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大学招考的舞弊及其防控

2016-12-07 07:41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6年6期
关键词:舞弊作弊试题

李 涛

(聊城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民国时期大学招考的舞弊及其防控

李 涛

(聊城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大学招生考试舞弊指参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在考试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欺瞒、弄虚作假等手段实施违反入学考试规则的行为。民国前期“假文凭”现象突出;民国中后期“盗卖、泄露试题”现象突出;出现了“护航”、“公司”、“作弊委员会”等集团舞弊新现象。这三种作弊现象都表现出了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的特点。另外,夹带、枪替、换卷子等传统舞弊方式依然最普遍。民国时期针对大学招考的舞弊现象采取的防控措施是:通过各种舆论宣传舞弊的危害,制造一种以作弊为耻的社会氛围;大学和教育当局采取一系列的行政手段压制、打击舞弊;考生以上书、罢考、闹风潮等方式应对舞弊;最为严酷的方式就是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说,舞弊就是参与主体以违反招生考试规则的行为为手段,进而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舞弊现象反映出了许多问题:民国初期中学教育发展迟缓;科举老传统没有丢,“应试教育”已经形成;盗卖、泄露试题反证了统一招生具有更大的权威性;集团化作弊的新现象,专业化、制度化甚至民主化的运作方式是现代社会孕育的现代化舞弊;抗考、罢考、上书、鼓动风潮反映了学生的思想大大解放;社会腐败加剧,向上层社会流动的狭窄渠道走向封闭;泄露试题事件往往夹杂着党派斗争;舞弊概念泛化;大学企图用拖延来消弭舞弊与社会的矛盾,损害了公平的价值;人情社会缔造了考试,同时孕育了舞弊,最终使考试走向僵化。

民国教育;大学招生;招考考试;考试舞弊

考试舞弊也称“作弊”,“指在考试过程中采取欺骗、蒙混、串通等手段以达到取得好成绩的行为。也是考场中诸如抄袭、偷看、传递、替考、换考等违规行为的统称。”[1]舞弊与考试总是相伴而行,它犹如蛀虫一样侵蚀着考试。处理不当,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甚至导致整个考试制度崩溃。大学招生考试舞弊指参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在考试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欺瞒、弄虚作假等手段实施违反入学考试规则的行为。舞弊行为贯穿于命题、报考、测试、阅卷、记分及公布成绩等各个环节,它破坏考试秩序,损害考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民国时期的大学招生考试的舞弊也是十分严重的,厘清并分析其表象、危害、处理方式及原因,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招考舞弊乱象

民国时人观察到,“青年学生,从初中起,几乎十分之五六(也许还要多一点)是惯于在考试时作弊的。从初中作弊作到大学毕业,踏进社会,舞起弊来,真可以说是老手了。这是一个可怕的现象。”[2]大学招生考试当然也不能例外,其作弊的严重性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民国前期“假文凭”现象突出。大学仅招收具有中学毕业或同等学力者,而中学发展迟缓,大量自修者、未立案私立中学学生或未毕业的中学生通过假借、伪造中学毕业证书,以获得报考资格。早在1918年教育部“审核各校所送名册”,认为“所谓中学同等程度者大半为中学修业学生,夫中学修业生亦可以当中学同等程度,则中学生若欲升入专校何必待至毕业?”*《咨各省省长专校招生宜切实整顿文》,载国家图书馆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民国)教育部文牍政令汇编》(第三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版,第1390页。到20世纪30年代,浙江省教育厅发现学生毕业后,“其入学时冒用他人毕业证书情弊”,故教育部重申,“近查各校呈报新生,各机关查询学生毕业资格”,“时有伪造证书,企图蒙混情弊”*冒用他人毕业证书于核准毕业后始行发觉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证书,载杨学为等主编:《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92年,第657页。*令为学生伪造证书应予开除学籍伪造官厅印信者应送法院究办,载《国立同济大学校刊》,1933年第3期,第1-2页。。以上官方文件证明了“假文凭”现象严重,但没有事实说服力强。著名教授黄侃的一儿一女,投考武汉高等师范学校,二人均未在中学毕业,“居然每人拿一个假文凭来校投考。其后阅卷员有评判他们程度不够者,黄侃拍桌大骂,并以将实行三不主义相恐吓。结果大家调解,录取其女了事。”[3]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当时的教育官僚化、商业化严重,故学校对于考生,来者固然是不拒,可是往者却还是要追。“学生以赝品文凭投考,学校凭赝品文凭收生,你入学时用的是伪造纸币,你毕业时给你的是不兑现的支票。”[4]即使是品学很好的学生也可能造假文凭,倘使有人去调查,“教育局已经疏通好了,所以回电来,承认有这样一个学生”,如果仅有学力而无学历是不会被录取的,“成绩非常好,可惜你们学校没有立过案,所以不曾取”,“因了资格和文凭,品行好的学生也只好忍了良心上的责备去伪造。”[5]1-3造假文凭还给大学带来了许多奇怪的问题。1930年清华大学发现新生刘历荣的文凭为伪造,“校务会议议决除名”,“刘君以数陈苦况,迄未邀准;且不胜经济环境二者之交袭,遂行自杀以殉!”[6]这是比较极端的现象,另外大学新生要求改名字的非常普遍,如北京大学日刊屡有报道,理由多是犯了祖先的讳。仔细调查才发现,“原来十有八九都是借别人的文凭来投考的。”[5]1-3

其次,民国中后期“盗卖、泄露试题”现象突出。20世纪30年代盗题事件零星发生,“某大学因为题卖了出去,后来被考的人多半都把题答对了,这种额数超过了所要收的数额,于是不得已又考了第二次。去年某大学的预科题又丢了,不得已临考时更换了题,到了复试时竟把印刷工人锁到屋内,哎,这不是怪现象吗,当局是干嘛的,考试委员会是干吗的,不都是贪婪无耻的东西吗?”[7]大学入学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了金钱、关系的严重挑战,神圣各显神通,有的是用金钱买来的——“对此我不能不佩服金钱的魔力之伟大”;有的是用亲戚关系偷来的——“于此我又不能不佩服国人之笃于私情。”[8]当潘多拉的盒子打开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20世纪30年代盗卖试题多为零星的散发状态,且多限于一校,到了20世纪40年代逐渐蔓延到大学联考,甚至会考也不能幸免,其危害范围和程度明显扩大,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世纪40年代典型的盗卖、泄露大学招生考试试题事件

再次,出现了“护航”、“公司”、“作弊委员会”等集团舞弊新现象。所谓“护航”,就是保护航行安全,是多人维护一人考试通过的集团化作弊方式,成员间一般以某种利益为交换条件[9]。比“护航”组织性、针对性更强的是“公司”,“有许多学生,异想天开,将题目先期设法弄出,合组公司,专司其事,时有所闻。”[10]“公司”不仅具有集团化的特征,甚至延伸到盗买试题,专业化程度高,涉及范围增大。除此之外,还有些考生追随潮流,“‘读活书,活读书,读书活’,而融会贯通,成了‘作弊委员会’。”[11]它借鉴了合议民主制,发挥了考生的创造性,只是用错了方向。以上三种作弊新现象都表现出了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的特点,这降低了作弊风险,提高了作弊成功率,同时削弱了作弊者心理上的罪恶感,作弊范围和程度均大大扩展。

最后,夹带、枪替、换卷子等传统舞弊方式依然最普遍。1924年某大学招考考场内,“认识二十六个,其中有三个是某‘最高学府’的,两个是某‘贵族学校’的,七个是某‘教员养成所’的,一个是某‘工头大学’的,一个是某学院的,一个是天津某‘化缘大学’的,二个是天津城外某大学的,这十七人大约也是和我一样,——为人帮忙的。”[12]笔者猜测“最高学府”指北大,“贵族学校”指清华,“教员养成所”指北师大,“工头大学”指北京工业大学或北洋大学,“化缘大学”指南开大学,如此多名校在校生参与替考,令人瞠目。另据某位自称已被“全国最老而最有名的一所大学”录取的考生爆料,某大学招考新生座椅未分开,监考不严,抄袭成风,以致怀疑“她所取的XX,真的都是成绩优良的学生吗?”[13]8全国最好的大学尚且如此,其他大学的状况可想而知了。

二、各方对招考舞弊的应对

舞弊的危害是很严重的,诚如陶行知所言:“欺亲师”、“自欺”、“违校章”、“辱国体”、“害子孙”*陶行知,《为考试事敬告全国学子》,载杨学为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民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3-74页。。舆论、大学、教育当局、考生,乃至社会各界为了消弭舞弊,必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各种舆论宣传舞弊的危害。虽然宣传并不能直接消除舞弊,但是可以使人们知道其不合理性,警示考生违反规则会付出代价,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当时的各大报刊报导舞弊事件,刊载研究舞弊的论文,批判舞弊丑闻,阐发国家相关政策,是非常普遍的。舆论制造一种以作弊为耻的社会氛围,给考生以心理压力,是一把悬在考生头上的道德利剑。具体舆论报道如表2所示。

表2 民国时期部分大学招生考试舞弊相关报导

续表2

年份作者及文章报刊1928象山:《商业式的学校》《现代评论》,第8卷第196期1930任范:《暴露与揭发!!!入学试验的怪现象替考、盗题、伪造证书》《大公报》,1930-7-25,星期五,第一张,第三版蒋寿骏:《清华大学校长问题》《清华周刊》,第34卷第9期1932柏:《入学试验与作弊》《现代学生》,第2卷第1期1933《令为学生伪造证书应予开除学籍伪造官厅印信者应送法院究办》《国立同济大学校刊》,第3期端木凯:《考试舞弊刑法上应有规定》《不忘》,第1卷第8期1935泽家:《论考试作弊———其方法及是非》《宇宙风》,第1期1936孟和:《伪造与抄袭》《独立评论》,第214期1940山湖:《“跳楼自杀”和“作弊委员会”》《学生月刊》,第1卷第6期1941《自我招供:考试顶替记》《申报》,1941-7-1,星期三,24179号,第三张,111943何其外:《切勿作弊》《新学校月刊》,第3卷第4-5期1944骝:《本年大学招生感言》《文化先锋》,第4卷第4期1945心丝:《招考与投考》《中央日报》,1945-7-23,第五版,6148号,1柯育甫:《废除大学入学试验之商榷》《中国青年》,第12卷第1期1947《山大考试发现盗卖试卷情事》《申报》,1947-8-15,星期五,24964号,第二张,6《北大行政会议决议》《申报》,1947-9-4,星期四,24984号,第二张,6张汉清:《记四大学北平区联考漏题案》《观察》,第3卷第1期1948杨祖之:《泄露试题·沙坪坝六千学生罢考》《时与文》,第3卷第16期

其次,大学和教育当局采取一系列的行政手段压制、打击舞弊。(1)以“假文凭”现象为例,教育部为加强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22年要求各大学呈报新生名册时,将新生的中等学校毕业证书“一并汇送备案”,这种“防止冒滥的方法”并没有奏效,教育部“发现者如同一学校而证书式样甲乙不符,或同一证书而校长私章彼此互异,作伪侥幸于教育前途大有妨害,”进而规定,“以后各大学或专门学校招收新生时对于未经盖印之中学毕业证书即不得收考。”但是前文提到的清华大学发现新生刘历荣文凭造假后,刘以经济、环境原因相推脱,并以自杀相威胁,最后“蒙救之后,校务会议为适应环境计,乃复许刘君留校,并力言后不援例云云。”[14]再如《北京大学日刊》刊载了20世纪20-30年代大量新生改名的事例,这足以说明大学针对“假文凭”所采取的开除、限制等措施并没有奏效,甚至处于放任和默许的状态。教育部不得不制定更严格的措施,先后颁发《冒用他人毕业证书于核准毕业后始行发觉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证书》、《计检发修正限制学生更改姓名办法》*《冒用他人毕业证书于核准毕业后始行发觉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证书》,载杨学为等主编:《中国考试制度史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92。《计检发修正限制学生更改姓名办法》,载《教育部公报》,1933年第5卷第25、26合期。。(2)其实大学对于一般的夹带、替考也没有好办法,无非是口头警告,“下次不许如此,这样是犯考规的!”[13]8最严重的也不过是“当即扣考、令其出场。”*北京大学招考余闻.申报,1920-07-23(3)。(3)盗卖、泄露试题事件,最令大学和教育当局挠头。1947年山东大学发现试题走漏,“召集紧急校务会议,商对一切。”*山大考试发现盗卖试卷情事.申报,1947-08-15(2)。同年北平四大学联考漏题,北京大学校长胡适、教务长郑华炽先后出面澄清,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召开紧急会议会商,最终北京大学当局抱定“心定自然凉”[15]18-19的态度,事情不了了之。1948年重大漏题事件,除召开紧急会议外,“南开大学的主试想抓几个质询的最厉害的学生来‘弹压’,反被考生群斥了回去”,“重庆大学理学院试场的主试想把最先离开试场的人关在门外,再继续考试,门窗玻璃就被打坏了几块,考试仍未能进行。重庆大学当局拿不出办法”,最终动用军警予以弹压[16]15。盗卖、漏题事件一般都涉及权钱交易,为考生深恶痛绝,学校当局也难辞其咎,而又拿不出证据,面对罢考、闹风潮的考生,大学仅靠澄清、开会讨论等被动手段,而没有查清事实,反而采取一种宁事息人的策略,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损害学校名誉。

再次,考生以上书、罢考、闹风潮等方式应对舞弊。虽然说舞弊者是少数,但是当大多数发现夹带、偷看等抄袭者时,一般没有报告主考,而是假装没看见,甚至有的怀有一种羡慕、嫉妒、恨的态度。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自身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根本损害;另一方面害怕因举报而带来打击报复。而当面对盗卖、漏题事件时,考生的反应强烈。这时大多数考生的利益受到了威胁,考试的公平性难以维持,群体从众心理,以及法不责众的理念驱使他们采取上书、罢考、闹风潮等极端手段。如前文提到的成都联考漏题、西北大学盗卖试题案,考生均上书教育部申诉,如,《严究漏题事件》、《部分西北青年为西北大学招生敷衍及盗卖试题等致教育部长陈立夫函》、《周传儒等为西北农学院注册组织长刘子长等盗卖此次招生试题请予法究致教育部长陈立夫呈》。其言辞恳切,且切中要害,生等“孜孜不倦,每日辛勤,求得真切之学,而竟不取埋没人才,专以金钱为标准,生等苦痛伤悲,哀难诉情,国家若不设法救济,不知其祸害伊于胡底,非怪青年思想歧途行动赤化,由于环境强使然也。如此贪污,恶流,竟能存于高等教育机关”,“故为保护将来不再有此类事件发生计,我们亦有理由主张严究此次泄题事件。”*《周传儒等为西北农学院注册组织长刘子长等盗卖此次招生试题请予法究致教育部长陈立夫呈》,杨学为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民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255页。*《严究漏题事件》,杨学为主编.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第7卷(民国).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如果得不到公正解决,考生还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北京汇文中学成立“汇文抗议国立四校走漏入学试题委员会”,发表宣言,陈述漏题的证据,向大学提出彻查真相的要求。考生最为激烈的反应就是闹风潮,如山东大学漏题、重大漏题事件,考生们“纷纷跑到‘主考休息室’去质问”,“在群情激愤下,五千九百多考生罢考了”,“一大堆考生围着重庆大学张洪沅校长的小汽车”[16]15。

最后,最为严酷的方式就是追究刑事法律责任。1933年面对严重的上海市中学毕业会考漏题抗考事件,有人提出“考试舞弊刑法上应有规定”,但不主张严刑峻法。教育部认为“有他处学生事前来沪煽惑罢课罢考”,“对于彭煽抗考及在试场行凶之人从严究办”,而对于漏题事仅“令一并严密查明处理具报。”[17-18]随后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刑法,如《考试舞弊中央决定科刑原则》、《令为学生伪造证书应予开除学籍伪造官厅印信者应送法院究办》、《教部严令取缔学生伪造文凭》*《考试舞弊中央决定科刑原则》,载《中央日报》,1933-10-8,1959号,第三版。《令为学生伪造证书应予开除学籍伪造官厅印信者应送法院究办》,载《国立同济大学校刊》,1933年第3期,第1-2页。《教部严令取缔学生伪造文凭》,载《申报》,1947年3月2日,第24798号,第二张。,均要求对作弊者开除学籍,移送法院,依法究办。动用司法手段打击考试舞弊可能是最严厉的手段了,但是其效果如何,值得怀疑,民国后期大量的盗卖、泄露试题事件即是明证。

三、对招考舞弊的深层分析

从本质上说,舞弊就是参与主体以违反招生考试规则的行为为手段,进而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因此舞弊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招生供给不足与考生入学需求过剩之间不可克服的矛盾。舞弊频发的直接原因又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参与主体主观上的原因,比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低下,舞弊成性;另一方面是客观原因,考试制度不合理,招生规则违背规律,令考生不得不“舞弊”。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人是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的,当面对大学入学资格这样的高回报时,低成本的舞弊似乎是值得的买卖:长达十几年的艰辛的学习历程较之舞弊一时的风险投入,其成本差距是如此之大,收益却相差无几,如何抉择不言自明。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社会道德沦丧,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腐败流行均不同程度的熏陶着学生,学生的社会化不仅表现在正向方面;“破窗理论”说明“坏的会越来越坏”,初期的舞弊没有得到很好的矫正,将会加剧恶化。从心理学的视角看,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反感考试、虚荣心和自尊心都会促进舞弊的发生。从教育学的视角看,中小学教师没有把学生的舞弊扼杀在摇篮里,监考者执行规则不严;考试内容和方式偏重于死记硬背;教学方式采取片面的填鸭式,一味迎合“应试”。

其实,民国时期大学招生考试的舞弊现象反映出了许多问题。其一,“假文凭”泛滥说明了民国初期中学教育发展迟缓,且未立案的中学庞杂,水平参差不齐。但是大量中学未毕业者能够考上大学,并顺利改名,说明了“限制文凭”政策不完全合理,教育当局和大学都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其二,夹带、枪替等传统作弊手法甚为流行,一方面说明考生的科举老传统没有丢,另一方面说明“应试教育”在民国已经形成。中学填鸭式教育,大学招考以记忆性知识为主,“升学主义”初露端倪。其三,盗卖、泄露试题多发于单独招生、联合招生,反证了统一招生具有更大的权威性。民国大学统一招生虽然只有短暂的三年时间,但具有重大的意义,统一出题、印刷、运送、审阅、榜示,以国家权威把权钱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这说明当时各大学的考试规则和国家考试制度均不完善。其四,集团化作弊的新现象,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专业化、制度化甚至民主化的运作方式也是考生创造力的表现,现代社会孕育了现代化的舞弊。其五,一有风吹草动考生就抗考、罢考、上书,甚至鼓动风潮。深刻反映了新文化运动以后,学生的思想大大解放,考生争取民主、自由、权力的意识得到强化。另外,考生也容易听信漏题的谣言,采取非理性化的暴力应对方式,既反映了其思想的不成熟,也给当局武力镇压以口实。其六,民国后期大量的盗卖、泄露试题现象说明社会腐败加剧,向上层社会流动的狭窄渠道走向封闭。其七,泄露试题事件往往夹杂着党派斗争。北平区联考漏题,“目的是为了三青团员的打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二校。”[15]18-19重庆区联考漏题,“有一说法是这样的,有人想加强学生问题的控制,本年拟大批保送‘青年’入学,但恐因而引起各校同学的反感,故令他们也来参加考试;这次漏题,是由重大训导长主持的,他把题目拿出来教给XX中学的负责人,要他如此这般,此外也有凭私人关系看到题目的。”[16]15两起事件都若隐若现国民党三青团的身影,其中夹杂着国共两党争夺大学,国民党内部派系斗争。当局指责有“职业学生”运动风潮,暗指共产党制造事端。另外也说明了国民党对大学的控制力较弱,大学运动加速了旧政权的灭亡。其八,抛开政治纠葛和利益纷争,将舞弊概念泛化,似乎中国社会文化早已习惯了这种行为。这种占便宜、揩油的贪污小事不断塑造着国人的性情,这恐怕是社会腐败的文化根基。考生不讲诚信,大学轻易变通规章,监考敷衍了事,不都是国人特有性情的表现吗?其九,大学针对盗卖、泄露试题事件往往采取“心定自然凉”的态度,企图用拖延来消弭矛盾。不是认真的查明真相,抓出腐败者,堵上漏洞,而是怕事态扩大影响学校声誉。殊不知这样就纵容了舞弊,给社会和考生以错误信号,仿佛“吓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从长远上看,这样会使考生对大学失去信心,损害公平的价值,其社会危害更大。其实,中国公共部门面对丑闻时,历来秉承“家丑不可外扬”的精神,全力掩盖之。民国时期大学却把这种权谋之术应用的如此娴熟,其客观的科学精神何在?其十,人情社会缔造了考试这种至公之物,同时孕育了舞弊,最终使考试走向僵化,恶性循环不能自拔。极为重视个人关系的社会,在选拔人才的过程中,为了摒弃关系和金钱的干扰不得已使用考试制度,否定推荐制。人们迷信考试的公平性,关系和金钱却以舞弊的方式腐蚀考试。应试教育的僵化和舞弊的腐朽最终会埋葬考试。科举制、民国时期大学招生考试、高考都是例证,难道考试是必要的罪恶,如何才能挣脱这一恶性循环呢?

[1] 杨学为.中国考试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475.

[2] 何其外.切勿作弊[J].新学校月刊,1943,3(4-5):19-20.

[3] 剑 公.教授形抑流氓耶?[J].现代评论,1925,2(42):22.

[4] 象 山.商业式的学校[J].现代评论,1928,8(196):9.

[5] 刘熏宇.教育漫谈(四)——从官僚化到商业化[J].教育杂志,1926,18(10).

[6] 蒋寿骏.清华大学校长问题[J].清华周刊,1930,34(9):1.[7] 任 范.暴露与揭发!!!入学试验的怪现象替考、盗题、伪造证书[N].大公报,1930-07-25.

[8] 柏:入学试验与作弊[J].现代学生,1932,2(1):13-14.

[9] 心 丝.招考与投考[N].中央日报,1945-7-23(5).

[10] 柯育甫.废除大学入学试验之商榷[J].中国青年,1945,12(1):25-27.

[11] 山 湖.“跳楼自杀”和“作弊委员会”[J].学生月刊,1940,1(6):55.

[12] 陈一伟.某大学招考一幕[N].晨报副刊,1924(194):4.

[13] YY.对于P大学招生委员会的忠告[N].晨报副刊,1925(1248).

[14] 蒋寿骏.清华大学校长问题[J].清华周刊,1930,34(9):1.

[15] 张汉清.记四大学北平区联考漏题案[J].观察,1947,3(1).

[16] 杨祖之.泄露试题·沙坪坝六千学生罢考[J].时与文,1948,3(16).

[17] 端木凯.考试舞弊刑法上应有规定[J].不忘,1933,1(8):47-54.

[18] 教育部指令[Z].教育部公报,1933,5(25):19-20.

10.3963/j.issn.1672-8742.2016.06.005

李 涛(1983-),男,河北保定人,讲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大学招生考试。

G529

A

1672-8742(2016)06-0041-08

2016-03-20;编辑:荣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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