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变更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6-12-01 10:56嵇志荣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6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承包人

嵇志荣

摘 要:本文从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工程设计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等方面简要阐述了工程变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工程变更;注意问题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大量的基建项目需要进行投资建设,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对于建设项目来说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利用建设资金,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非常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设计变更或因工程施工条件发生一些变化,从而使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对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施工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相关索赔事项,对合同价款相应进行调整,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改变。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个方面的情况变更,经常会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条件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争执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先期勘察设计工作不细致、不到位,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对工程量进行相应增减;二是因为发生不可预见的事项,如自然不可抗力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

工程变更具有广泛的含义。比如,全部合同任何部分的改变,不论是形式上还是质量上抑或是数量的变化,都能够称之为工程变更。除设计图纸变更外,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施工顺序的变化也属于工程变更。实际施工过程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

工程变更主要有:(1)施工条件变更。通常的情况有以下原因:招标现场情况不符;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互相矛盾以及发现设计文件出现错误或遗漏);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等情况使施工受到限制;招标文件指出的自然或人为的施工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的设计施工条件,但却发生了未预料发生的情况。(2)工程内容变更。通常情况是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出修改、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3)延长工期。由于天气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使工程被迫或暂时停工,必须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4)缩短工期。因发包人根据某些特殊理由必须缩短工期,要求加快施工进度。(5)因投资和物价发生变动而需改变承包金额。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员工资或物价产生较大波动,引起承包金额不当时,向发包人提出改变承包金额。(6)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如暴风、大雨、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或人为事件,对已完工程部分、临时设施、已运进现场的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等造成的重大损失。工程变更通常都会涉及到费用的变化和施工拖延,变更工程部分往往要重新确定单价,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也经常利用变更时机进行合理或不合理的索赔。

2 工程设计变更

2.1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2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2.3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5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3 施工条件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是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的自然条件,即在工程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与招标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单价和施工时间的变更要求,或由此而引起索赔。在建筑工程中,现场条件的变更主要出现在基础地质方面,如基础下发现流砂或淤泥层。当发包人对工程实行分标招标时,承包人之间的互相干扰被认为是发包人的责任,也被认为是施工条件变更。控制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重点在于把握工程单价和施工工期变化的合理性。施工合同对施工条件的变更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定义,承包人应充分做好现场记录资料和试验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使合同价款的调整处理更具有科学性,也更具有说服力。

4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4.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2 合同中只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类似合同中已有项目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4.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为了合理减少承包人的风险,按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计价规范》规定:不论是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者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合同价款。这种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具体规定是: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二是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的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变更对造价增减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要控制好工程造价,关键是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充分考虑到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广月,毛守让,陈伏军.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与索赔[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07.

[2]沈杰.工程估价[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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