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则优化与机制完善

2016-12-01 18:27吴波
犯罪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量刑被告人

吴波

2014年10月开始,S市某区院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相关部署 ,结合区情特点和本院实际,开展由点至面的速裁探索工作,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内部操作规范和外部协作格局。

一、我国设立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评述

(一)加速化解纠纷,保障合法权益

刑事速裁案件(以下简称“速裁案件”)的程序价值体现为办案周期短,诉讼效率高,因此它能更快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速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往往认罪表现积极,认罪态度较好,如事后积极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早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缓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检察机关在庭前所作的大量工作,如在提审讯问时,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或者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告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签署《犯罪具结书》等,确保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选择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后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二)优化资源配置,顺应案件需求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设计过于宽泛,按部就班的庭审程序日益无法满足轻微刑事案件激增所带来的效率需求:一方面,随着刑事法网愈加严密以及刑法修正案将入户盗窃、扒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入罪,犯罪的门槛降低,犯罪圈扩大,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增长迅速。另一方面,部分原以劳动教养处理的违法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导致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其文书的简化、庭审程序的简省以及办案期限的缩短,有效解决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问题。

(三)引导轻案分流,兼顾效率公平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产生的诉讼经济原则即是要求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回应了这一诉讼经济的需要,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一方面,有助于缓解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速裁案件较短的办案周期大大节约了承办人的办案时间,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复杂的案件中,确保案件的公正。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实的案件实行较为简易、便捷、宽松的诉讼程序,实现专业化、流程化的操作和办理,大幅度地推进了办案进程。

(三)提升社会管理,彰显诉讼理念

刑事速裁程序的试行,体现了我国针对层次化不足的简易程序所进行的改造 ,它的出现极大的解决了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激增引发的人案矛盾问题,同时也加强了司法机关对社会的管理,其背后所体现出诉讼理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以实体权利的快速实现保障正义。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在运用过程中,谋求侦、诉、审的有效衔接,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实现“及时的正义”。二是加大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反差,充分体现繁简分流的原则。刑事速裁程序略去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区分了“简者不简”的简易程序,同时采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代替过去使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的思维定式,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是程序正义的进一步延伸。三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刑罚的目的已从过去单纯的惩罚转化为预防与惩罚并重,甚至更偏重预防犯罪。 速裁案件及时的公正审理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有效预防犯罪。

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样本分析

2014年10月,S市某区院被上海市院确定为速裁程序的试点单位,区院结合区情特点和本院实际,开展由点至面的速裁探索工作,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内部操作规范和外部协作格局。

(一)刑事速裁案件的数量和办案时长

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S市某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起公诉案件446件458人,占全部提起公诉案件的22.36%和18.32%。审查起诉平均用时6.78个工作日,最长用时为15个工作日,最短用时为3个工作日。在试点阶段,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办案时长较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明显缩短,有效提升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刑事速裁案件的罪名分布

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危险驾驶265件265人,占速裁案件总数的59.41%和57.86%;盗窃96件101人,占总数的21.52%和22.05%;毒品案件55件57人,占总数的12.33%和12.44%;故意伤害18件21人,占总数的4.03%和4.58%;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抢夺、非法行医、诈骗和交通肇事等罪名共占总数的2.66%和3.02%。危险驾驶占总数近六成,另外一些简单的盗窃、毒品及故意伤害案件也占比较高,其中妨害公务罪和非法行医罪是S市某区探索适用的案件类型。

(三)刑事速裁案件的量刑情况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一审已判决速裁案件420件431人 ,其中,判处拘役396件405人,占比94.28%和93.96%,其中适用缓刑185件187人;判处有期徒刑24件26人,占比5.71%和6.03%,其中适用缓刑3件4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量刑上可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都显示出轻刑化倾向。

(四)刑事速裁案件的程序变更情况

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后,法院不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26件27人,占比5.83%和5.60%。主要原因是检法对案件量刑有分歧、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进行了退赃、赔偿等。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8件8人,无改判。认罪服判率较高,上诉率在2%以内,抗诉率为0,这反映出案件质量维持在较高水平。

三、刑事速裁程序运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适用条件的限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适用案件的罪名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将其他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如情节轻微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信用卡诈骗案件等犯罪类型排除在外,无法最大化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此外,一些排除性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如《办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排除规定就有待商榷。虽然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不具备健全的行为能力,可能对自己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事实上他们更应得到社会的关怀,更应该尽早脱离诉累,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不能因为无法确保他们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而将他们排除在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是应该通过指定辩护人、加大审查力度等其他措施来尽可能确保他们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也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况且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本就是轻微刑事案件,争议不大,做到这些并非难事。特别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如能有条件的将刑事速裁程序应用到这些案件上,将大大增加其普遍适用性。

(二)量刑建议的失衡

域外许多国家都存在减省程序换取减轻被告人量刑的制度,幅度或者比例也相对明确,不仅可以鼓励被告人积极认罪,避免消耗过多的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的监督。而在我国,目前的问题存在于《办法》对减轻量刑的幅度没有做出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因此各检察机关试点单位在具体操作时存在差异,更有侵犯法院审判权之嫌 。虽然,《上海法院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及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规定减轻量刑的幅度为10%,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地方标准不能代替全国标准进行统一;第二,速裁案件本来刑期就相对较短,在此基础上减少基准刑的10%具备的激励价值有限;第三,可以减少10%的表述是否将幅度框定的过于死板。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旁落

《办法》中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速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值班律师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况廖廖无几。公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才有机会告知其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但与此同时又向犯罪嫌疑人征求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一般需当场做出程序选择、签字具结,无法体现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希望咨询值班律师之后再做选择,则需要二次提讯的程序反复。因此,如何凸显值班律师制度在速裁案件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优化。

(四)配套机制的缺位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套新的诉讼程序,尤其《办法》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下,在很多细节上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例如,刑事速裁程序的终止、变更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案刑事速裁程序启动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同意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应如何回转程序;又如,跨省市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受阻,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进程。《办法》规定了速裁案件的社会调查评估 ,由于公、检、法、司四机关均有各自的业务操作系统,并未联网,且一些单位公共信息登记不全,如遇到需对跨省市户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可能会出现无法联系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接收材料的情况,进而影响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量刑建议。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则优化与机制完善构想

(一)科学界定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较为局限。虽然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一一列出,十分明了,但是对于未列举出的案件类型能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将在司法实践中给办案人员带来困惑,会因理解不同而造成适用不同,或者对于未明确列出的案件类型不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关键在于如何平衡人权保护和司法效率的关系,如果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能进一步扩大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则更有利于立法和司法的进步。我国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不妨借鉴国外,采用抽象式立法,如德国、意大利的快速审理程序适用范围,其以量刑为限,不以犯罪种类为限,对于免除刑罚的、单处罚金的、或有辩护人,可处一年以下自由型且缓期执行的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所以建议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修改为: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同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同意等其他要求的轻微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

(二)规范运用量刑建议

刑事速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程序选择让渡了一定的诉讼权利,促成了诉讼效率提升和诉讼资源节约,应当在一定程度内对其减轻量刑,这同时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第一,在法律中明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为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明确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方式,如规定减少量刑的比例、刑罚执行方式等。第二,弹性规定减轻量刑的幅度,如规定:“对被告人认罪并同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至多减少基准刑的30%。”这样一方面使量刑优惠存在增幅的可能性,更具有激励价值,另一方面也使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更精准的评价犯罪嫌疑人各方面的表现。第三,检察机关提出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时,除依法应当提出绝对的量刑建议外,可以首先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拟提出的量刑建议,然后以减少三分之一为标准,确定最终的量刑建议,以此增加检察机关出具量刑建议的统一性。

(三)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

如前所述,只有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刑事速裁程序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和作用。我国目前的刑事速裁程序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驻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这种制度的构想,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而实践中,往往收效甚微。S市某区目前与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在速裁案件中进一步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见(试行)》,为值班律师制度的细化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供了规范性保障。此外,要更大的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可以试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谈话制度,确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将起诉意见书抄送给值班律师,在此基础之上组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开展一次谈话咨询,使得值班律师以律师的身份为嫌疑人、被告人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利弊,解释具体的法律规定,充分实现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作用,同时,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上能做到信息对称,从而更明智理性地选择对其有利的案件审判程序。

(四)优化设计配套机制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必然要求若干配套机制予以支持和辅助,刑事速裁程序也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是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终止和变更程序。参考域外的经验做法,如果法院和检察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产生分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主意不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立即抗告 ,法官可以不接受适用刑事速裁的要求,并将检察官提交的有关文书退还 。因而,法院认为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应当告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律师,说明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理由,并退还起诉文书,案件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如果因被告人反悔而拒绝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则被告人不再适用有关减轻量刑的规定,检察机关应重新制作起诉书。二是完善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设置专人负责调查评估工作,录入信息,公检法司就委托调查评估工作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调查评估人员的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以此确保调查工作在规范化的轨道上快速运行。此外,可以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电话联系和沟通,及时对症下药,畅通社会调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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