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龙
清代苏南宗族义庄的庄正研究
王志龙
清代苏南的建庄者不仅自为首任庄正,而且主持订立义庄规条对后继庄正的产生做出规定,推选庄裔或者族人继任庄正均比较常见,选用外姓者很少。庄正的权责利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必须为庄产的存续发展和义庄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工作。清代苏南义庄虽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庄正制,但仍处于不断发展中,为民国时期进一步向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制转型奠定了基础。清代苏南庄正的经营管理取得了比较好的绩效,优先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成功的关键。
义庄;庄正;庄规;苏南
清代尤其是清末是中国历史上宗族义庄*北宋仁宗皇祐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首创义庄,以后历代多有效仿者。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义庄在土地改革的大潮中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一般而言,义庄的构成要素有义田、庄房、管理班子和庄规,义田是义庄最基本组成部分,庄房设有贮藏义米的义仓、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以及祠堂,有条件的义庄还兴办义学。大发展时期,义庄的经营管理制度也日臻完善。在清代苏南*“苏南”是指清代江苏省辖的松江府、苏州府、常州府、镇江府、江宁府和太仓州等地区,今天的上海市至少在1927年之前当属于江苏省辖地,属于本文的考察范围。,经管义庄的总负责人有庄正、总管、司正、掌庄、总理等不同名号。其中“庄正”自乾隆初年苏州陶氏义庄开始使用以后*民国《吴县志》卷三十一《公署四·义庄附》,第15页。,逐渐成为最流行的称谓。以往学界对庄正虽有所述及,但并没有开展系统的深入研究*相关研究主要有:[日]清水盛光的《中国族产制度考》(中国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6年版);张研的《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冯尔康的《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韩]田炯权的《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义田地主和生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常建华的《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李文治、江太新的《中国宗法宗族制度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李学如的《20世纪以来的宗族义庄研究》(《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本文利用大量家谱、方志、时人笔记和调查档案等资料,对清代苏南庄正进行多方面考察,不当之处请方家批评指正。
庄正作为义庄的总负责人,对义庄的兴衰成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任何一座义庄建成以后,都需要慎重择人。从清代苏南首任庄正的产生看,道光十五年(1835)元和*清政府于雍正二年(1724)分苏州府属长洲县东南部分置元和县,吴县、长洲、元和同属于苏州府的附郭县,民国元年(1912)三县合并为吴县。潘遵祁和潘希甫兄弟建义庄,由于“经始成终者由长房,是故遵祁、希甫实掌庄务”*光绪《苏州府志》卷二十四《公署四·义庄附》,第34页。。道光二十八年(1848)上海王寿康捐建义庄,义庄先由“寿康管理”*上海《续修王氏家谱》卷五《义庄规条》,民国十三年刊本。。同治十三年(1874)奉贤阮本仁率领子侄创建义庄,庄成后本仁总管整个庄务,并“命子凤鸣凤仪勷理其事”*光绪《奉贤县志》卷六《祠祀志·阮氏宗祠·学使林公天龄碑记》,第24页。。光绪年间金山钱铭江捐建义庄,“庄正现有铭江承当”*《金山钱氏支庄全案》之《庄规》,光绪十六年刊本。。可见,清代苏南建庄者自为首任庄正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建庄者不仅庄正自为,而且还主持订立义庄规条,对后继庄正的任用做出规定。其中除了极少数义庄实行庄裔长子继承制*苏州《程氏支谱》卷一《资敬义庄规条》,光绪三十一年刊本。和庄裔轮管制*苏州《吴氏支谱》卷十二《义田记·创立继志义田记》,光绪八年刊本。外,绝大多数采取推选制。根据对庄正出身的要求,推选总体上分为两类。
其一,从庄裔中推选庄正。为了确保经管大权掌控在庄裔手中,有些庄规要求由庄裔推选庄裔的办法。同治七年(1868)武进盛氏规定,掌庄人的选择“与别支无涉”,必须由建庄者后裔“于庄裔中择”*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拙园义庄规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同治十年(1871)常熟张氏要求庄正必须由“庄裔”共同择自“庄裔”*常熟《张氏支谱》之《开办庄规》、《现行庄规》,民国二十年刊本。。也有些庄规要求由族人共同在庄裔内推选。道光二十一年(1841)苏州丁氏规定由族人公举“庄裔一人为庄正”*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页。。光绪二年(1876)苏州彭氏“庄正在侍讲公支下由合族公推”,侍讲公支彭绍升正是彭氏义庄的主要创建人*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庄规》,光绪九年刊本。。无论是由庄裔推选还是族人推选,因为必须在庄裔中选择,所以庄正之位就不会旁落到建庄支之外了。
其二,从族内外选择庄正。有些庄规把庄正的选任大权交给了宗族,由族人共同推选。清初元和殷氏规定,由宗族公举“本族贤能堪任者”掌庄事*光绪《苏州府志》卷二十四《公署四·义庄附》,第37页。。嘉庆年间震泽任氏义庄由“同族中公议一人”担任司事*(清)任兆麟:《有竹居集》,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48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06页。。吴县汪紫仙于道光二十九年(1849)建义庄,规定由族人“择族之贤者司存之”*光绪《苏州府志》卷二十四《公署四·义庄附》,第28页。。武进张彬在光绪三十年(1904)建义庄,也规定庄正由族人在族内共推*武进《张氏宗谱藁》卷一《义田记》,民国十七年刊本。。当庄正由族人在族内推选时,难保庄裔一定能够当选。甚至有如光绪年间的华亭顾氏*[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下),(日本)东洋文库1960年版,第562页。和上海金氏*民国《上海县志》卷一《宗祠·朱孔文金氏义田记》,第50页。,规定庄正必须由族众从族外聘任,这样庄裔肯定就无机会担任了。
清代苏南庄规要求推选庄裔或者族人继任庄正均比较常见,选用外姓者很少。但是,从义庄经管大权的归属看,建庄者的安排基本上呈现权归裔孙和权操宗族的两大倾向。
建庄者对义庄经管大权的归属做出不同安排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从庄产所有权来看,清代苏南建庄者是在向宗族“捐建”义庄*吴县《太原家谱》卷二下《祠宇类下编·云津堂义庄记》,宣统三年刊本。,是“割所有而不私”*乾隆《镇江府志》卷四十六《记·京口张氏义田记》,第52页。。庄产属于宗族公有,这不仅在族内以族约加以确定,而且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故宫博物院:《大清律例》(第一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再从建庄者创建义庄的目的来看,其在于“上祀祖先,下周族众”*常州《杨氏宗谱》卷一《祠田记》,民国十七年刊本。。义庄是为宗族的公共需要而建。既然义庄归宗族公有且用于宗族公共事业,建庄者应该将经管大权交由宗族安排决定,何以能保有甚至传给裔孙。其实,一方面建庄者不仅是义庄的主要出资人,而且是筹划和领导义庄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所以在庄成后就顺理成章地担任了庄正;另一方面清政府从经管好义庄以服务族众的角度也要求建庄者“本人身自经管”*(清)庆桂:《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0页。。至于建庄者要求继任庄正为庄裔,应该是受到了任人唯亲的影响,也有出于对庄产安全的考虑。因为创建义庄并非易事,建庄者也希望庄产能够得到“世守”*光绪《黎里续志》卷十五《集文·周氏义庄册序》,第2页。,而且有很多庄裔能够继承先辈遗志,在增益和保护庄产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清)叶昌炽:《重建资敬义庄碑记》,《奇觚廎文集》之《文下》,民国刻本,第31—32页。。但是,庄裔经管义庄出现“争利而致讼”的现象也不少*(清)华冀纶:《华氏新义庄事略》之《叙》,光绪二十七年刻本,第1页。。以至于有些建庄者对裔孙继任庄正持谨慎态度,转而认为义庄属于宗族,理应发挥族众的力量实施保护,所以将庄正的选任大权交给了宗族。
庄正的推选除了有出身的规定外,而且还要“贤能”*武进《张氏宗谱藁》卷一《义田记》,民国十七年刊本。,家庭应该“殷实”*(清)任兆麟:载《有竹居集》,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48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06页。。 也就是说,庄正不仅要有德,而且还“需要有能力而富裕者”*苏南农筹会调研科:《苏南宗族性土地概况(草稿)》(1950年7月),江苏省档案馆,档案号3070-短期-34。。德才兼备的庄正当然最佳,但为何需要富者。常熟张氏说得非常清楚,庄正在经管过程中“有亏短等情”,就要“责令赔偿”,如果其家贫,则损失的庄产就难以补足了*常熟《张氏支谱》之《开办庄规》,民国二十年刊本。。建庄者要求富者为庄正,也是为了更好地经管义庄的需要。
由于受到选任条件的限制,清代苏南庄正多为地主和富农,官僚也有一定比例,传统商人也占有一定数量*参见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133页;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3页;[韩]田炯权《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252、263页。。但是,到了晚清时期,庄正的身份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请看下表。
表1 苏州东山十个义庄经管者身份概况
资料来源: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8页。
在苏州东山,并非都称义庄的总负责人为庄正,有的则叫总管、主任委员,有的族长和支族长就是庄正*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7—258、258页。。从上表可以看到,东山的庄正基本上是地主和工商业者,而且工商业者由地主转化而来的迹象非常明显。尽管东山庄正的身份主要代表了苏州及其周边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7—258、258页。,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苏南庄正的身份主体及其变化,而且始终为相对富有者。
清代苏南推选的庄正有一定任期。尽管各族的规定或有不同,但一般一至五年,以三年为多。任期到了未必一定要去职。苏州吴氏义庄庄正“如三年期满,为众所敬服,保留再管,不得坚决诿卸”*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0、235页。。常熟邹氏庄正“酌定三年交卸”,“如三年期满,有功无过,诚实可靠,仍留经管,其人应当不避嫌怨,不可坚决诿卸”*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0、235页。。无锡华氏庄正议定“三年轮换一次,若无过失仍可连任”*苏南农筹会调研科:《苏南宗族性土地概况(草稿)》(1950年7月),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号3070-短期-34。。留任经管良好的庄正在清代苏南比较普遍,以致于有的庄正长期任职。苏州范氏义庄主奉范来宗乾隆嘉庆年间经管义庄,大力“清理整顿,一秉至公”,义庄得到迅速发展,他任职长达三十多年*(清)钱泳:《履园丛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04页。。无锡胡香楠道光年间经管义庄“实心实力”,庄屋义田得到发展,他任职近二十年*无锡《胡氏建立义庄始末记》之《胡氏义田记》,民国七年刊本。。所以,庄正长期任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义庄良好的经管状态。
清代苏南庄正的产生有一个基本模式,那就是先由建庄者自为首任庄正,然后遵照其所主持订立的庄规产生后继庄正。尽管后继庄正的产生有继承、轮值和推选等多种方式,但是以推选最为普遍。从庄正产生的方式看,建庄者安排后继庄正的出发点在于经管好庄产,以便庄裔族众长久享有福泽。
庄正通过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来实现对义庄的经管,而薪酬则是对其劳动付出的补偿。只有理清庄正的权责利,才能对庄正经管义庄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庄正的权责利由庄规确定。从清代苏南的庄规看,各庄正的权责大同小异,其中需要做的有:出租义田收取地租;完纳国课;向贫困族人分发米钱;资助族人婚嫁丧葬;奖学助学兴教;安排岁时祭扫;建立收支流水账簿,定期汇立总簿;稽查登记宗族户口;查处冒领米钱者;保护庄产和增益义田。不能做的有:禁止赡给不守本分、自取贫困以及为不可言之事的族人;禁止族人佃种族田、借居庄屋、借用庄器以及在庄内寄存物件;不得滥发米钱;不得侵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赔补亏缺米钱。
当然,各义庄可能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常熟杨氏庄正要为里中贫病者施药、贫老者施棉衣、贫寒子弟助学、贫者设义冢地、无力收敛之家助丧葬;参照贫族赡给服内姻亲*杨以堉:《恬庄杨氏》(第三部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8—64页。。武进盛氏规定,不得典买族人田土;有人赎田,限当月内以原价购买田土,不得支费及挪作它用,如违,掌管人偿纳*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拙园义庄规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苏州彭氏庄正需要资助族人习业谋生;资助族人申请旌表;储谷备荒;不得向族人借贷,族人不得挪用庄款*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庄规》,光绪九年刊本。。不同义庄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庄正权责有一定的差异性。
建庄者为了调动庄正经管的积极性,几乎一致宣布庄正对一切庄务“照规处置,族人不得干预侵扰”,其目的在于“以专责成”,把义庄经管好*胡耀庭:(无锡)《胡氏宗谱》,1998年编印,第680页。。同时,也通过族众对庄正实施监督,积极落实对违规者的惩罚。无锡胡懋的父亲咸丰年间掌管义庄,虽然是为避战乱将庄米分派各房,但事后“本房兄弟叔侄啧有烦言”,认为分发庄米违规,要求胡懋兄弟倾家赔偿庄内存米,两人不得不表示“情愿赔偿,听凭他算”,虽家贫也终将庄米清偿*无锡《胡氏建立义庄始末记》之《记略》,民国七年刊本。。同治年间,吴县周氏庄正管理不善,“族人公同清理”,勒令去职赔偿,另举周国俊“经理整饬”,“以复旧观”*民国《吴县志》卷三十一《公署四·义庄》,第16页。。华亭沈氏庄正在宣统元年(1909)盗卖田产,族人“投府县声控”,官府将庄正绳之以法*《惩押串卖义庄之革保》,《申报》1909年2月23日。。清代苏南庄正有权也有责,权责基本上达到了统一。
关于庄正必须禁止族人直接利用庄产,在此有必要作进一步解读。因为如果让族人佃种庄田,很容易出现公私不分的现象。如有些义庄虽然在收租上对族人“明让一折”,但是“负欠者不一而足”*武进《刘氏宗谱》卷二《祠规》,民国十七年刊本。,甚至出现“历年租籽积欠甚多”的状况*武进《陶氏宗谱》卷二十一《宗祠条约》,民国五年刊本。。此外,族人欠租“纵则非义,惩则伤恩”,不让族人佃种义田,目的是“谨之于初,可以无弊”*(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第32册),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版,第39588页。。至于禁止族人借用庄器、居住庄屋等,其理如出一辙。庄正依据庄规禁止族人直接利用庄产看似是不近人情之举,其实是管理好义庄以便实现“支发公用”目的*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拙园义庄规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而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实现宗族整体利益的需要。
清代苏南庄正在服务义庄的过程中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由于庄正常年在庄办公,耽误家庭生产而影响生计,这反过来也制约其对义庄的经管,所以庄正不仅应该给薪酬,而且“宜从厚”,至少要“足以自给,免致奔走谋生,抛荒庄务”*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庄规》,光绪九年刊本。。兹将部分庄正年薪开列如下。
说明:为了便于比较,以现金支付的年薪一律以钱计,换算比率参看杨端六编著《清代货币金融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178页。
表2反映了清代苏南庄正年薪的大概。薪水支米并非只见于苏州、常熟,其它如武进等地也存在*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拙园义庄增定规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支米一般在8石到60石之间,平均20石左右;若发给现金,一般在钱24千到108千之间,平均50千左右。各庄发给薪水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会随着义庄事务变得繁重作适当增加*上海《续修王氏家谱》卷五《义庄规条》,民国十三年刊本。;另一方面也会随着物价的变动作适时调整,主要表现为随着物价上涨而增加*[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下),第579、549—550、562—563页。。
庄正的年薪水平可以通过比较来看,苏州程氏成训义庄庄正年报酬米8石,贫困族人最多可得米3.6石*苏州《程氏支谱》卷一《成训义庄规条》,光绪三十一年刊本。。苏州潘氏荥阳义庄庄正年得米12石,族贫最多得米7.2石*苏州《东汇潘氏族谱》卷六《荥阳义庄规条》,光绪十九年刊本。。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庄正年酬米24石,贫族最多可得 2.52石*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第231、235;262页。。无锡胡氏庄正年酬钱28千,贫族最多得米1.8石*胡耀庭:《无锡堰桥村前村史》,2008年编印,第79页。,值钱不过2.8千*参见(清)钱泳的《履园丛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和(民国)《吴县志》卷五十二上《风俗一》第4—5页。。常熟杨氏庄正年薪钱40千,贫族最多可得米3.6石*杨以堉:《恬庄杨氏》,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值钱约14千*参见(清)钱泳的《履园丛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无论给谷还是给钱,庄正所得远远高于每个贫困族人。但是,庄正所得是对其劳动的报酬,而贫族所得是义庄根据收入情况和贫困者数量发给的生活补助,庄正报酬高于贫族所得很正常。如果将庄正薪水与同样服务于义庄的其他人员比,苏州彭氏庄正年可得钱60千,庄副30千,一般司事36千,协助办事支总16千,义庄塾师年给修金72千*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庄规》,光绪九年刊本。。东山席氏庄正年薪钱32千,庄副32千,塾师修膳金36千*[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下),第579、549—550、562—563页。。华亭顾氏庄正年薪膳56千,催租人13.2千,塾师年修膳钱64千*[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下),第579、549—550、562—563页。。同样长年服务于义庄,庄正收入稍低于具有专业技能的塾师,高于其他经管人员。庄正获得比较丰厚的收入应该与其付出的劳动相适应。
但是,清代苏南义庄发给庄正薪水更像是奖金和保证金。庄正薪酬的领取有按月、按季和按年支取三种,“不准预支”*苏州《东汇潘氏族谱》卷六《义庄规条》,光绪十九年刊本。,必须等算账期结束,只有账目清楚才可如数给发,薪水一定程度上是对庄正良好经管的奖赏。但是,如果算账时发现账目不清,所缺部分就要从薪金内扣除*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第231、235;262页。。对于一年一换庄正的义庄,“其钱必在交卸日清楚时方准支领”*归堤:《常熟之义庄》(续),《复旦社会学系半月刊》1931年第9期,第7页。。如果账目不清,所缺钱米也需要“于酬金内扣除”*常熟《张氏支谱》之《现行庄规》,民国二十年刊本。。薪水在一定程度上又成为庄正必须经管好义庄的保证金。义庄用类似于发奖金和返还保证金的方式给庄正薪酬,将庄正的权责利统一起来。
清代苏南庄正的权责利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无论是庄裔、族人还是其他外族人担任庄正,都要遵循庄规,为庄产的存续发展和义庄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工作。正因为如此,经管者的个人德才而不是出身就有可能被进一步重视,有利于促使庄正的选择突破血缘界限,从更大的范围选择更合适的人。
清代苏南庄正经管其实是庄正领导下的班子共管。这套班子成员除了庄正外,还有协助庄正经管的副手即庄副,以及具体经办账务、钱物的人员等。苏南义庄具备较为完善的经管体系,且处于不断发展中。
庄副肩负着协助庄正经管义庄和监督庄正的双重任务。为了达到协助与监督的目的,庄副的人事安排被精心设计。庄副由庄正任用的情况虽然有,如苏州彭氏义庄“庄副由庄正慎选”*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庄规》,光绪九年刊本。。但是,这样容易造成庄正擅权和两人合伙侵蚀庄产的局面。苏州潘氏显然认识到了该问题,虽在建庄伊始决定庄副由“庄正择取”,但后来改为同庄正一起由“族众公举”,目的是在庄正和庄副之间形成“协同经管”的局面,“以免庄正专持利权之嫌疑”*苏州《东汇潘氏族谱》卷六《续增规约》,光绪九年刊本。。在清代苏南,庄副由庄正任用的义庄极少,绝大部分义庄的庄副是由庄裔或族人推选产生,而且为了更好地监督庄正,庄副可以来自外姓*归堤:《常熟之义庄》(续),《复旦社会学系半月刊》1931年第9期,第5、6、1页。。此外,从其他经管人员的任用来看,庄正基本上没有独立决定之权,必须要和庄副“会同”延请,为了防止庄正和庄副擅权,聘请的人员尽量为外姓*常熟《张氏支谱》之《开办庄规》,民国二十年刊本。,甚至有些义庄要求“概用外姓”*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拙园义庄增定规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从义庄经管班子内部的人事关系看,监督庄正被提升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义庄通过人事安排对庄正进行监督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其力度有限。原因在于经管班子的其他成员处于庄正的领导之下,正所谓“庄正总理诸务”,庄中一切事务,庄副及其他办事人员必须会同庄正商办,不得擅自做主*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279、262、235页。。庄正在领导并敦促其他经管人员照规办事的同时,还要“随时稽查”*苏州《东汇潘氏族谱》卷六《荥阳义庄规条》,光绪九年刊本。,发现问题并进行处断。进而言之,庄正作为整个义庄经管班子的“最要者”,其责任“重且大”,对班子其他成员的“收租则考其完欠,出粜则考其价值,凶荒则考其分数,完粮则考其迟速多寡,供祭则考其敬肆,杂用则考其虚实,警经管之玩忽,发经管之侵欺,扬经管之奉公,佐经管之不逮”*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筹经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庄正的稽查必须尽心尽力,如果失察而给义庄财产带来损失,他自己必须“赔足”*归堤:《常熟之义庄》(续),《复旦社会学系半月刊》1931年第9期,第5、6、1页。。可见,庄正对推选任用他的人及义庄负责,其他经管人员需要对庄正负责,接受庄正的领导和监督,从而形成了庄正经管义庄的个人负责制,姑且称为庄正制。在庄正制下,希望通过下属监督牵制上司,其效果必然要打折扣。
苏南宗族显然逐步意识到了其中的不足,积极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解决。
其一,禁止庄正经手钱财和账目。一些义庄把钱账交给庄副经管,常熟张氏“司正总办庄中诸事”,“司副专存庄中银钱”,“两人各有专责,无得搀越”*常熟《张氏支谱》之《开办庄规》,民国二十年刊本。。沈氏庄副“则司账,专理账目租务等项”*[日]多贺秋五郎:《宗谱の研究(资料篇)》(下),第575页。。也有如苏州吴氏义庄,庄副设二人,“一专管经收田房租米租银、舂白米粮及一切银钱货物”;“一专管完纳国课,给发一切银米*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279、262、235页。。另有一些义庄为了防止庄正与庄副合谋庄产,专设司庄二人,“一管收租贮廒完纳条漕”;“一管祭祀,钱米出入细数,兼理庄内一切事务*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279、262、235页。。常熟归氏在庄正庄副之外,另设司财保管钱物,登记收支账簿*归堤:《常熟之义庄》,《复旦社会学系半月刊》1931年第7期,第10页。;司账负责收租,登记簿册汇缴司财,给发钱物*归堤:《常熟之义庄》(续),《复旦社会学系半月刊》1931年第9期,第5、6、1页。。苏南义庄禁止庄正经手钱财和账目,进而采取钱物与账目分管,对防止庄正擅权有积极作用。
其二,积极实施监督的专门化。监督的专门化是预防和打击包括庄正在内的经管班子不轨行为的重要举措。吴县东山席氏义庄另设“监理”一人专司监督*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7页。。武进高氏推选一人“稽查账目”*武进《高氏宗谱》卷一之一《续议庄规呈文》,民国十五年刊本。。监督者必须尽力履职,“纠察庄务”的“司监”若没能及时发现经管班子的违规行为,必须接受惩罚,“赔偿”损失的财产*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279、262、235页。。由于监督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监督力度较大。专人专职专责监督的出现是清代苏南义庄经管的重要发展。
其三,庄正推选逐渐突破血缘圈。从道光四年(1824)开始,常熟王氏义庄就规定“司正”的选择“或本姓或异姓”*常熟《太原王氏家乘》卷七《怀义堂义庄规条》,民国八年刊本。。如果说此时只是认为庄正可以选用外族人,那么到了光绪年间,任用外姓庄正已经成为一些义庄的硬性规定,华亭顾氏决定庄正“不用族人”,由族众公议后,族长根据决议代表宗族“延请外人”*上海《华亭顾氏宗谱》卷七《义庄规条》,光绪二十年刊本。。上海金氏义庄“延外姓人经理”*民国《上海县志》卷一《宗祠·金氏义庄》,第50页。。宗族为何逐渐强调从族外选聘庄正?华亭顾氏认为,使用族人“最患者或擅自夺管,为肥己计,或换次轮值,为占润计,甚至分割各收,此皆以公济私,有碍于义举者也”,如果延请外族人,“既有宾东之分,又有众东稽查,俾免侵蚀,并可杜族众觊觎”*上海《华亭顾氏宗谱》卷七《义庄规条》,光绪二十年刊本。。聘请外姓庄正有很多利于经管的优势,尤其是族众可以不受亲情限制开展监督。但是,聘请外姓庄正只是清代中后期出现的新动向,而且使用者寥寥,大部分义庄还是选用族人为庄正,要求庄正必为庄裔者仍很普遍*武进《高氏宗谱》卷二之一《续议庄规呈文》,民国十五年刊本;(吴县)《杨氏支谱》之《宏农义庄规条》,光绪三十年刊本。。其中原因从监督的角度看,族众虽然可以直陈外姓庄正经管的弊窦,但他们的监督是群体有责任而个人没有明确责任,自然就不会那么主动积极了。所以,族众的外在监督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在如此情势下去聘请外姓庄正,必然慎之又慎了。
清代苏南庄正制及其发展所围绕的核心是庄产安全,加强对庄正的监督是首要任务,经管效率的提升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在如此情势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遏制擅权侵蚀行为以维持庄产;但由于庄正在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缺失,致使庄正制的运行效率受到了抑制,对义庄的进一步发展不利。所以,有必要实行更大的变革。光绪戊申年(1908),上海朱氏在县政府同意下成立族会就是先兆。朱氏族会废除了先人留下的以建庄者裔孙为庄正的规定,重新推选族人组成义庄的经管班子*上海《朱氏族谱》卷四《世祠·田产实数》,民国十七年刊本。。清代苏南宗族的不断探索为民国时期义庄经管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奠定了基础。
民国时期的苏南义庄在经管上出现了飞跃发展,集体领导的个人负责制是其显著特征。
率先进行变革的应该是民国三年(1914)创建的川沙张陆同本堂义庄。该庄由宗族在族内推选十名评议员组成的评议会领导,评议会“公决”理事长一人,可以选自外姓,由其“综理同本堂一切事务”。评议员和理事长的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举得连任”。其他具体经管办事人员“由理事长任用之”,但“员额及薪金必经评议会之公决”。在具体经管班子内,理事长负责领导和监督;在外的每个族人都是监察员,但主要依靠评议会以定期开会的方式对理事长的经管进行检查和督促*民国《川沙县志》卷十二《祠祀志·家庙·同本堂义庄章程》,第16页。。同本堂义庄开始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有机结合的经管体系。民国二十三年(1934)建立的宜兴贾氏萱荫堂义庄与之类似,由庄裔在族内推选董事三人、监察一人和一族长等五人构成的董监事联席会议负责,其中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任期一年,然后由三董事互推一人担任常务董事总司庄务,还可以雇佣一般办事人员,但雇佣人员的薪水需要董监事联系会议核准*宜兴《贾氏宗谱》卷二《萱荫堂义庄规条》,民国二十四年刊本。。贾氏义庄的经管体系设计更加精密,为了防止集体监管的不力,还增加了代表联系会议的专门监察人员。
与上述两个义庄稍有不同的是民国九年(1920)建立的上海盛氏愚斋义庄,它由庄裔族众在族内外推选七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任期一般为三年。董事会在董事中推选会长一人,义庄各方面主管各一人,义庄需要的具体办事人员也由董事会雇佣*《盛氏公订保存遗产议约》(1917年)、《盛氏遗产分析办法》)(1920年),复旦大学档案馆。。盛氏义庄的经管体现了集体领导下各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制。
与庄正负责相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制虽然仍保留着浓厚的血缘关系,但较为合理地划分了经管权责,使得每个人的权责更加明确,破解了一直困扰清代义庄的监督和效率的矛盾。所以,集体领导的经管体系是重要创新,会更加有利于义庄的存续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在祖制不可违的思想指导下,由清代存续到民国的义庄基本没有向新体系转进,民国时期创建的义庄虽然有一些在尝试,但只占新建义庄的少数*民国《乡志类稿》之《建置·义庄》,第1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7—258页。。可见,在清代乃至民国时期,突破传统的义庄经管体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经过清代长期发展的积累,苏南义庄终于在民国时期开启了经管体系的跨越式发展。
武进盛隆在谈及义庄经管时曾说:“创业难,守成尤难”,庄正作为总管,能够长期维持义庄存在就非常不容易*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筹经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所以,衡量庄正的经管绩效,义庄能否得到长期存续就是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义庄能够在存续的同时还有所发展,则说明经管绩效显著。当然,庄正经管的成功与否、功劳的大小,还要看是否能够充分实现义庄的功能。
为了从义庄的存续和发展来看庄正的经管绩效,兹将清代苏南义庄的情况制表如下。
表3 清代苏南义庄存续和发展概况
续表
资料来源:民国《崇明县志》卷七《经政·义局》,第14—15页。民国《嘉定县续志》卷二《营缮·义庄》,第6页。民国《上海县续志》卷二十七《宗祠》,第8—9页。光绪《奉贤县志》卷六《宗祠》,第20—25页。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卷十《义庄》,第37—38页;民国《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卷六《祠宇·附义庄》,第13—14页。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十七《善举·义庄》,第11—22页。民国《吴县志》卷三十一《公署四·义庄》,第11—21页。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三十《善举·义庄》,第10—15页。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三《营建·义庄》,第16—17页;武进《张氏宗谱藁》卷一《义田记》,民国十七年刊本;《武进西营刘氏家谱》卷七《义庄录·江苏布政司濮札》,民国十八年刊本;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宗祠义庄旧存新置各田字号亩数议条》,民国三十二年刊本;(清)恽毓龄:《耕方公支祠附设义庄记》,《小说月报》1918年第10号。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卷十《人物·义行》,第1页。
表3所列245座义庄尽管不是清代苏南义庄的全部,但占了绝大部分*李学如、陈勇:《清代宗族义庄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而且从县域上看,囊括了苏南义庄的主要分布地*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2年版,第70—71页。,所以基本上能够反映义庄的存续发展态势。在庄正的经管下,苏南80%左右的义庄能够长期存在;有13%左右的义庄不仅能够长期存在,而且庄产还得到了发展;另有7%左右的义庄出现废坏现象。但是,仔细考察义庄废坏的原因可以看到,除了其中三座不详外,战火和风灾共同构成破坏的主因,其中战火的破坏最大。如此之天灾人祸非庄正的能力可以避免,应不属于经管不善的结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部分因战火或风灾而废坏的义庄得到了重建,获得了存续甚至发展的机会,体现了庄正的成功经管。当然,庄正经管不善最终导致义庄废坏的现象也存在,但涉及的义庄很少,即使把废坏原因不详者视为经管责任,也只占2%左右。在庄正的经管下,清代苏南义庄的存续发展总体上处于良好状态。
此外,从义庄功能的发挥看,乾隆年间金匮县的调查显示,无锡鹅湖华氏族人从义庄获得“口食维艰者不可胜数”,仅乾隆十年(1745)“入册给米者已有四百余口”,华氏义庄实现了“远近亲疏饔飱给”,产生了“礼让兴敦睦之风效”*(清)佚名:《华氏义田事略》卷下《呈稿》,诒谷堂藏版,第15页。。华氏后人也不无自豪地说,义庄赡族义举“历二百年如一日,族多嘉赖”*(清)华冀纶:《华氏新义庄事略》卷下《新义庄记》,光绪二十七年刻本,第25页。。华氏义庄直到民国时期还在继续发挥其作用(见表4)。
表4 无锡华氏义庄1934年支出情况表 单位:石米
资料出处: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62页。
从表4可以看到,华氏义庄的收入大部分用于宗族的公共事业,而且主要用于赡济贫族,同时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吴县东山席氏义庄在清代始终坚持“赡族之孤贫”,“族之人赖之”*民国《乡志类稿》之《建置·义庄》,第1页。。民国年间义庄继续发展宗族公共事业。据土改时期的调查显示,义庄一年收入约为350石米,其中152石留为将来购买义田和修理祠堂等用,全年支出198石,其中必须完粮80石*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7页。,剩余118石开支如下。
表5 民国时期苏州席氏义庄年支出情况表 单位:石米
说明:本表在原表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
资料来源: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编印,第257页。
席氏义庄在庄正的经管下,年开支也主要用于赡族、办学以及修祠祭祀等宗族公共事业上,赡族开支占义庄开支的大部分。除了华氏、席氏外,锡山秦氏义庄“赡族人之贫乏者”,两江总督铁保“嘉其事”为“盛举”*(清)铁保:《秦氏义田序》,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4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45页。。任兆麟指出,苏州陆氏义庄“敦善彰乎一邑,尚义秉乎千秋”*(清)任兆麟:《请题陆肇域设立义庄议叙呈词》,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48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94页。。彭绍升称赞苏州朱氏义庄“岁有给”贫族,范氏、申氏义庄之“泽长”*(清)彭绍升:《木渎朱氏义田记》,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3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55页。。钱穆在谈到本族怀海义庄时也说,义庄使贫困族人“幼有养,老有归”,至少“粗衣淡食无忧”,令他们“欢然”*钱穆:《八十忆双亲·师友杂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7页。。当然,清代苏南义庄落实义举并非上述几家。冯桂芬在谈及苏南义庄的作用时曾不无自豪地宣布:“一族有义庄,即一族无穷民,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405页。陆以湉说,苏南的义庄可以“俾族人不至失所”,“其有裨于风俗人心岂浅鲜欤”*(清)陆以湉:《冷庐杂识》,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60页。!王瑬也说,苏南义庄实现了“贤者不以谋衣食而荒其业,愚者不以迫饥寒而为不肖,鳏寡孤独得所养,婚嫁丧祭有所赖”*(清)王瑬:《义田说》,载(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十七《礼政·宗法》,(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691页。。浙江俞樾基于自己定居苏州多年的所见所闻,盛赞苏南义庄的“赡族助学”得到了“次第推行”*(清)俞樾:《吴县陈氏义庄记》,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68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义庄起到了“睦婣任恤”的作用*(清)俞樾:《长洲俞氏义庄记》,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68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680页。。另据土改时期对苏南群众的调查,他们也说义庄收入“用在事业方面”*驻会委员会秘书处:《土地改革调查资料和意见摘要》,1950年编印,第29页。。从总体上看,清代苏南义庄较为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其应有作用。
无论是从清代苏南义庄的存续发展状态看,还是从义庄所发挥的作用看,都说明庄正的经管取得了比较好的绩效。
在清代苏南,由于庄正的任用及其一切经管必须“依规”进行*苏州《程氏支谱》卷一《成训义庄规条》,光绪三十一刊本。,所以义庄只有“谨其约”,才能“使岁久不能紊”*苏州《吴氏家乘》卷十《吴氏义庄记》,光绪七年刊本。。为确保义庄经管有章可循,苏南的义庄一旦建成,建庄者就参照其他义庄成规并结合本庄实际订立义庄规条*武进《龙溪盛氏宗谱》卷二十三《义庄录·筹置产》,民国三十二年刊本。。他们将庄规呈请官府“批准”并“存案”,借官府的力量确保规条得到“遵行”*《武进西营刘氏家谱》卷七《义庄录·呈阳湖县知县王文》,民国十八年刊本。。苏南庄正的经管正是由于有了强有力的规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遵守成法,久而不替”的效果*(清)李兆洛:《薛氏义庄记》,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49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优先建章立制是庄正成功经管的关键。
当然,苏南庄正的成功经管不仅在于有制度,还因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其要者诸如庄规要求采取推选办法产生庄正,从而确保了义庄始终为有德有才者主管,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庄产。正如时人王先谦所赞,推选庄正为义庄经管的“良法”*(清)王先谦:《金匮华氏新义庄记》,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74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80页。。还有如庄规明定建庄者所捐庄产为宗族公有。这不仅有助于阻止庄裔分割侵占庄产,还可以发挥“合族共同保护”的作用*南汇《竹冈李氏族谱》卷六《宗祠》,民国十年刊本。,确保庄产“久而不散”*(清)彭绍升:《仲舅光禄公葬记》,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清代诗文集彙编》(第39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58页。。庄规确定宗族公有庄产,是借族人集体力量防治庄裔败产从而达到长久保护的目的,而由推选产生的庄正恰是凭借集体赋予的力量,发挥其才能将经管落到实处。
义庄经管重在得人,而优先建章立制将管理者的任用及其经管行为置于合理的规章制度范围以内则更加重要。
(责任编辑:陈炜祺)
Study on the Clan Free Estate’s Principal Administrator in Southern Jiangsu Province during Qing Dynasty
Wang Zhilong
In southern Jiangsu Province during Qing Dynasty, the Free estate’s builder not only served as the first principal administrator, but also took charge of formulating rules to regulate the generation of successor ones. It was common to choose the builder’s offspring or clansman as leader, but few from foreigner. The principal administrator had great rights and must work for promoting the Free estate to develop and its functions to play. The Free estate’s management system was more perfect and still continued to develop. It laid foundation for the transformation to 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under the collective leadership in Minguo period.
the Free Estate; the Free Estate’s Principal Administrator; the Free Estate’s Rules; Southern Jiangsu Province
2015-09-22
K25
A
0257-5833(2016)05-0130-12
王志龙,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江苏 南京 21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