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指称和基本意涵

2016-12-03 02:10李一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摘要:互联网络的普及应用和快速发展,促成了依托于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网络社会治理,既是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理论层面对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电子治理及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建设、网络社会管理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辨析,并就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意涵作较为完整的阐释。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概念指称;基本意涵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6)05-0079-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同现代化发展问题联系起来。这一目标任务,不仅明确地揭示出国家治理与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而且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框架布局之中。随着互联网络以及基于其上的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影响正不断显现出来。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践意义是不言自明的。讨论有关网络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有一个前提,即要在理论层面对其概念指称和基本意涵给予清晰的阐释和说明。

笔者在文献梳理时发现,在相关的研究和讨论当中,学者们由于受到各自的学科背景、问题认知甚或研究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其对于基本概念的选择、使用以及内涵界定,都显现出某些差异性。仅在概念指称上,就出现了“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电子治理”以及“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建设”、“网络社会管理”、“网络社会治理”等不同的表述和阐释。对此,这里逐一作梳理、辨析和比较。

一、“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及“电子治理”的概念使用和辨析

相比较而言,“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提出较早,在学者们的分析中也有较多的使用。有研究者引述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ork Group on Internet Governance,简称为WGIG)在2004年给出的一个定义,即“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并且认为,该定义强化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概念,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互动性等特质”,决定了传统管理观念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管理,“与单向性的管理相比,互联网治理是多向的、互动的,需要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网民等共同参与。”[1]

有研究者提出,在互联网治理的问题上,“传统的权威管理模式”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它“以业务许可为管理基础”,并“以规范为主要目标”,而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殊性质,这种管理模式逐步“陷入困境”,“新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形成。这就意味着,要改变以政府为主体、以业务许可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多方参与、以事中和事后监管为重点的“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2]19-21在这种意义上说,“建立完善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将是一项长期任务”,法律的制定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政府职能的调整和监管能力的建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以及网民责任意识的提升等,都将是一个“渐进发展过程”。[2]35-36

有研究者认为,公共治理理论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具有借鉴价值。从中国国情和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出发,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理论,“应当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综合治理理论。”其特别强调说,“互联网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明确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有效地将互联网治理各参与方组织起来。这一条要摆在中国互联网治理理论的首要位置。政府部门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当坚持‘软法与‘硬法兼施,‘软法主导、‘硬法辅助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这里的“硬法”指的是互联网法律法规,“软法”则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后者具有“制定主体多样、表现形式不拘一格、内容不规定罚则、效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等特征。该论者认为,采取这种“软法”主导、“硬法”辅助的互联网治理模式,符合我国互联网立法尚不健全,需要大量依靠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来进行互联网管理的现状。同时,“完善互联网行业组织的自治组织结构,提高行业组织的自治与自律能力,建立政府与行业组织的相互信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理论需要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内容。”[3]

也有论者分析认为,互联网作为一个“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无论是其工具意义还是其价值意义,“核心都在于连接”。作为“人造物”的互联网,“其本质是与社会的本质、进而与人之为人的社交需求相通的,这也是互联网治理在某种价值多元、共识、包容基础上有达成可能性的基础所在。”因此,互联网治理“需要在秩序和自由的张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实现达成某种共识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权责重构”[4]。

还有研究者提到,在Web 1.0阶段,我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采用的政府治理体制主要将互联网视为信息产业和大众媒体来对待,进行网络信息产业管理和网络媒体管理。而在Web 2.0阶段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采取的则是“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治理模式”,其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和技术三种治理手段。[5]

有不少研究者在问题分析中,选择和使用的是“网络治理”的概念。比如,有论者提出,“网络治理和网络管制有明显的区别”,网络治理更强调“双方的互动和协调配合”,而网络管制“只需要企业或者个人执行命令”,“在互联网这个崇尚个人自由的领域,网络治理比网络管制应该更适合国家的管理思路”。而所谓网络治理,“就是指为了维护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网络秩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促进网络空间的互动和协调,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安全、畅通与和谐发展”。而且,“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理论和国内外法律法规”构成“网络治理的基础”。[6]也有论者分析了“中国网络治理的内在逻辑”,并且提出了“三重吸纳”的观点。其认为,“虚拟公共空间”的兴起,对当代政府治理产生着深远影响。“在利益诉求差异化、媒体传播分化趋势下,基于微博、播客、手机等互联网新业务的网络舆论越来越以互动性、开放性、包容性、感染性,吸引公众在网上关切时事、关心弱势,网络监督已成为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方式。”网络监督的兴起,全面冲击着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施政流程。在此背景下,由“网络精英吸纳、虚拟组织吸纳与公共决策网络吸纳”所共同构成的“三重吸纳”,成为“中国特色网络吸纳模式”,它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网络意志吸纳”,来促进“权力空间与网络空间的动态均衡”。[7]

还有研究者新近提出,就实质而言,“网络治理是为实现合秩序状态而进行的虚拟实践有序化过程,它在微观上表现为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并在宏观上呈现出网络合作关系的模式化。”一个国家对网络属性的不同定位,不仅“决定其网络治理的思维模式”,而且会体现为相应的“治网逻辑和工具组合策略”。具体而言,网络可以被定位为有别于现实社会的“异时空”,也可以被定位为现实社会延伸出来的“亚社会”,还可以被定位为区别于传统媒介的“新媒体”。由此,网络治理会显现出不同的行为逻辑,也会采用不同的政策工具。[8]

此外,有的研究者亦曾提出“电子治理”的概念,并展开相应的讨论。有研究者分析认为,“电子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在广义上,一方面是指“应用电子的理论、技术与方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各个层面进行上下互动的管理”,另一方面则是指“对一切与电子有关的事物与情况(或者说,一切应用电子的事物与情况)进行主动、积极的管理”。在狭义上,电子治理则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CT)对公共事务领域进行治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政府电子治理”。这种意义上的电子治理,不仅仅是指“信息通信技术(ICT)在公共事务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更主要是指“利用ICT实现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重组与分配,实现社会-政治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优化”,“不仅关注政府,而且更关注公众如何影响政府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以及公共管理过程”。[9]也有研究者提出,“电子治理”问题的提出,始于“政务电子化”,并且“基本以电子政府或政务作为存在形式”。“电子治理”可以定义为“由政府主导的、多社会行为体参与的、运用新信息通信技术辅助或替代现实治理,提高决策的效率、民主化和合理性,以实现善治的行为”。它同时包含“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和“互动交流”三项基本内容,并且关注“虚拟治理和现实治理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10]

笔者从以上分析认为,就“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以及“电子治理”这三个概念指称与相关阐述而言,“互联网治理”和“网络治理”这两者并不存在根本意涵上的不同,因为论者分析“网络治理”时关涉的“网络”,就是特指“互联网络”,而其所分析的“网络治理”,自然也就是“互联网络治理”或“互联网治理”之意了。“电子治理”的概念指称则有所不同,从研究者的分析和阐述不难看出,其所讨论的“电子治理”,尽管与“互联网治理”或“网络治理”具有些许关联,但在基本意旨上终究是相去甚远的。

二、“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建设”、“网络社会管理”、“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使用和辨析

有一些研究者提出并探讨了“虚拟社会管理”问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的产生和应用为人类的信息交换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广阔的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生存的个人、组织及其各种交流交往活动,构成了“虚拟社会的形态”。其认为,“理性认识虚拟社会,是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研究的基本前提。作为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多维体现和延伸,虚拟社会具有其固有的特征。”[11]有论者提到,随着“虚拟社会”的发展,人类对“虚拟社会”的依赖性逐步增大,“虚拟社会管理”日益提上议事日程。“网络虚拟空间及其间发生的各种活动形成了虚拟社会”,而既然作为一个“社会”,就必然存在“治理的问题”。虚拟社会“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等内在特点”决定了对其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如何应对虚拟社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虚拟社会”就成为一大课题,“是我国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者特别强调说,“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且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12]也有研究者新近撰文分析说,对于Web2.0以来的虚拟社会,不能单纯地视为“在线社群”,更不能误读为“类似虚拟现实条件下的虚拟世界”,而应该看作是“人类社会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和框架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体系”。也就是说,“虚拟社会是以互联网传播为背景的社会生活总体”,而“虚拟社会管理”的本义,则是指“对网络时代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效治理”。[13]

有的研究者专门讨论了“网上虚拟社会建设”问题。其分析认为,“网上虚拟社会并不是一种虚幻的‘影像,而是一种实在的、真实的社会形态,它体现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们及其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网上虚拟社会”并非一个“理想王国”和“洁净天地”,其同样存在着许多现实社会中常见的社会问题,“甚至衍生出一些现实社会中少见的社会困扰,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因此,就需要开展“网上虚拟社会建设”。“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指的是“针对网络空间自然形成的网上虚拟社会的自发性、无序性和区隔性,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社会组织和网民个人等有组织、有计划、有规程的各种自觉的社会建设行动,将网上虚拟社会建成和谐有序的社会场域的过程”,“网上虚拟社会建设是现实社会的社会建设向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网上虚拟社会的自觉构建,实现网上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保障网上虚拟社会的良性运行,从而确保我国整体社会建设的有效推进。”[14]

也有研究者使用“网络社会管理”的概念,并就此展开分析。比如,有研究者提出,中国社会的网络化已经深入社会生活各种领域。常被称为虚拟社会的网络社会,是一个“实在的、真实的社会”,因为社会的本质在于“人及其群体的交往活动”,只有进入实际的交往关系中,社会才是现实的社会,而网络社会“是由实实在在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建构起来的”。网络社会“是一种真实的社会形态”,它指的是“人们凭借互联网形成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与此相应,“网络社会管理”就是指为了维持网络社会秩序、化解网络社会矛盾,而由政府、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网络社会领域开展的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过程和活动”。[15]也有研究者提出,基于互联网架构之下的电脑网络空间构成的“网络社会”,是与人类的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全新社会形态”,是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运用数字化方式整合现实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建立起来的人类交往共同体”。在现代国家,权利、权力是利益的法律形式。不管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权利、权力都是利益的体现,都需要研究和分析蕴含其中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16]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专门针对“网络社会治理”这一核心概念而就一些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比如,有研究者分析认为,网络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社会治理带来了多方面的“冲击”,就“网络社会治理”而言,它之所以要面对种种难题,“固然有相关技术手段缺乏等因素,然而最重要的因素是对一些网络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还未形成共识。”因此,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当中,“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清晰的探讨”,在形成“关键的共识”之后,再对包括制度治理和技术治理在内的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和手段进行完善。[17]也有论者提出,共同体生活的内在需要,决定了实施社会治理的价值和意义。“网络社会治理”,同样根源于“网络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内在需要”,它指的是“以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为主要指涉对象,在借鉴并适当沿用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体制建构和手段方式等的基础上,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和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彼此通过协同努力来实施的一种社会治理的实践类型”,其目的在于形成网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状态和群体生活秩序,促进网络社会文明的健康持续发展。其强调说,“网络社会治理”其实也就是针对网络社会共同体生活而实施的一种“社会性治理”。[18]

从以上观点看出,仅就不同的研究者在其研究和讨论中,对于“虚拟社会管理”和“虚拟社会建设”,以及“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社会治理”等概念指称的选择和使用本身而言,就已经显现出他们在概念理解和问题把握上的不同。这里,既涉及对“虚拟社会”和“网络社会”的理解和把握,同时也涉及对“管理”和“治理”的理解和把握。也正是研究者们对这两组概念的理解和把握的不同,才形成了既有研究和讨论中不尽相同的诸多观点和阐述。

三、为什么说“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指称更为确当

也许,从上文的文献梳理我们已经注意到,研究者们在概念指称的选择和使用以及在话题讨论的视角和侧重上,的确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即便如此,由于大家所关注的是一个问题指向较为明确的分析对象和话题领域,即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的管理和治理,所以,这些不尽相同的观点和讨论,反而可以彼此碰撞、相互砥砺,从而将这一领域的研究引向深入。在本文看来,对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的分析和回答,会帮助我们进一步澄清概念和理清思路。

其一,问题的关键,究竟是在于“治网”,还是在于“治事”?

从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即可发现,研究者们在集中讨论“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甚或“电子治理”的问题时,无疑是将其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置放在如何卓有成效地“治网”上面的。但对那些着眼于讨论“虚拟社会管理”和“虚拟社会建设”,乃至“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者们而言,其根本的关注点却在于如何卓有成效地“治事”,或者确切地说,在于如何卓有成效地“管理或治理网中之事”。

相对于“治网”的分析思路而言,“治事”的分析思路更能触及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当今的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不仅仅承载着传播媒介和互动平台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有了各类网络行为活动在其中的多样化呈现,作为行为活动共同体的网络社会,也就自然地“形构”出来了。基于我们对依托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而生而存的网络社会的社会本质所作的根本判断,我们必定要把关注和探讨的重点定位在“治事”层面,即要考虑如何引导和规约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从而有效地形成和更好地维系网络生活共同体的正常运行秩序。实际上,即便是“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乃至“电子治理”的“治网”之策,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治事”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上来。毕竟,“互联网”、“网络”以及“电子”等,都只有工具意义而已,使用和掌控它们的,是展开网络行为活动的人。分析至此,我们就可以发现,“互联网治理”、“网络治理”乃至“电子治理”的概念指称,都没能把其中最为重要的“社会性内涵”凸显出来,从而使得这样的概念指称本身失去了必要的精准意涵。相比而言,无论是“虚拟社会管理”、“虚拟社会建设”,还是“网络社会管理”、“网络社会治理”,则都较为直接地把包含其中的“社会性内涵”体现了出来。

其二,我们所面对的,究竟是“虚拟社会”还是“网络社会”?

无论是在研究者的学术话语当中,还是在社会大众的基本认知领域,“虚拟社会”和“网络社会”这两个概念,都还存在着许多“认知模糊”的情况。有人习惯于使用“虚拟社会”的概念,而有人则倾向于使用“网络社会”的概念。在探讨网络社会管理和网络社会治理的问题时,不少研究者依然在使用“虚拟社会管理”和“虚拟社会建设”的学术概念和分析话语。因此,时至今日,我们仍有必要对此作些对比分析,以期消除一些认识误区和认识偏差。

“虚拟社会”概念中的“虚拟”一词,固然较为直观形象地表征了互联网络、网络空间这一不同于物理世界的“比特世界”本身和特有“虚拟的”、“非直观可见的”、“无形无踪”的形态特征,但是,我们应意识到,使用这一概念,也有可能会对人们的基本认知和行为选择造成某种程度的负面影响,甚而导致某些认知上或行为上的误导。即在认知层面上,有可能会产生“虚拟并非真实存在”之类的认知偏差和错误判断;在行为选择层面,则可能会因为有了“既然网上是一个虚拟世界,那就可以随心所欲”的不当认识,进而引发某些网络失范行为。所以,笔者在此还是要重申既往一直秉持的基本观点:应当避免使用“虚拟社会”的概念,而代之以“网络社会”这一更为精准、更为确当的概念。

与上述认知相对应,我们认为,“网络社会治理”的概念指称,与“虚拟社会管理”和“虚拟社会建设”之类的概念指称相比,就不仅可以在内涵界定上力求做到准确恰当,而且也能够使得学术用语本身的使用更为规范。

其三,促成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转,究竟是需要“管理”,还是需要“治理”?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或社会治理的话题之所以生发出来,终究还是由人类社会之共同体生活对于秩序和规范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治理或社会治理,尤其强调多种社会力量的介入和共同分担相应的治理责任,多方力量在协同共治的过程中,要借助于多种手段和采用多种方式,以期达成某种综合性的管理、调适与整合效果,形成和维系共同体生活的正常运行秩序。这里的“治理”,已经超越了理念过时、手段单一、效果堪忧的“统治”、“管制”、“控制”及“管理”等诸多概念的狭窄意义,从而成为一个更加合乎现代社会运行特征的、具有更为丰厚的时代内涵的概念。

“网络社会管理”,无论是在其理念准备和行动引领方面,还是在其责任主体的职责分担方面,抑或是在其运作体制和机制的建构方面,都还存在着某些局限性,诸如在理念和行为上偏重“管制”或“管控”,在责任主体上力量相对单一,在运作体制和机制上不尽完善和灵活等。“网络社会治理”,则可以较好地克服此类局限性因素。它所强调的是要实施一种“社会性的治理”,它作为一种协同共治的治理运作模式,需要由社会生活中多方面的参与主体和社会力量共同介入并加以实施,要动员整合多方面的积极因素和有效力量,各司其职,共同协作,而并非仅仅依赖由政府所代表的行政力量来对各类网络行为和整个网络社会生活实施管理或管控,因而更便于达成预期的整体治理效果。

基于如上种种分析和讨论,相比于诸多相关概念指称而言,“网络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指称更为确当,也更为规范。网络社会治理的生成依据,在于网络社会共同体生活所蕴含的内在需要,其在范畴归属上,则又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意涵,可以简要概述如下:网络社会治理是主要针对网络社会而实施的一种社会治理的实践类型,其与现实社会生活和现实社会治理实践密切关联;网络空间的共同体生活,尤其是包含于其中的各类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对象;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在于规范和调适网络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权利和利益关系,化解和疏导网络社会运行中的矛盾冲突,保障网络社会的和谐运行和健康发展,推动网络社会文明的演进历程;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网络社会治理需要动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的有效参与,要借助于法律、道德及行政等多种手段,发挥协同共治的综合力量,以最终达成相应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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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