税率与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某一类行业的具体税负变动情况,而建筑行业同房地产行业一样在税率、税基方面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变动情况,因此使得确定建筑企业的税负存在较大难度。但总的来说,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基本上能够保持一种平衡状态,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但减少幅度比较小。而在“营改增”之后由原先3%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改为增值税名义的征收率,但只有2.91%的实际征收率,因此建筑企业的税负将得到明显减轻。另外,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均得到了有效减税,但其除了能够抵扣各类进项税之外,同样在下游企业当中也可以直接抵扣从销售当中产生的增值税,因此能够有效实现双向减税。
(三)金融企业。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在营业税时期适用税率为5%,而在“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上升至6%,其中5.66%为实际税率,与之前相比税率虽然有所提升但是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企业而言其提升幅度比较小;与此同时,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在“营改增”之后,可包括购买设备系统的费用、养护维修的费用、以外购形式获得的自用房地产等均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税基得以大大减小,企业的税负也得以有效减轻。另外,因为税率、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金融企业的税负变动,考虑到金融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加之其税率变动幅度与税基变动幅度比较小,因此为能够明确显示出在金融企业当中“营改增”能够有效帮助其实现减税。但立足于整体,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金融企业几乎不会出现增税,反而会大幅度的进行减税,税负也将会出现大幅度的减轻。“营改增”后由原来3%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改为增值税名义征收率,但是实际上与建筑企业相同的是均只有2.91%的征收率,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金融企业税负确实将得到大幅度减轻。
(四)服务企业。对于生活性服务企业而言,在营业税时期为5%的适用税率,在“营改增”之后改为6%的增值税名义税率,其中实际税率为5.66%,虽然与之前相比税率确实得到了有效提高,但是其增长幅度非常小;与此同时,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在“营改增”之后可以从进项税当中抵扣各种外购形式下购买的货物、因服务产生的增值税等等,如此一来税基得以大大缩小,企业的税负也得以有效减轻。但是提供生活性服务的企业,例如宾馆、餐厅、旅游公司等其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大多为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不动产租金以及各类所需物品,譬如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当中产生的增值税。考虑到税率、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生活性服务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同时该类企业的税率变动幅度比较小,因此导致其税基变动幅度也相对较小。总体来看,虽然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生活性服务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效减轻,但是其减轻幅度非常有限。“营改增”后由原来5%的适用税率改为3%的增值税名义征收率,但其实实际上只有2.91%的征收率,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的生活性服务企业税负确实将得到较大程度的减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生活性服务企业与金融企业一样,只能够抵扣外购进项,在下游企业当中不得直接抵扣销售中产生的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只能够对其自身进行减税即为单向减税。
三、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一)各环节需统一税率。由于当前在许多企业当中业务环节众多,而不同业务环节当中将产生不同的税目,加之存在税率不统一、发票种类繁多等各种问题使得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路受到一定影响。因此,笔者建议企业日后需要将内部的各项业务环节进行有机合并之后统一税目与增值税税率。比如说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可以尝试将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进行有机统一,然后将其统一设定为物流综合服务税目,使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此一来税负能够有效缓解因税目种类繁多、税率不统一等导致的不公平情况,进而有效弥补当前企业内部的税收漏洞,同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务监管部门的工作任务量。另外,在增值税进项抵扣当中其专用发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还需要严格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并将企业内部的发票种类和规格进行统一,坚持贯彻落实“一票到底”的原则,借助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企业内部出现偷税漏税等情况的发生。
(二)增加税额抵扣范围。“营改增”之后企业内部有许多费用支出可以进行抵扣,为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抵扣项目仍然偏少,增值税进项数额迟迟无法得到有效提升,而这也直接导致企业与未进行“营改增”相比其税负反而呈现小幅上升。因此,笔者建议日后企业需要进一步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将企业内部其他大笔资金支出项目均纳入至可抵扣项目当中,譬如说车辆租赁费、保险费等等。针对例如异地发生的燃油修理费用、交通运输费用等不容易直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以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计算出一个固定抵扣税率,以此完成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另外,由于许多企业受到自身业务性质的限制需要在前期阶段购买大量的固定资产,而通常情况下此类资产具有相当漫长的使用周期,因此使得新购入的资产数量有限,而旧资产无法进行抵扣。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以五年或是十年为期限,将在此期间内的资产按照每年计提折旧中的进项税额等同于可抵扣的进项,在将企业当中可抵扣的进项范围进行不断扩大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加强对税负的管理。在“营改增”当中我国增收增值税的模式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被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但二者所产生的税负影响却有着较大差异,税率、征税方法以及计税依据等均大相径庭,这主要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依据经营活动增值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主要依据销售额。因此,笔者建议日后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业务规模,选择与之相符的纳税人身份完成税务筹划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营改增”当中,除了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减税与增税压力之间的关系之外,同样还会涉及到地方与中央等其他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下行阶段,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同时伴随着财政收入逐年减少的情况。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考虑。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生活性服务类企业、建筑企业等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企业进行分析,了解到上述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其增值税的税负率与原来的营业税税负率相比均得到了不同幅度的上涨,但由于其内部多项费用支出均能够作为增值税进行抵扣,因此使得税负反而出现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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