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军波
争议的焦点
北海大陆架争端是上世纪60年代有关海洋争端的著名跨国案例。北海大陆架争端的对象是北海相关水域而非岛屿的争端,不存在领土主权争议。虽然当时北海沿岸国家包含了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西德、荷兰和挪威,但由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海域划分争端基本上根据等距离线(或称中间线)而解决,法国和比利时在北海所拥有的领海边界较短、与其他国家不存在海域纠纷,因此有关北海大陆架的争议主要发生于当时的西德、挪威、丹麦与荷兰之间,而后三者又通过各自条约相互解决了大陆架的划分,因此所谓北海大陆架争端实际上发生于当时的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之间,是西德同时与这两个国家的争端。更具体而言,由于西德分别与丹麦和荷兰实际上就各自近海的大陆架部分通过条约进行了划分,因此西德与它们的争议主要是针对离海岸较远的大陆架的划分。
在这场争端中,丹麦与荷兰拥有相似的立场,都主张和西德的大陆架划分采用它们与其他北海沿岸国家所采用的“等距离”划分原则。具体来说,两国的观点可概括为以下三条:大陆架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6条(即非特殊情形下,等距离原则为划定大陆架的一般原则);等距离原则不仅为《大陆架公约》所认可,也成为了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虽然西德不是《大陆架公约》缔约国,但等距离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德国有义务遵守。概言之,两国的核心观点就是主张采用等距离原则划分与西德的大陆架边界。
但西德反对这种做法,认为等距离划分原则会压缩西德所主张的北海海洋权益。西德提出反驳:西德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无义务遵守该公约条款;等距离原则并非一般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准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等距离原则才能适用,而德国沿北海的海岸线曲折特殊(向内凹陷),属特殊情况,不适用等距离原则,而应适用于公平原则。
国际法院的判决及大陆架划界的解决
在各自观点无法达成焦点的情况下,三方经协商,认可通过联合国所属的国际法院(ICJ)来解决这一争端,并赞同基于国际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后续协商,从而最终划定大陆架边界。具体步骤就是:第一步,通过双边条约,确立上述基本解决途径;第二步,三方同时向国际法院提交仲裁申请;第三步,三方根据仲裁判决结果,再通过相互协调和平解决纠纷。
1967年,三国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使用什么国际法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1969年,国际法院下达了这三国争端的裁决,裁决有利于西德的主张和立场,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条: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原则”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但这并不适用所有案例,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等距离原则不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法院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某些部分,但不适用于《大陆架公约》第6条,因为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在提出这一条款时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而形成的规则;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三国之前的协定,判决下达之后,三国再经过谈判协商,于1971年1月确定了最终的大陆架划界范围,在划界方案中,西德大陆架面积由严格按中间线划分所确定的大约2.3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大约3.5万平方公里,其中0.7万平方公里由原丹麦部分划入,其西界延至与英国大陆架相连接。与丹麦间的新界线则有一段向南弯曲,给丹麦留下一个丹麦特许权合同持有人业已发现油田的区域。由此,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得到了解决。
北海大陆架争端案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处于相关争端的国家不存在陆地与岛屿主权纠纷,因此对于海域的划分不存在复杂的地缘政治和主权争议,相对容易解决。第二,当事国都能以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共同确认大陆架争端解决的基本途径。第三,这一争端的最主要解决途径是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决,在这一基础上再进行谈判和协商。第四,争端纯粹由当事国相互解决,没有受到外来力量的干预和干扰。
深远影响和启示
此次判决对于后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以及具体海域(尤其是大陆架)划分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是该判决提出了三点具有影响力的观点。第一,大陆架为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第二,公平原则或导致结果为公平的精神的确立。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第三,通过协议解决争端。如果划界存在各方重叠区域,应由它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它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它们之间相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这些观点至今已被采纳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
南海问题与北海大陆架争端具有显著差异,这构成了南海问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北海只存在领海权益争议,而南海问题具有领土和领海主权双重争议,因此远为复杂和困难。南海问题最主要还是岛屿主权争议,只有解决岛屿主权问题,完成了“第一步”,领海海域和大陆架的划分才有基础,才是第二步的问题。
第二,南海问题的解决遭遇了严重外来干预,这不利于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端。
第三,南海问题的解决必须关注东盟的立场,我国与东盟也签署了有关南海问题的立场文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实际上它已演变成非纯粹当事国之间的问题。
然而,尽管两个案例之间存在上述差异,北海大陆架划界一案仍然对我们解决南海问题具有强烈的启示意义。
第一,非涉及岛屿争端的纯粹海域的争端的解决较岛屿争端的解决要简单。因此,我国可以尝试先与我国只存在海域(或大陆架)争端的印尼解决海洋划界问题,而后再去解决与其他相关国家的岛屿和领海权益问题。通过与印尼解决海洋划界,奠定解决南海问题的信心和初步的基础。
第二,北海大陆架争端解决之前,当事国首先通过谈判确立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和原则。因此,我国可以尝试和有关国家直接协商解决岛屿和海洋权益纠纷的具体原则、办法与方式,而不寻求一开始就试图解决岛屿主权纠纷。这样我国可以根据国际海洋法、其他各类国际法与国际判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诸多有创造性的和建设性的原则与办法,使我国在与当事国的谈判和国际舆论中不落后于人。
第三,我国应努力排除非当事国的干扰,从易于和我国开展谈判与协商的国家入手,从比较容易的问题开展谈判入手,采用先易后难,先原则后办法、先合作后解决(如共同开发)、循序渐进、逐一解决而非整体解决的思路,来逐步解决南海问题。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