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社会事实”
——梳理涂尔干实证研究方法的逻辑

2016-12-06 13:01訾彦锋
长江丛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实证主义社会学现象

訾彦锋

理解“社会事实”
——梳理涂尔干实证研究方法的逻辑

訾彦锋

作为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涂尔干,其在实证的研究方法上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我们就必须对涂尔干的实证思想进行梳理。本文正是基于“社会事实”这一涂尔干的重要概念为出发点,对其实证研究方法的逻辑进行整理,以便能够给予我们一些帮助并指导我们进行更为深刻的分析。

“社会事实” 原因 功能

实证主义取向是社会学的一个流派,尽管长时间受到诸如人文主义、批判主义以及后来的后经验主义、后结构主义的强烈批判,但是其在整个社会学中的地位却并未衰败,并且在长时期中都处于主导地位。作为实证主义开创者的孔德、斯宾塞等人自然对实证主义取向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在古典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涂尔干那里,实证主义则不断发展完善并趋于成熟。因此本文就试图对涂尔干关于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进行归纳整理,并展现其的逻辑思路。

正如许多人所言,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性质定义等问题关系到这门学科是否能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当然涂尔干也不能回避这个问题,要实现他的抱负,他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对此,涂尔干提出了“社会事实”这一概念,即“一切行为方式,不管他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当然涂尔干也指出了其所具有的特征:客观存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

涂尔干曾在当时指出:“到目前为止,社会学者对于研究社会现象究竟采用什么方法的问题,还很少专门研究,并且加以确定。”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涂尔干有必要创立或阐述其自己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以便给予后来的研究者一种分析框架。因此,涂尔干并没在提出了“社会事实”这一概念之后就戛然而止,而是以这个研究对象为基础创立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论准则。

对此,首先的就是如何去观察“社会事实”。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其主要的目的或许就是将社会事实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而纳入科学的范畴。当然,对其的观察也并非全是盲目的,也是有一定的准则的。由此,我们才可能把研究更加推向深入,在通过循序渐进的作业,逐渐抓住人类智力也许永远不能完全掌握的这个难以抓住的社会现实。

我们在观察“社会事实”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即我们如何去看待一个社会现象,其是正常的还是病态的?涂尔干承认这样的一个事实:对于不同的社会现象,要将其放在具体的社会类型中,而不能不加区分地认为某一社会现象是正常的或病态的。因为在某一社会类型中,这一评判现象正常与否的标准会随着社会类型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个基础之上,涂尔干指出了两个标准:普遍性和优劣性,并指出这两个标准并非等价,优劣性只能作为检验的一种有效手段。也就是说那些在正常的社会类型中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而其他事实则为病态现象,而当在这个事实与尚未完成其全部进化过程的社会类型有关时,优劣性的检验对于区分正常与病态现象就必不可少了。

显然,上文也提到了社会类型的概念,并指出了社会类型对于观察“社会事实”的重要性。对此涂尔干也同样指出要摆脱作为中间媒介的社会类型的影响而研究“社会事实”是很困难的,那么这一切都使得社会类型的划分显得必要和紧迫。当然,作为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比如数量的多寡等等,对此,涂尔干认为选择本身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的决定性事实或“判定性或裁决性事实”相对于其他方法更为重要,也就是说我们在分类时就应该选择特别重要的标志。就对于社会类型来说,涂尔干认为“任何一种社会都是由比它更为简单的社会构成。”那么寻找曾经存在过的最简单的社会之后,研究其是怎样自己形成、它的组合体是怎样组合,就可以对社会进行合理的划分了。对此涂尔干提出了“环节社会”概念,并指出了社会类型分类的原则。

在上述对“社会事实”本身以及其相关影响因素梳理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如何对“社会事实”进行解释?就对于涂尔干之前的大多数社会学家,他们“确信,只要指明现象起什么作用,扮演什么角色,就算是把他们解释清楚了。”但是正如涂尔干指出的那样,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能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和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效用本身不能产生事实。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涂尔干认为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也就是说想要对社会生活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就必须指出反映在社会生活上的各种现象是怎样相互协助,以使社会自身达到和谐并与外界保持和谐。因此,只指明事实赖以存在的原因是不够的,至少在多数情况下还必须指出这个事实在建立这种一般和谐中所起的作用。对于“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的解释上,涂尔干认为既然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在于外部对个人意识施加影响,就表明社会现象不是产生于个人意识,因此必须从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找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在理解这个的基础上我们便形成了对研究产生社会现象原因以及其功能的方法: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而不应该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中去寻找;一种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上面我们也提到了这个概念——社会类型的影响。也就说社会环境因素对“社会事实”在前面,我们对“社会事实”这个概念不断进行扩展和延伸,但是我们能够明显地感觉到我们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即我们如何去运用“社会事实”?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我们该如何去使用。涂尔干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指出了比较的方法和实验的方法。对于比较方法,由于社会学的解释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联系,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而社会现象显然不能由观察者所左右,所以比较方法适合社会学;对于实验法,尽管运用实验的推理比在其他学科更为困难,但并不表明实验的方法就不能在社会学中使用。由于实验法的困难,或许比较方法是更好、更有效的方法。在比较方法中并不是所有的都适合于社会学,涂尔干指出在比较方法中,共变法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两种现象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价值具有简单的并行关系,只要被足够的数量的变化事例所证实,那就证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具有联系。当然共变法也有其本身的优势,其可以证明事物的因果关系是在事物的内部进行并且无需很多的材料就可以进行选择并作细致的研究。共变法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要想获得我们所预期的结果,那么我们所要比较的就不是孤立的变化,而是按规律形成的、彼此相连贯的、并尽可能使递进的,而且具有足够的广泛范围的变化序列。正如之前所说,我们在使用共变法的过程中也要将其运用到社会内部中,并且关注社会类型本身的不同形式的变化,而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避免荒谬结论,得出我们所期望的正确的结论。

尤其是社会变迁和进化的解释所产生的作用。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即决定社会变革的力量,只有所谓的人间环境才是驱动的因素。当然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不能够对社会现象确立因果关系,而其只能确立社会现象在时间发展上的前后也就是先后的顺序,并且在对其功能的理解上也会出现河大的偏差。也就是说这将对于我们去理解社会现象、科学地认知社会现象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总结一句话就是:社会现象的原因以及功能的解释都存在于社会的内部。

至此,就涂尔干关于“社会事实”以及其实证主义取向的逻辑已经全部展现出来,就“社会事实”这一概念的扩展和延伸而言,涂尔干主要在介绍其实证主义的思想,尽管在其后来也受到许多人的批判,但作为先行者,其在很多方面是具有开拓性的。

[1][法]E·迪尔凯姆.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商务印书馆出版,1995.

(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

訾彦锋(1988-),男,河南禹州人,硕士,现为安阳师范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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