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一名女性朋友联系他,表示要和一个男子在他的住处发生性关系,让李某给他们挪地方。李某表示同意,同时他的脑中跳出一个想法,可以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拍下来,趁机敲诈那男子一笔。于是李某把笔记本电脑打开,打开拍摄软件,摄像头对准床的位置,等到电脑进入屏保状态黑屏了,李某便出了门。1个小时过后,李某回到家打开电脑,将拍摄到的不雅视频保存了下来,通过彩信发给了视频中的“男主角”黄某,让黄某出10万元“解决事情”,否则就把视频和截图公之于众。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男主角”汇了2万元到李某的银行卡上。事后“男主角”由于害怕视频被曝光,报了警。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个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个所谓的“女性朋友”一点没事吗?我怎么看怎么都像是个两人合伙作案的“仙人跳”的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