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伦理的现代形态及其逻辑结构

2016-12-06 00:37王强于海燕
道德与文明 2016年4期
关键词:家庭

王强+于海燕

[摘要]家庭在从传统到现代以及现代社会的秩序重建中扮演了重要的伦理角色。这种形态上的转变以及逻辑上的发展演化,可以归纳为两个“双螺旋”的独特结构。其一,在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中,家庭伦理既有作为自然伦理形态面临解体的一面,同时又具有作为现代社会客观伦理开端的另一方面,家庭伦理在二者的相互交织之中获得现代发展。其二,在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过程中,家庭作为重建的中枢,一方面,面对民主多元化的现实不断调整家庭伦理关系趋向公平民主;另一方面,在新型家庭关系中培育的新公民在走向社会时也实现了对社会伦理的再造。因而,家庭成为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生成的起始点与重建的枢机。

[关键词]家庭 家庭伦理 伦理形态 逻辑结构

在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家庭这一传统因素成为变中的不变因素。“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在社会秩序重建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家庭自身形态、伦理关系在社会转型中又将如何变化?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澄清,需要植根于现代家庭伦理的逻辑基础之上,家庭在现代伦理发展演变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自我形态与逻辑结构——自我消解又自我重建,成为现代秩序生成的起始点与重建的枢机。

一、作为“自然伦理”形态的解体

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家庭作为自然伦理的解体最直接的感触就是指其特殊的亲密关系及其社会影响的变化。但是,这首先要建基于婚姻、爱的情感以及教育等家庭作为伦理意义上的存在基础上的。

(一)以关系形式出现的绝对伦理

正如马克思所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家庭满足了个体生存发展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家庭孕育和激发了人类道德潜能的发展,因而它是自然的、直接的伦理实体。当然,“民族”也是当然的伦理实体,从现实的民族共同体出发来认识个体的“自然状态”就与康德前社会、共同体之前的伦理自然状态区分开来,从而走向社会生活交往状态。民族与家庭作为自然伦理阶段两个同类的实体指向,其实质却大不相同:一方面,民族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文化上的普遍形式,家庭却是现实的社会有机体,二者一虚一实;另一方面,比照于城邦共同体的概念,民族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个体只有成为其成员才具有真实性,而家庭与其成员之间则是“内在认同”的有机整体。但是,如果仅仅到此为止,也只是在源头处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原子论的理论假定。对于黑格尔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伦理如何作为开端纳入绝对伦理的自我发展过程之中,成为“以关系形式出现的绝对伦理”,这样也使得家庭的“自然性”具有了伦理属性。

在《伦理体系》中,黑格尔最早描述了这种伦理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人类历史的自然发展过程中,劳动、语言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可能早于家庭。但是,家庭的出现使得人类的这种动物性的自然需求成为一种“伦理事件”,即“在此种关系中,对立面的同一性不是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征服,而是表现为完全有伦理内在的同一性”。黑格尔认为家庭中的伦理同一性中使得人类的自然欲求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摆脱了纯粹的无意识(动物的本性)状态,而成为伦理精神发展的原始起点与内在环节。因而,在家庭中就包含了个人在自然伦理阶段所有的伦理关系,家庭伦理集中表现的就是个人的以关系形式出现的绝对伦理,普遍性以个人的自然欲求的本性或冲动为依据。

哈贝马斯也指出家庭是伦理关系的辩证法体现,他指出青年黑格尔就曾用恋人关系来说明这一点;“在爱情中,分离的东西仍然存在但不再作为分离的东西,而是作为一致的东西;并且有生者感觉到有生者,彼此息息相通。”当然,从黑格尔这种认识模式中获得灵感的哈贝马斯强调主体间的交往;但是,这至少说明伦理(绝对)精神是必须通过这样一种“关系性”的逻辑和生活实践才能实现,并且是一种辩证发展的过程。这一点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也得到了验证和说明。梁漱溟先生就曾指出,中国是一个伦理(关系)本位的社会。这既不同于把重点放在个人身上的个体本位,也不同于把重点放在社会身上的社会本位,而是“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在放在关系上了”,所以一言以蔽之,“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在这些关系中家庭伦理是源头、最基本的。因为“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因而,传统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三纲五常就是从家庭生活中父子、夫妻、朋友、兄弟关系推演扩大到社会,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从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与之情、彼此尊重构成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基本范式。所以,孔子有言,“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礼记·祭义》),孟子也进一步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于是,在这一点上,中西方家庭伦理的发展路径发生了分殊。中国家庭伦理关系的自我巩固、扩展,从而进入到社会、国家形态之中是自然而然的过程;而黑格尔则认为只有这种个体中普遍性的自然伦理解体,民族伦理才能得以前进,在他看来中国的家庭伦理或许根本就没有进入伦理精神的发展历史。

(二)自在伦理精神的“两大规律”

伦理精神在自我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其天然性的实体形态表现为家庭与民族;然而,其现实形态又是由主观与客观、单一性与普遍性以及观念与直观之间的同一性决定的。自然伦理作为绝对伦理进入现实生活的入口,黑格尔的理论诉求在于在其中寻求伦理精神的观念与现实之间的“同一”的可能形式。这种意识哲学的道路多被后世诟病和指责,而更多从其早期思路中寻找理论活力;但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伦理精神的家一国结构形态,这对于现代伦理秩序重建过程中家庭的定位有着重要意义。黑格尔认为,家庭与民族(国家)就表征了两种不同的伦理精神形态,他称之为“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或者是“自日的法律”和“黑夜的法律”,并且这两种规律之间既会相互冲突也会发生转化。

不同于从自然活动与组织中寻找绝对伦理的开端,伦理精神在自我展开过程中则是自我分裂、自我克服以及实现。因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伦理精神自我发展的规律与原理。不同于费希特自我与非我的自我同一性理解,黑格尔认为自我是普遍的东西与个别的东西的同一,从而超越了孤独的自我意识的主观性。“自我作为普遍和个别的同一,只能从精神的统一中来理解……只有当它从主观性过渡到一个普遍的东西的客观性时,才能得到理解。”因而,只有从实体性出发才能保证单一物与普遍物相统一的精神,而这些“包含着同自己概念合一的自为地存在地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就是“家庭与民族的现实精神”。民族与家庭的现实精神就分别表现为“人的规律”与“神的规律”。“人的规律”就是以一个民族作为自己现实的实体,民族的公民就是其现实的意识;二者之间相互归属而又辩证发展。作为精神形态,在其普遍性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而个别性形式就是“政府”。与人的规律相对立存在的是“神的规律”,无论是在概念规定还是现实存在形态上,二者都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因而。不同于人的规律中实体与自我意识的区分,它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即家庭。

因而,就其作为个体与普遍、主观与客观等整体伦理实体及其内容的全部环节而言,二者都是伦理总体性的存在。那么,在现实行动中,两大规律就可能发生冲突,普遍性规律之间的伦理冲突。简单而言,个人既是国家的公民也是家庭的成员,而在伦理实体中特殊性的东西应调整适应普遍性,但普遍性的校准与规范并非唯一,因而二者之间就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家与国孰先孰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忠孝、父君关系就是这种矛盾的体现。个体性何去何从?天伦与人伦、“白日”与“黑夜”的差异在中西文化中都有表现,不过价值取向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不相容,以性别差异为标准,男人走向社会国家,女人成为家庭的守护神,以及二者间的相互过渡:一个人生长于家庭,成熟后成为现实的公民来到国家,死后又回归家庭.这就是两大实体之间的互动。但二者有着共同的命运,被个体性所代替——公民之于城邦与个人之于家庭的兴起,即在伦理上的解体。

(三)家庭在伦理上的必然解体

对于家庭而言,无论是伦理精神的逻辑发展还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要求,在伦理上的解体成为一种必然环节。就家庭所处的自然伦理阶段的特征而言,这一阶段“普遍性被认为是包容在特殊性中的东西,即伦理被认为是受自然需求的动机所制约的东西”。也就是说,伦理普遍性是以个体特殊性形态表现出来的.比如家庭中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于是,一方面,这种受制于自然需求的满足造成家庭伦理自然形态上的解体。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子女,在《伦理体系》中黑格尔就曾指出,子女是“自然伦理的顶点”。家庭中孩子的诞生,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老去,这既是自然伦理的顶点,即具有伦理性的婚姻的完成;同时又成为家庭在伦理上解体的标志,子女成为夫妻关系的他物和独自的现实。其二是财产,父母的死亡、财产的分割也使得家庭解体。因为“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家庭财产的消失也就意味着无法在“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在”的确立。另一方面,对子女的教育、教养使其摆脱了家庭自然伦理阶段的“自然直接性”,使其具有自由的人格、成为合格的公民,从而真正超越家庭形态走向社会国家,社会新成员的产生是家庭在伦理上解体的价值所在。

站在现代门槛上,黑格尔认为,“一个人只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因而,家庭在伦理上的解体就成为一种现代性的必然逻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自然经济在近现代社会的解体,造成以爱为核心的家庭有机体也面临着解体的危机。从前政治的家庭经济进入市场化的政治经济领域,黑格尔认为应当扩大伦理的生活领域,“一切未来社会组织都不可避免地依存于以市场为中介的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他洞察了人类历史这一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主动把“‘财产和权利体系纳入到绝对伦理的制度组织当中,从而最终彻底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这样一个消极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的伦理总体性领域,就是市民社会。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随着现代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政治民主革命的开展,家庭伦理观念一样不可避免地解体了,同样是出于自由个体的崛起。在这一点上,比较典型的就是新文化运动对家庭宗法伦理的批评,比如,通过家庭对个体自由的扼杀批判家庭伦理是罪魁祸首、万恶之源,还有通过“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批评家庭宗法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源头与根据等方面。在激烈批判、讨伐的浪潮下,传统家庭制度的弊端被揭示出来,但同时家庭作为现代伦理秩序的基础与源头作用也被否定了。现代中国人“无家”的生活、生活秩序上的“有家无根”状态问题凸显出来。

二、作为“社会伦理”形态的开端

家庭作为“天然的”伦理有机体的解体、自在伦理精神的“两大规律”的消解,并不意味着对家庭伦理的否弃,而是一种世俗化的伦理共同体中“道德潜能”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现代性逻辑环节。

(一)作为社会伦理的“第一环节”

家庭最初是以关系形式出现的绝对伦理,在现代伦理的发展过程中是作为“社会伦理”形态的开端,也是作为走出主观性道德的客观伦理的第一个环节。于是,在这一现代性伦理环节中,展现出家庭伦理作为伦理总体性、整全性的属性与地位已经不复存在,而成为现代社会伦理逻辑的一个领域和环节。但同时,又将其作为现代社会客观伦理的“第一”环节,这一方面体现出现代与前现代之间的连贯性.而且现代的自我确认是在自身之内的;另一方面电体现出人们对于家庭的精神家园的体认与尊重,中国文化中的家国情怀尤其说明了这一点。

现代伦理是一个整体的、诸多环节构成的系统性社会伦理秩序。在自然伦理阶段中,无论家庭与民族国家关系的中西差异有多大,不可否认的是二者作为伦理总体性的存在,是相对独立、自足而又完备的伦理自体系,因而才会出现两套“伦理规律”,才会发生猛烈的碰撞,而又相互依存构成传统社会秩序的基石。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元的本体论道德世界观已经无法适应这个“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的社会了。因而,“16世纪以来的现代伦理学的历史,无论是欧洲大陆的还是英语世界的,都是在努力设计一种适合于现代生活的正在出现的特征的道德观”。在此意义上,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也是道德主观性向伦理客观性转变的过程。哈贝马斯指认黑格尔是“第一位清楚地阐释现代概念地哲学家”,现代“已构成了一种历史哲学的视角:一个人必须从整个历史视界出发对自己的位置作反思性认识”。那么,建基于我们时代特征之上而又构成对我们有效约束的社会客观规范及其秩序何在呢?黑格尔认为不是空洞的自由意志,而是一种客观的伦理性东西,“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地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地东西,必然性地圆圈。这个必然性地圆圈地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地那些伦理力量”。这里,客观性伦理就规定了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念不是个体而是共同体,“共同体被看做是一个生活或主体性的场所,诸个体是那个共同体的诸片段”。在此,黑格尔创造的Sittlichkeit(伦理)一词最有代表性,伦理实体意识延续了古代宇宙秩序观念,但又将其置于个体理性、自主性的现代社会背景中,把个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作为共同体整体发展的环节来认识。这样,既保证了个体的主观性活力又不至于导致共同体的僵化,二者又在历史发展中不断上升,达致精神的普遍性。

显然,在这种普遍精神的历史发展中家庭是伦理客观性逻辑的“第一环节”。在扬弃道德主观性的基础上,家庭是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而存在的,家庭中以爱为法则和规定性,通过爱的自然情感把家庭成员统一在一起。“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地实质中地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因而,现代社会正是通过爱、法律、团结等道德机制使得个体之间相互承认,从而在不同的领域、社会环节中达到精神的实体性存在,以此为根据的个体行为就具有了普遍现实性而非偶然性。

(二)“走出”家庭的现代伦理逻辑

在现代伦理逻辑中“走出”家庭:一方面,作为走出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中介,家庭成为规范调整个人生活的特定环节而存在,即社会伦理的“第一环节”;另一方面,走出家庭不仅意味着生活领域的扩大,更为重要的是生活性质、生命状态从自然到自由的变化。因而,无论是自由政治生活安排还是在社会伦理秩序的生成上,“走出”家庭的逻辑成为必然要求。在古代,人们是通过对社会等级的划分来区分伦理的等级与生活的自由程度,以至于在黑格尔早期著作中仍能看到这种安排,“伦理环节分别显现在这三个等级的形式中:自由人实现绝对的伦理目的,市民等级贡献税金和礼物,农民提供生理需求的东西”,社会不同等级人的生存以及对社会的贡献使其属于整个民族的伦理生活的不同阶段之中。因而,从对生命的生物性限制的劳动和工作中逐渐摆脱出来,从家庭所代表的自然伦理走向自由伦理,阿伦特认为“这本质上是一个现代现象”。这并非是因为古代社会没有自由的政治领域,而是因为家庭生活的统治力太过强大,社会生活以至于公共事务也被纳入家庭场所之中进行解决,比如封建制度中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基层社会中的家族统治等,以至于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家庭的自然生存、血缘关系以及世系亲情而进行的。

但是,“走出”家庭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并非一帆风顺、水到渠成,仍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这些问题和现象迫使着个人无法走出自然伦理阶段以获得更多的自由。这些威胁和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人生活物质资料的剥夺,经济上的贫困问题。走出家庭的个体,不仅意味着摆脱家庭自然关系的束缚,同时也意味着不再获得家庭劳动成果、共同财产上的庇护。在古代经济学是“前政治学”的现象,而在现代社会中黑格尔哲学首先在政治学与经济学之间建立了联系,他认为,“一个快要饿死的人已经处于彻底丧失权利的境地,因而就是处于奴隶的境地。换言之,不可能不考虑经济学就造成一个现实的自由的空间”。因而,从家庭中一经走出,个人就面临着无法立足于世的境地,“一部分人群丧失他们在世界上的位置,从而把他们赤裸裸地暴露在残酷地生活面前”,当然这也符合资本主义的发展逻辑,“既创造了最初的财富积累,又创造了把这种财富通过劳动转化为资本的可能性”。

其二,与经济问题戚戚相关,个体的生存状态只要还受制于自然物质的支配,就不但无法走向政治联合,相反还会日益成为孤立的大众。阿伦特肯定了马克思把劳动阶级从劳动中解放出来的革命目标,从劳动中解放出来就是防止陷入必然性的困厄以及消费主义的泥潭。这种辛苦操劳的生活造成的政治影响就是个人主义的盛行,泰勒在批判现代性的三个隐忧中就提出,“个人主义的黑暗面是以自我为中心,这使我们的生活既平庸又狭窄,使我们的生活更贫于意义和更少地关心他人及社会”于是,在这样的社会中,消费主义、大众文化横行,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甚至极权主义也有生根发芽的土壤。因而,在这种境况之下“走出”家庭就成为一种考验。阿伦特认为,“离开家庭(最初是为了从事某个冒险和光荣的事业,后来纯粹是为了把自己的生命贡献给城邦事务)需要勇气,因为只有在家庭中,一个人才首要考虑自己的生命和存亡。任何进入政治领域的人首先预备着拿他的生命去冒险……勇气是首要的政治德性”。因而,如果走出家庭之后只是个人特殊性的伸张,那么,在集合了个人偶然性和主观偏好的市民社会中,“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于是,伴随着市民社会中伦理普遍性的丧失,家庭伦理在现代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衰落了。

(三)家庭伦理衰落的现代后果

在现代世界中家庭作为社会伦理秩序的开端,伴随着其自然性的家庭之爱而把个体孕育成社会成员之后,现代世界秩序中留给家庭的空间确实不多,以至于阿伦特毫不客气地指出,“没有在家庭内的对生命必然性的统治,就不可能有生活或‘优良生活,但政治决非为了生活本身。就城邦成员而言,家庭生活乃是为了城邦中的‘优良生活的存在而存在”。因而,这里不同于自然伦理阶段家庭在伦理上的解体,而是家庭作为现代伦理一个环节的使命完成了。但是,走出家庭的个体以特殊性表征普遍性,结果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精神荒漠的市民社会(外部的国家)以及一个被异化与颠覆的道德世界。

现代社会的技术化、工具化机制进一步挤压了家庭的公共性功能,造成家庭伦理的衰落。雅斯贝尔斯就曾尖锐地指出,“群众聚居在形如兵营的房子里。本该是一个家的地方,已变成单纯的栖身之巢或睡觉的地方;日常生活则日益技术化”,因而“他们已不再把这种环境看成是某种精神上非常依恋的地方”;在对孩子的教育上,“那些声称为更广大的共同利益服务的权力机构则助长个人的自私而损害家庭的地位,它们尽量地要使孩子们同家庭对立”;不仅如此,“公共教育不是被看做至多是家庭教育的补充,而是被认为比后者更为重要,它的最终目的逐渐显露:要把孩子们从他们的双亲那里拖走,使他们可以成为只属于社会的孩子”;在对待婚姻的观念和态度上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对于离婚,对于迷恋多夫多妻的倾向,对于人工流产,对于同性恋,以及对于自杀,人们都不再恐惧。这种恐惧过去曾保护了家庭”。这一与家庭相分离的发展趋势,使得伦理精神的生命源头日益枯萎,在社会习俗中确立个体行为根据、寻求政治共同体的精神庇护成为必然道路。

现代性伦理发展逻辑从家庭、社会再到国家,构成一个整个社会的系统性存在。因而,泰勒提出,“道德性是经由一整个社会的观念被惟一地给予地一个内容”。这一点在黑格尔那里也得到印证,“一种内在地、彻底地义务论不外是由于自由地理念而是必然的,因而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它们全部范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所以,道德只有在政治领域中才能获得具体的内容,道德只有在一个现实的共同体中才能得以实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它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之中,间接存在于个人的职责活动之中,并且二者辩证统一。但是,二者间张力的不足就会造成:其一,如果道德沦为仅仅纯粹的风俗、习惯可以任意改变,道德就面临阿伦特所说的“全面崩溃”、道德世界的颠覆,以致成为培育极权主义、大屠杀现象的社会土壤;其二,公共领域的民主化转型,多元性的政治意见、个人权利以及正义要求,这些“后黑格尔”的经验事实对政治联合与共识带来严峻的挑战。这些显见的问题以及民主化潮流作为哲学思考的前提,要求在现代世界秩序重塑中得到体现。

三、作为重塑现代世界秩序的枢机

“走出”家庭的现代伦理逻辑的上升并没有在国家实体中得以完成,但同时家庭伦理也衰落了。因而,面对如何重建现代世界秩序的追问,“回归”家庭不是唯一选择但却是逻辑上的首要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家庭伦理资源能够解决后传统时代的问题,公共领域的公正、平等、民主等现代原则能够“再造”家庭伦理关系;家庭成为重塑现代世界秩序的枢机。

(一)“回归家庭”在逻辑上的优先性

古希腊人把伦理看作人类原初的居留地、居所。那么伦理的天然实体就是家庭,它是自然的、源始的伦理发源地与训练场。因而,无论是对于古人还是现代人而言,家庭都是道德生活当然的生存性基础。但是,这里并不是说简单回归、回到家庭,也不打算进行一种“类家庭”实体世界(比如贝尔的“公众家庭”)的重建。我们的任务是通过回归家庭唤醒、激活那些原始的伦理普遍性元素,进而挖掘伦理交往、伦理感情、伦理思维资源,为现代伦理秩序的重建提供“抽象继承”式的方法路径。因而,要摆脱自然依附关系的家庭生活首先要回到这种生活,回归家庭是为了实现真正自由的政治生活,这里是人与人社会交往的源头、社会关系的起点以及孕育追求自由正义的道德潜能的基地。

首先,“回归家庭”重新确立伦理关系的生存之根。现代性道德困境往往在于能够反思问题、分析原因,但却不知从何处着手,现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系统性结构,相互关联、彼此纠缠,因此,似乎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永远在路上,找不到头绪,更无法触及其源头。家庭为问题的梳理提供了一个源头,这不仅是作为动物性依赖、血缘关系的自然人的根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社会伦理关系建立的源头性存在。在家庭中,个体最初感受到的不是也不能孤立地存在,人是关系性的存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也是人性的基本构成。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由爱贯穿其中,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无不是如此,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血缘亲情而产生的“绝对同一性”往往掩盖或忽视了关系的重要性,但正是这种“关系性”存在构成了伦理源头、人伦基础,并使其从自然环节发展成为伦理环节。霍耐特就指出,从经验科学的角度来看,“内在的共生一体状态完整地塑造了彻底满足地经验形态,以至于在主体消失之后以及在主体的整个生活中,它都使那种与他者融为一体的渴望充满活力蚍。”。这无疑成为独立个体在日后家庭生活以及公共领域中最初的伦理经验,成为与他者伦理交往的前提。

其次,从爱的情感到道德共通感的培养。爱作为一种感觉,是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家庭中是依靠爱促成内部的团结、成员之间的联合的。爱在道德自我意识的发展中发挥了特殊作用。一方面,爱是伦理性统一的中介机制。爱他人就意味着对独立、孤立自我的否定,并要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自己,即获得他人对自己的承认”,在自我否定中获得肯定,而他人也是如此。这样,爱就促成了伦理性的统一。在这种交往结构中爱成为一种特殊的相互承认关系,从而作为伦理的中介机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爱还是一种对他人的目的义务。在个人德性的养成过程中,爱的情感也从主观性、私人性走向公共客观性。康德认为,爱不仅是带来愉悦的情感的、审美的形式,更重要的是作为“善意(作为实践的)的准则”,并以德行表现出来。因为,对他人的爱是以对他人的目的性存在、人格中的人性尊严为根据的,他人的目的也就“成为我自己的目的的义务”。这样,在个人的行善、感激与同情的德性行动中表达出人类的共同性价值与存在,并作为一种“感性”情感对于在个体道德行动中的准则的导人提供了帮助,即通过这种情感帮助行动主体认识到有一种共同的行动法则的存在,并且在行动中我们能通过情感产生共鸣。因而,即便这种感性情感在社会和国家中不再存在,但公共的道德共通感也可以在家庭爱的自然情感中开始萌芽。中国社会更是直接把这种道德情感扩展到社会国家中,成为社会秩序合理性的来源。比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表明没有个体性的道德情感就不会有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

(二)社会原则中对家庭关系的“再造”

现代社会中家庭与社会国家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在强大的市场逻辑、政治逻辑的影响之下,家庭无法再作为独立性的伦理实体因素,而是在多元化的社会现实面前不断调整伦理关系的价值内涵。因而,在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的“再造”运动中,使得家庭制度能够更好地整合进入国家社会的伦理体系之中;同时,家庭对于个人的亲密性、私人性、主观性价值的庇护作用逐渐减弱,反而进入公共领域,这对于家庭生活与政治生活都是一种挑战。

这一趋势是伴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融合而发生的。这种融合在近现代历史中的发生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其一是公共领域中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造成的。这一点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如果“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于是冲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但是,国家权力向私人领域转移的同时又被社会权力所取代,所以哈贝马斯又指出,“社会的国家化和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长此以往公私界限就不再截然分明”。其二是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事务的公共化而造成的。一般意义上,一个人如果完全生活在自己私密性的隐私、情感之中,而不进入公共领域,就好像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人”。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为了生命而非别的什么而相互依赖的事实,获得了公共的重要性,与纯粹生存相联系的活动被允许现身于公共场合”。这样,一切活动都变成了个人的私事、自我意见的表达,共同体也变成了“劳动者和打工者团体”,在这种社会中利益至上、追求虚假的平等以及不反抗的顺从主义就流行开来。所以,总体而言,传统的家一国、公私理论等经典认识框架在现代社会中面临着新挑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是随着家庭的解体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在新兴的社会领域中仍然没有摆脱动物性依赖活动,政治自由空间被自然必然性吞噬。

无论是公共权力的干预还是私人事务的公共化,都会带来一个共同的影响,即家庭伦理关系的民主化、公正化。现代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公开化、透明化发展趋势,实践上与从公共权力视角分析性、欲望等私人关系一样,是公私两大领域交叉影响发展的结果。公共领域、国家政治层面的民主为家庭关系的民主化提供了本质条件。正如鲍曼在《亲密关系的变革》中所指出的:“私下领域的民主化在今天已不仅成为议事日程,而且已在纯粹关系的保护之下成为一切个人生活的隐含性质。”而且,与公共领域相比,“个人生活的民主化是一个不甚明显的过程,这恰恰部分由于这个过程不是发生在公共领域,但其含义却同样深刻”。另外,由于家庭的解体进而被社会所吸收,所以无论是对于家庭成员还是扩大了的社会活动而言,社会正义原则必然进入家庭伦理关系而成为政治伦理的一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的一部分,罗尔斯认为,家庭同其他非私人领域的联合体一样,“它们都是从正义观念及其原则的内容与应用中所产生的结果。如果所谓的私人领域被称做是一种免受正义约束的空间,那么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而我们之所以会产生误解,是因为传统的性别差异及其社会分工所造成的,男人与女人、妻子与丈夫都是平等的公民,而且正义原则的适用也足以保障女性的平等与独立。

(三)“后家庭”时代伦理秩序的重塑

在一个所谓的“后家庭”的社会中亲密关系的变革、家庭关系的民主平等化,对整个社会秩序重塑有何作用呢?吉登斯认为家庭因素将会重塑现代伦理秩序:“亲密关系的变革可能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现代体制有着颠覆性的影响,因为在其中情感满足取代了最大化的经济增长的社会世界极其不同于我们眼前所知晓的世界,对现在产生影响的这些变化是真正的革命性的,而且方式深刻。”对家庭及其因素的影响作用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家庭自然伦理因素成为重塑现代秩序的经验性基础。对于现代伦理学而言,“我们所处的就是这样一个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处境,我们如何可能既不依赖宗教的权威,也不依赖一再失效的本体论证明,而能在我们日常的交往实践中重新获得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基础”。这是现代伦理的困境,道德生活的先验基础、抽象法则失效了,回归生活世界我们还有另一种生活形式。奥克肖特就指出,“道德生活形式首先是一种情感和行为……正常生活状态的满足不是通过我们自己去有意识地适应一种行为习惯,也不是通过行为来表达我们对于道德理想地接受,而是通过某种行为习惯而达成的”。因而,无论是重新为现代道德规范奠立有效性基础,还是回复到道德生活的本源性开端,家庭生活中的情感因素与行为习惯的训练、养成就成为重塑现代伦理秩序的经验基础。比如在霍耐特处,对他人的爱成为构筑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现代社会关系的自然伦理形式,而麦金太尔更是把德性共同性的支撑点推进到人的生物本体性,人类幼年的动物性依赖到独立性的成长。相互依赖性、依赖感成为道德发展的中介机制。

其二,女性从家庭中走出,成为重塑现代社会公正、民主政治的历史事件。传统家庭经典理论认为男女性别差异而导致伦理角色及其社会定位的不同,女人是家庭的“守护神”,而男人则走出家庭进入社会成为公共领域政治生活的主体。但在后传统、后习俗时代中这一差异发生了变化,性与生育的剥离、男性不再具有经济地位上的优越感、对家务的共同承担等.这些方面使得女性就此获得了自主性。由此.植根于男女伦理角色的差异性,女性走出家庭就成为一种历史与伦理事件,女性主义成为一种政治运动和现象,而由女性所表征的对社会普遍正义的反抗也复兴了善的偶然性、脆弱性因素。

其三,家一国的价值互补成为重塑民族伦理的新趋势。现代家庭的衰落使得家庭与国家两大伦理实体之间的制约平衡关系被打破,进而影响着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和谐以及民族伦理精神的健康。比较典型的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个人主义政治运动中个体从家庭中挣脱出来但也没有在国家层面获得安顿;在反思2011年伦敦骚乱时,人们也认识到家庭解体及教育的失败是主要原因;而中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以及社会伦理秩序的影响也在二三十年后的今天逐步显现。因而,“后家庭”时代的民族国家与家庭之间需要重建互补价值关系,“民族的进步必须通过家庭来完成……对民族进步适用的东西对世界的进步也适用”。如此,人类的生命与精神才会在世代生成中的家一国谱系中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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