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礼
[摘要]现代政治与古典政治的分野,使得现代政治哲学面临一系列的道德困境。面对理性多元论事实,罗尔斯自觉放弃了早期正义论的康德式路线,给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方案。这种“中间路线”的方案指涉道德为解决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是我们进一步理解道德与政治的关系进而评价政治自由主义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现代政治 道德困境 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5-0087-07
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自从马基雅维利开创现代政治哲学以来,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以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为线索探讨古典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野,有助于我们把握现代政治面临的道德困境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试图澄清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道德与政治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一)古典政治VS现代政治
古希腊罗马政治哲学注重德性,苏格拉底提出“德性即知识”,柏拉图对此深信不疑。柏拉图关于国家的理论是一个理想的国家,而非现实的国家。《理想国》是智者的心声、学者的愿望,柏拉图把道德与政治看成同质的东西,达到一种理想的政治状态。柏拉图德性而王的政治思路把政治简化的不成其为政治了,表现了智者的空想性,是一种乌托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是关于城邦的伦理学与政治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人们培养德性的唯一领域,是人类共同体发展的最终目的。人的行为之目的是善,只有通过对德性的培养及实行,才能到达个人甚至城邦的善。城邦的善通过政体来实现,使公民成为有德性的人。从理论诉求看,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目的一致,政治学的目的是善,政治学接着伦理学,道德是政治的基础。
中世纪基督教政治哲学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哲学,并进行了改造。奥古斯丁给予柏拉图很高的评价,对基督教的“反政治性”揭示的淋漓尽致:其一,对现实政治的世俗追求进行批判,认为这是政治价值的堕落,提出“上帝之城”对抗“地上之城”;其二,奥古斯丁批判了追求德性的政治。奥古斯丁承认“德性”在塑造自我过程中的重要性,若沉湎于自我留恋,那就是邪恶。真正的社会共同体只存在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把目光转向了基督。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类似,认为有助于培养人们德性的政体是最好政体。阿奎那在基督教框架内克服了亚里士多德不符合基督教的地方,他放眼世界,认为真正的政治共同体是上帝之国。
可以看出,古典政治哲学对政治的理解并非立足现实,而是一种主观愿望,认为任何政治都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的引导。政治作为人的属性并不完美,没有摆脱更高阶道德规范的引导。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了找到合理且现实的政治目标,探寻了最佳政体。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的区分,对人们的政治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其实,“最佳政体”和“上帝之城”并非一种实际存在,而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乌托邦。
现代政治在反基督教中拉开序幕,现代政治哲学不再像古典政治哲学那样强调从道德的高度来评判政治,而是从现实维度来评判政治与各种道德追求,反对古典政治的德性。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提出“革命宣言”,标志着现代政治哲学的开端。他将一切超出政治的道德悬置起来,与政治划清界限来保持政治的自律性。政治完全是一个现实的世界,一个围绕权利斗争的世界,反对古典政治哲学对超政治的道德理想诉求。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将政治去宗教化,依据自然哲学和公民哲学对宗教的起源与本质做出创造性阐释。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都看到了基督教对政治的危害,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将宗教世俗化和政治化。这一方案虽然消除了宗教与政治的外在冲突,却导致了政治内部的新冲突,即国家与个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继续沿着马基雅维利的路线对基督教进行批判,但他们的努力注定要失败。因为,宗教一旦被世俗化和政治化,就会丧失神圣性,从而也就丧失了对人的吸引力和约束力。
(二)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
现代政治哲学对古典政治哲学的质疑在于:古典政治哲学对政治的理解脱离实际,是一种主观的道德想象。现代政治哲学认为现实政治是一个必然王国,只有权力斗争才能获得政治权力,任何超政治的道德规范都应看做一种手段,不能看做目的。无论是强政治的古希腊,还是反政治的基督教,古典政治哲学对道德的依赖给现代政治造成了深刻影响,导致了现代政治与道德之间的不和谐,使得古典政治与现代政治在道德与政治关系上所持立场不同。
事实上,现代自由主义对政治的道德批判,来自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由于包括宗教在内的道德善都是主观的,为了避免人与人之间因为善的分歧而产生政治分歧,自由主义者将政治“去道德化”,政治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在道德选择中保持中立。在古代世界,这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甚至将政治视为道德的恶的看法从未有过。古典政治哲学家虽然对政治的看法存在分歧,但在关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立场却是一致的。现代政治与古典政治的根本不同在于,它力图与超政治的各种看法划清界限,从而切断政治与超政治的关联,确保政治的独立性。
现代政治哲学认为古典政治哲学对政治的理解并非立足现实,而是一种幻想。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所倡导的“最佳政体”,还是奥古斯丁关于“地上之城”与“上帝之城”的区分,古典政治哲学对政治的看法是,政治不应摆脱道德秩序的规范和引导。现代政治哲学为了消除基督教与世俗政治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将政治同一切超政治的宗教和道德彻底分开,保持政治的自律性。当政治脱离了宗教、道德等的干预后,成了一个纯粹独立的领域。这种思路一方面使政治成了无关道德与宗教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又将宗教与道德世俗化为一种纯粹的私人选择。于是,将政治同宗教与道德彻底分离就会面临一个新问题:一旦政治被去道德化,它就变成了一种纯粹的权力,甚至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一旦政治被去道德化,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也就无从谈起了。道德与政治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就是自马基雅维利以来现代政治哲学所面临的道德困境问题。
二、康德式路径
康德对现代政治哲学去道德化的政治不满,试图为现代政治哲学重新做出奠基。一方面,康德认为道德与政治二者一致。“道德作为我们应该据之以行动的无条件的命令法则的总体,其本身在客观意义上就已经是一种实践。在我们已经向这种义务概念承认了其权威之后还要说我们不能做到。那显然是荒谬的。因为那样的话,这个概念就从道德里面自行勾销了(超出能力之外,就没有人负有义务)。因而作为应用的权利学说的政治,与作为只是在理论上的这样一种权利学说的道德就不可能有任何争论(因而实践和理论就不可能有任何争论)。”这里,康德规定了道德的特征并点明主旨:道德与政治没有分歧。康德还引用《圣经》的教义来证明道德与政治不能共处于一项诫命之中。另一方面,康德区分了“政治的道德家”与“道德的政治家”,坚持做道德的政治家。一切妨碍永久和平的坏事都是由于政治的道德家从道德政治家结束的地方开始,当他以原则从属于目的的时候,就破坏了政治与道德相协调的目标。康德追求纯粹实践理性的王国,认为道德政治家不是让道德听命于政治,而是要政治智慧与道德共存。但康德所说的道德并非古典政治哲学中超政治的道德,而是属人世界的现实政治。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接受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强调其正义论与康德的道德哲学一脉相承,作为公平正义的契约论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罗尔斯的正义论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及其选择问题做出解释;二是对一组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给出论证。用于道德理论的“契约”一词暗含某种抽象,这种契约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并非一种完全的契约论。显然,契约观念能被扩大到差不多完整的一个伦理学体系的选择,即扩大到包括所有德性原则而不仅包括正义原则体系的选择。”在《正义论》第三部分,罗尔斯认为一旦正义原则在社会制度之中实施,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关切可以发展成善良观念和道德原则。在西方哲学史上,人们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分属于两个领域。罗尔斯把这两者看作是一致的,力求证明“合理性的善”的命题。这一命题沟通了他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也是关于善的“弱理论”发展成为善的“强理论”的结果。证明这一命题是为了沟通正义原则和道德准则,正义观念和善观念的一致性。契约是原初状态中的一种协议选择,带有政治色彩,而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道德理论,这种道德理论是由政治契约推导而来。因而,早期罗尔斯认为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隐含两种思路:第一,政治契约导出道德;第二,道德与政治合一。
显而易见,早期罗尔斯沿袭了康德的思路,他们都把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从一个极端推向另一个极端。罗尔斯虽然讨论了稳定性问题,但并未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而稳定性问题实质上关乎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后来,罗尔斯意识到面对现实的政治状况时,康德式的路线并不管用。其实,罗尔斯在批评功利主义时就重蹈了后者的覆辙:用理想的道德设计来建构现实的民主政治基础,这也是自柏拉图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一贯理路。可是,现代政治文化中的民主政治设计已经突破了传统的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日趋理性化的现代民主政治,道德与政治的分界势在必然。
三、政治的界限
面对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另辟蹊径,给出了一种“中间路线”。这种方案首先界定了政治的界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治正义何以是一种独立的政治观念?第二,既然政治正义是一种独立的观念,那么政治领域及其界限是什么?这涉及两个领域的划分,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将分开来谈。
其一,政治正义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观念。《政治自由主义》关注实际问题:一个因各种互不相容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这被称作“政治自由主义的诉求”。实际上,《政治自由主义》针对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良序社会的现实可能性,二是自由民主社会的正当性。《正义论》中的道德哲学是一种完备性学说,普遍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而《政治自由主义》中,他逐渐放弃这种形而上学诉求。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一种合乎理性又不相容之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事实,政治正义观念需要从完备性学说中分离出来。
罗尔斯给出了政治正义观念有限性的三个条件。第一,关涉政治观念的主题。“这个观念是一个道德观念”,它为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创造出道德观念;它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现代宪政民主。第二,政治正义观念是一种独立观点。如果我们诉诸完备性学说而得出政治观念的正当性证明,该政治观念既不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学说,也不能从这种学说中推导出来,这种结构只是该学说的主题。对该政治观念的解释不能涉及任何背景,它适宜于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得到它们的支持,而这些学说在社会中长期存在并由该政治观念规导。政治正义观念不同于道德学说,道德学说是普遍的完备性观点,这是一个范围问题。第三,其内容借助某些理念来表达,这些理念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之中。公共政治文化是由宪政体制的各种制度及其公共传统和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献组成。各种完备性学说属于背景文化,是社会文化而非政治文化。就其内容来而言,政治的正义原则是《正义论》中正义原则的发展,但表述有所不同,它遵循了《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表述,并回应了H.L A.哈特的批评。
其二,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的划分。从政治的目的出发,理性而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的多元特征是宪政民主体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结果,一种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不拒斥民主政体的根本。当然,某一社会也可能包含不合乎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疯狂的完备性学说。在这些情形下,如何包容它们,以使它们不致削弱社会的正义和统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中良序社会的理念及其实现原则并不一致,关于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解释也不现实。罗尔斯坦承,这是自1980年以来所讨论的问题,而公平正义也被描述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于是,罗尔斯在理论层面上把政治的因素从完备性道德哲学中剥离出来,这种区分的根本性问题涉及对稳定性的解释。如何对稳定性问题做出更好的解释,必须发挥其他一些在政治正义基础上扩充的理念。“由于政治观念为大家所共享,而合乎理性的学说则不然,所以,我们必须在公民们普遍可接受的关于根本政治问题证明的公共基础与属于多种完备性学说的且只对那些认肯它们的人才是可接受的许多非公共证明基础之间作出区分。”罗尔斯剥离出政治领域,区分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
政治领域和政治正义的理念,是公平正义观念的一个范例。政治的正义理念与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区别是政治自由主义中最基本的区别。《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第五讲阐述了这些理念,并对其他观念作了界定。在政治领域,罗尔斯集中讨论了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人的政治观念、公民的自由、良序社会、原初状态,理性、理性人和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政治建构主义、政治判断的客观性以及政治自律等。政治领域的理念和政治的正义观念都是规范性的和道德的理念,政治的正义观念是首要理念。
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些理念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为了与《正义论》保持连贯一致,他又给出了几点解释。这些解释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至关重要:
1.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一种独立的观点,而重叠共识的理念则是对稳定性的解释;
2.对简单多元论与理性多无论的区别;它与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理念的联系;
3.对已被引进到政治(与道德相对)建构主义观念之中的理性与合理性的更充分说明,以阐明实践理性中权利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基础。到此,罗尔斯把政治的正义从完备性学说中独立出来,完成了整个理论铺垫。《正义论》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在于,将现代社会的前提解释性理论当做道德哲学的一部分,并取代了功利主义。这样的论证损害了契约论社会理解的价值中立性和普遍性,违背了“最低的最大限度”目标。一种从属于道德理解的社会契约论,总会带有特殊的道德倾向。现代社会文化价值多元论的事实使得任何道德政治一体化(道德的政治化或政治的道德化)的企图都不可接受,它要求对道德和政治作出相对独立的区分和限制,这符合现代西方许多政治哲学家倾向于把政治和道德分离开来的趋势。
四、道德的意涵
罗尔斯虽然给政治划定了界限,但正义原则并非无视道德,他综合各种因素,探讨社会统一最合乎理性的基础何在。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理念集中讨论了这个问题。
(一)重叠共识的道德实质
“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罗尔斯通过对这一理念的阐释,解答了在一个理性多元而又冲突的完备性学说存在的现代民主社会,如何达到理性共识和正义的社会秩序,如何到达社会的长期稳定。事实上,重叠共识的作用就是解决稳定性问题。
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完备性学说的多元性是一种永久特征,无法提供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如果良序社会要到达统一和稳定,就必须有一种理念与政治正义相辅相成,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在重叠共识中,各种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从各自观点出发并认可这个政治观念:其一,社会统一的基础是重叠共识;其二,达成这种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社会公民的认可。前一个主要说明政治正义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后一个则说明重叠共识对政治正义的认可。
重叠共识是在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政治原则基础上达成的社会一致。为了达成这种以稳定性形式的协议,为宪政民主找到共享基础,它必须赢得每个公民的支持,必须切入政治文化背景。公共政治文化中积累着人们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使这些原则成为适合现代社会公民所需要的政治正义观念。“该观念便能提供一种得到公共承认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公民都能相互检验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公正。……因此,公平的正义的目的乃是实践的;它本身表现为一种正义观念,该正义观念可以为公民作为一种理性、明智而又自愿同意的政治协定的基础而为公民所共享的。”可见,政治的正义原则就蕴含在公共政治文化背景之中,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是重叠共识的源泉。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重叠共识是排除各种意见分歧和对立之后的共同认识。重叠共识的实现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宪法共识。它满足政治正义原则,这些原则的接受,只具有一种程序性的作用;第二步是重叠共识。宪法共识产生后,政治团体进入公共论坛,那些持有不同的完备性学说的团体也加入进来,宪法共识是第一阶段的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是面对诸多完备性学说的多元论事实,是在立宪原则指导下的理性公民达成的共识。通过这种方式,形成长久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制度。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虽然不以道德哲学为基础,但要得到各种理性的道德学说的支持。
(二)公共理性的道德底蕴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与“公共性”(pub-licity)相联,是政治自由主义又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公共理性不仅涉及正当性观念,还认为政治关系的原则是公共知识的目标。当把自己的理性与他人的理性联系在一起为政治生活而争取共同观点时,我们就要遵循公共理性,这种互惠性精神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从形式上说,公共理性是各种价值在涉及民主的公共政治生活中的合法运用。公共理性不仅是公共的理性,它也包括规范的推理和证据的标准是否适合参与民主慎思和判断的官员及公民。对于罗尔斯而言,公共理性不是一种政治价值。公共理性的范围表明,公共理性理念在所有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以及非政治的问题上不以任何方式限制。
公共理性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公共理性的指南”,这些公共探究指南使这种探究成为自由和公共的。证据、推理、充分的理由和判断的标准,与完备性学说不同,在民主社会中,需要探究和推理的标准,允许持有不同的完备性观点的人有共同的目标来适用公共的正义概念。其二是一些附属性的政治价值,即“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这些政治价值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公共理性。他们被看做是关于善在法律及其解释的公共慎思和论证,这些考虑在不同的基本价值和善观念的理性而合理的公民中得到认可。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包含“深入理解世界的愉悦”,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坚持他们善的理性观念。
为什么基本自由被限制在“深入理解世界的愉悦”之中,而不包括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其一,一个论证被公共支持来“深入理解世界的愉悦”是有益的,公共理性的巨大吸引力在于,这种基础性的观念是一种公共的政治对话向更广范围的公民所持话语的扩展。这不是至善主义的价值,如果坚持“深入理解世界的愉悦”对公共价值无益,则对其他政治价值有益。其二,罗尔斯并没有指出对民主社会来说坚持哪些至善主义的价值是必须的,也没有说一个社会不应该公开提供哪些不正义的东西。然而,深入理解一个世界被看做是一种公共善,这种善对民主社会来说是允许的。
这样,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就变得逐渐清晰起来。罗尔斯并没有否定正当性和自律以及民主社会的正义,民主社会支持至善主义的文化价值。一方面,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包含了至善主义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公共支持是被证成的,发展和实践公民的道德力量,使公民提升他们的能力并继续更广范围的善观念。另一方面,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领域做了限制,他主要使用“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政治的正义原则成了理性多元论的重叠共识的核心,也就预示着社会正义的稳定。在重叠共识基础上的政治正义观念,被公共理性观念加强。
五、政治优先性
我们在详细考察政治的界限及其道德意蕴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政治自由主义中道德与政治的关系。由于现代社会人们对善的看法存在很大分歧,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并不一致,正义原则在面对各种争论时保持中立,这种中立性观点体现了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论证。我们关注的焦点是,正义原则如何在正当优先的立场上保证其中立性?这正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道德与政治关系的写照,也体现了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反思和再认识。
首先,善观念具有政治的因素和道德的色彩,使得道德与政治双向涵摄。政治因素是指尚未进入“重叠共识”的道德理念;道德色彩是指已经进入“重叠共识”的政治理念。罗尔斯给出五个层次的善观念:作为合理性的善、基本善的理念、可允许的完备性的善观念、作为政治德性的善观念和良序社会的善理念。其中,“政治德性的善观念”把德性纳入到政治层面来考虑,而不是在完备性学说的层面。这是否意味着罗尔斯想完全排除政治哲学所需要的道德支持?一方面,罗尔斯承认“政治正义”是一种政治道德的观念,并反复重申道德与政治具有相容性和互补性;另一方面,他认为政治正义观念不能以任何完备性道德学说为基础,而是建立在各种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的基础上。政治哲学需要某种道德支持,这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其次,道德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基础,只是这种基础不是形而上学的。政治自由主义不想为正义原则寻求一种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它只寻求重叠共识的支持。与重叠共识理念相比,各种善观念只有进入政治共识的“重叠”部分,才能获得一种政治善的意义,才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而不能进入的部分则只能发挥非政治性的道德观念并存在于社会政治系统之外:(1)在政治哲学层面,政治观念优先于道德层面;(2)政治观念对道德善观念的限制,证明了重叠共识建立在民主社会的普遍政治理念基础上;(3)重叠共识的基础是民主社会中公共政治文化的“公共理性”。
再次,正当优先于善。正当是一个社会的根本性标准,是最抽象层面的道德,构成了宪政民主的基本价值,而具体的善观念则是指具体的道德观念。正当优先于善是指抽象层面的道德价值和标准优先于具体层面的道德观念,抽象层面的道德不与具体层面的道德相对立。抽象层面价值的普遍性统摄具体层面的特殊道德标准,抽象层面属于重叠共识,而具体层面是多元的。具体道德价值不能违背抽象的道德原则,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可以比普遍价值更丰富多样。在不违背普遍价值的重叠共识的前提下容忍并尊重具体的善观念,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最后,道德正义与政治正义的互动过程最终指向政治,体现了一种政治的优先性。这种政治优先性论证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的中立性论证。事实上,罗尔斯并没有提出“政治中立性”的概念,而是给出了“正当优先于善”的论证。之所以强调“政治中立性”而非“正当优先于善”,是因为在肯定中立性对于至善论的优先性,以及肯定义务论对于目的论的优先性上,“正当优先于善”于事无补。虽然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典范,但这种政治中立性与以往的政治中立性不同。以往的政治中立性是指一个社会所确定的政治原则必须对社会成员所持的各种宗教和形而上学保持中立;而罗尔斯的政治中立性则认为,即使政治正义是一种独立的观点,它也需要一种道德学说作支撑。这种“灵活的”(flexible)政治中立性使得道德与政治之间保持一种张力,这种张力促使道德与政治之间良性互动而达到和谐状态。在这种意义上说,政治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解决方案。
结语
总的说来,罗尔斯的后期理论是一种政治哲学,但这种政治哲学并非与道德无涉。事实上,罗尔斯规定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界限,这种划界体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我们以道德与政治的关系为线索,分析政治自由主义的“中间路线”,这是根据罗尔斯的理论进行的一种推演或者推论。按照这种逻辑理路,如果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最后达到良序社会或者稳定的社会这一结果,似乎缺少某个逻辑环节,而对道德与政治关系的分析应该是对这一逻辑环节的补充。很遗憾,我们并没有在罗尔斯的著作中看到这种逻辑推演。
关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古典政治哲学的看法基本一致:道德作为一种比政治更高阶的追求,道德规范规导政治秩序。及至现代,这种关系的相对确定性才受到挑战。如何更好地处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最终将古典政治与现代政治区分开来?这引发了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问题。通过研究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我们发现政治自由主义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罗尔斯描绘的是一种宪政民主社会,这样的社会安排具有一种强势的“逻辑力量”,这种力量足以把其他社会制度的国家政治运行掩盖,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第二,罗尔斯的理论是一种乌托邦,罗尔斯谈论的道德主要是一种抽象道德,他始终坚信要创造一个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社会,却抽离了人的社会历史性。我们虽不能说罗尔斯的思路是解决现代政治的道德困境问题的最佳方案,但至少可以说他提供了一种思考路径。今天,我们仍然面临这个问题,政治哲学对此问题的持续关注将使我们的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责任编辑:冯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