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操作风险管理的若干思考

2016-12-01 13:17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借款人信贷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郑 冲

信贷操作风险管理的若干思考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郑 冲

一、信贷操作风险内涵与背景

(一)内涵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人员、系统、流程以及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信贷操作风险则是其中一部分,指银行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因上述因素导致信贷损失。由于外部欺诈事件往往也与银行内部人员不尽职、管理存在缺陷等因素高度相关,因此以下主要从银行内部原因分析信贷操作风险、提出管理措施建议。

(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贷款发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三)当前信贷操作风险管理面临的形势

信贷业务是我国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经营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随着融资产品不断丰富、关联交易增多、流程日益复杂、网络融资应用程度提高,信贷业务中操作风险因素不断增多。同时,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流动性收紧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和个人资金压力加大,内外部信贷欺诈事件多发,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上升趋势明显。

在此背景下,加强管理、有效防范信贷操作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日益凸显。一是银行能够及时规避信贷及非信贷损失(如监管处罚),提高经营效益。据巴塞尔委员会统计,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中信贷业务占比在30%以上、损失金额占比近60%,而我国该比例分别为近75%、80%。二是能够防范声誉风险,避免因操作风险事件导致股价暴跌、侵蚀股东价值。从国外银行实践情况看,操作风险事件带来的市值缩水往往数倍于事件本身损失金额。三是有利于保持机构稳健经营,保护员工自身合法权益。信贷操作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面临经济或行政处罚,涉及机构也将受到经济处罚或业务整顿,甚至上追两级,追究管理责任。而从近期多起事件情况看,部分已经上升到违法放贷、失职渎职、追究银行内部信贷人员刑事责任的程度,判刑依据即为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或失职。

二、信贷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

贷前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在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经营、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该环节是信贷流程的起点和基础,更是决定业务准入与风险防控的关键。贷前调查不尽职主要表现在:未认真审核或未发现融资申请方不具备融资主体资格,如存在未经授权、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等缺陷;未实地调查企业经营状态、经营场所等情况,未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贷款申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未认真审核融资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担保能力等;通过复制粘贴完成调查报告,回避或隐瞒风险因素或实际情况,甚至收受回扣(贿赂)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审查审批人员;错误认定所属行业以规避信贷准入标准和限额管理,虚报信息以高评信用等级或扩大授信等。

(二)审查审批不审慎

1.越权或规避授权审批。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或企业审批发放融资;二是为规避审批权限约束,将融资申请规模化整为零,审批通过;三是审贷分离流于形式,逆流程发放融资。如在贷款审批通过前已完成贷款合同、借据等文件凭证,导致审批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或借据生成日期、融资期限和金额与审批不一致等问题。

2.审查审批把关不严。一是在外部行政干预或经济利益驱动下,审查人员放宽审核标准,撰写符合审批要求但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符的审查报告或意见,审批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二是客户或项目预期现金流、偿债保证比等测算过于乐观,以及未针对风险因素设置放款前提条件或限制性条款。

(三)担保不合规或能力不足

1.保证缺乏效力或保证能力不足。一是担保范围、担保内容、担保事项没未经保证人审批同意,或公司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提供的担保不在企业允许的范围内;二是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由同一自然人控制或存在互保、连环保证等问题;三是保证人经营大幅下降、代偿能力明显不足或隐瞒对外过度担保。

2.押品无效或不足值。一是存在法律法规明确不得用于抵质押、同一押品重复抵质押或押品以次充好等问题;二是借款人未在抵押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向银行提供伪(变)造的他项权证;三是企业自身或伙同资产评估机构虚增押品价值、隐瞒押品质量瑕疵或价值变化。四是在未完成质物背书转让、移交、止付等情况下放款,或在融资收回前提前释放质物。五是监管公司未能切实履行职责,质物遭哄抢、调换或被“强行出库”。

(四)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签订不规范,将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使诉讼过程中因材料无效导致银行债权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借款及担保等合同未实行面签;冒名签名、无权或越权代理签名、伪造印章;抵押信息、借款人地址、账户信息以及金额、期限、利率、借款人、担保人、借款用途等合同要素填写及签章不规范等。

(五)放款核准不合规

主要表现在前提条件未能落实、贷款支付不合规等方面。如在抵押物未在有关部门办理有效登记、保证金比例不足、项目资本金未同比例到位等情况下先行放款;未按合同约定,将借据项下款项进行受托支付或划至指定账户,挪用贷款;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或流向关联企业、房地产公司、股市、期市等明显与约定用途不符的领域。

(六)贷后管理不到位

贷后管理是信贷业务跟踪和信贷流程收尾阶段,时间跨度最长,但也是操作风险高发阶段。主要表现有:未按间隔期检查要求定期对客户、项目、保证人或押品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报告质量不高,内容空泛,甚至前后期雷同;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对企业主体资格丧失、重要人事变动、股权变更、大额对外投资或担保等影响银行债权的不利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采取防控措施;未认真按照贷款质量分类标准进行贷款分类,高估贷款真实形态,掩盖风险;借款人出现本金逾期、欠息情况后,未及时进行催收,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导致债权诉讼权利丧失;重要信贷档案资料(包括押品相关权证,董事会通过的同意借款或提供保证的相关决议,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要件)缺失,影响依法收贷,导致债权损失。

三、风险成因

(一)合规意识较为薄弱

当前,基层行多重市场拓展、轻风险防控,重营销、轻合规,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流程操作不规范。尤其是,多数信贷人员对信贷操作风险的认识仍有偏差,认为该类风险不大,对银行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影响较小;多为细节问题,至多违反行内规定,扣减合规积分或绩效;甚至存在“只要不收企业好处、不与企业合谋骗贷就不会违法”的认识误区和“违规不违法”的侥幸心理。

(二)制度流程落实不力

一是制度、流程缺位或不明确。如对信贷标准、岗位职责未予明确;仅是层层发文件,要求不具体或不具操作性。二是执行不到位。业务实践中,制度规定未能严格执行或落实流于形式,个别环节因缺乏系统控制甚至出现越权审批或提供担保、超授信等严重违规问题。三是惩戒力度不够。由于违规成本低,不仅未能发挥警示作用,反而助长简单问题屡查屡犯,使信贷操作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三)员工管理不到位

一是近年来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客户规模不断扩大,但对应的信贷人员数量变化不大,客户经理平均管理的客户数量及贷款金额持续上升,调查、核保、贷后检查等工作量明显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操作不规范或存在疏漏等问题增多。二是部分员工从业经验,特别是信贷从业经验不足,缺少专业知识和技能经验,对异常行为、风险隐患的识别判断能力不强。三是个别员工受利益驱动,涉及内外串通、利益输送,而以往银行对信贷人员个人行为的监测排查工作较为薄弱,缺乏前瞻性,往往在风险事件发生后才发现员工异常或不端行为。

(四)监控能力有待提高

操作风险重在预防。但目前银行对外部欺诈行为监测预警能力普遍不足,导致该类风险管理基本停留在案件管理范围,多为事后跟踪惩处、少有事前预警防范。同时,对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隐患或薄弱环节认识、梳理不够,尤其是对可参数化控制的环节缺少系统刚性控制。

(五)外部欺诈增多

部分中介机构及其员工受经济利益驱动,与借款人串通,伪造或粉饰贷款申请材料、要件或凭证,骗贷套贷,也是近年来银行信贷操作风险多发的重要外因。如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企业粉饰报表、虚假记账,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净资产等;资产评估公司收受借款企业好处,高评抵押物价值;房地产中介与借款人合谋,协助申请假按揭等。

四、防控措施建议

(一)推进能力建设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信贷人员全面学习《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和监管机构信贷业务监管规定,牢固树立依法合规办事的法律意识、守住合规操作底线。使每个信贷人员了解,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0万元或者造成2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就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强化违法放贷案件专题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使员工认识到:对贷款发放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已不再局限于行内处罚,而是上升到了国家刑法追究的层面,如果不依法履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就将触犯法律。

(二)强化人员管理

1.完善人员资质管理。实施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将专业资质作为从事信贷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办理具体业务的刚性约束。充实信贷从业人员队伍,加强继续教育,尤其是信贷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风险案例的培训,着力解决基层信贷人员数量、质量与操作风险防控不匹配的问题。

2.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通过非现场方式,监测员工是否存在以下禁止性或可疑行为。通过工商注册信息,筛查信贷人员是否注册、经营或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通过账户结算信息,筛查信贷人员是否与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充当资金掮客、收取好处;是否通过本人或亲属账户归集他人资金归本人不当使用或转借第三人,涉嫌高利贷或非法集资;是否存在频繁、不正常的高档消费行为等。

3.健全激励惩戒机制。严肃信贷纪律,明确“尽职免责、失职惩戒”。对信贷操作风险问题及事件,区分性质、程度,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以儆效尤,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出现。

(三)规范信贷业务操作要求

全面梳理内部制度规定、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如贷前调查环节,要求必须对借款企业经营场所、经营状况等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工商注册信息,调查借款人、保证人关联企业情况;审核财务报表、销售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对应收账款类贸易融资业务,应调查借款人与付款方贸易往来记录、付款方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并严禁通过借款人从付款方处取得应收账款确认书及回执等。押品管理环节,严格执行押品实地调查,并上传押品实地走访照片;参考外部评估情况,客观、审慎评估押品价值,严禁根据贷款申请金额逆向评估价值;坚持双人到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质押手续,取得他项权证后及时入库保管。

(四)提升欺诈风险识别水平

通过集成各类信息,分析异常行为,构建欺诈侦测模型,能够识别不诚信或虚假骗贷客户,纳入黑名单,禁止信贷准入。

1.加强多维度信息比对。一是结合财务造假常用手法与案例,完善财务指标勾稽模型。如在注册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如存在较大差异,则为虚假出资;企业往往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虚增收入和利润,而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操纵难度较大,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总体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帮助判断利润质量;个别企业会采取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行为掩盖抽逃资本行为,需要对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二是多维度信息校验销售收入及经营状态。如利用纳税额校验销售收入、利润的可靠性;利用海关进出口数据、物流信息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利用外部权属登记信息判断权利登记唯一性以及押品有效性;比对合同签订(或发票开具)时间与融资申请时间,判断融资背景真实性等。

2.识别隐性关联关系。利用外部工商、户籍以及内部公司、个人客户相关信息,挖掘股权、人员等方面关系,全面掌握借款人的关联关系,及早防范多头融资、重复融资、互保或担保圈、虚构贸易背景以及贷款被挪用流向关联企业等问题发生。

3.关注融资异常行为。一是贷款申请异常。如多户企业申请网络融资的IP地址相同;多户申贷企业名称相似、成立时间集中、经营地址相似或为同一自然人控制;贷款申请报告、财务报表等申请资料相似;用于质押的存单或保证金的实际资金来源为贷款或贴现资金等。二是账户交易异常。如个人账户频繁接收大额资金且基本无留存,涉嫌洗钱或非法集资;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前账户流水异常增加,贷后迅速下降,涉嫌虚增交易流水套贷等。三是贷后行为异常。如多户贷款相近时间发放后,流向同一企业或自然人;多户企业贷款实际还本付息来源于同一企业或自然人等。

(五)加强系统功能控制

1.对调查环节,将信贷政策制度明确的准入标准进行参数化设置,如信用等级、行业特定指标(如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将可证实的第三方信息(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工商注册信息中的开业时间等)直接导入信贷系统,避免操作失误。

2.对审查审批环节,将审批权限、授信及担保占用、小企业融资限额等设定阈值,防止越权或过度授信;对评级中存在频繁试评、大幅上调定性得分等情况的,控制最终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

3.对押品管理环节,实施系统控制确保押品冻结先于融资发放、押品释放晚于融资收回;审定重评周期,及时提示发起重评;对大宗商品、上市公司股权等类押品,开发盯市、自动预警与平仓功能。

4.对贷后管理环节,将限制性条款进行参数化设置,自动触发、实时预警控制;对要求专户管理的账户,设定资金只入不出的控制功能,从源头上避免还款来源被挪用;对贷款支付对象非约定受托支付对象的,及时提示、控制。

(六)严格中介机构管理

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物流监管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把好合作入口关。对规模实力偏小、从业时间较短的机构,谨慎开展合作。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定期评价、动态调整。对有外部不良记录或因中介机构不尽职、甚至与借款人串通导致银行信贷损失的,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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