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素敬(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秦素敬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现如今,我们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对虚拟财产的定义进行界定十分必要,本文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分析三种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端,在此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要受到债权的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特征;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国际化的背景下,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是对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交流有重大影响,更是对人们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特征,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民事活动主体的身份呈现数字化、虚拟化的趋势。我们逐步认识到互联网带给我们诸多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关于“虚拟财产”问题的法 律研究。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指在视觉上以物的形态存在于网络中但现实种没有与之一一对应的真实数字化电磁存在的形式。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现实交易而获得的虚拟物,可以转让,买卖的虚拟物,典型的就是收费的邮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游戏装备,微博,腾讯等免费的虚拟物,甚至将数字遗产作为虚拟财产。因此本文主要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论述点。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依附性 。 由于其仅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特定的虚拟财产因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体现其价值,且随着该游戏运营过程的起始、发展、终止而出现、变化、消失。
2、价值性 。虚拟财产本身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具有经济效益。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通过免费申请的ID账号、邮箱等,经过长期的使用,可以表现为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网络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和债权凭证属性的复合型权利的集合体①。
3、时限性 。虚拟财产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或者网络社区空间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仅在游戏或社区空间运营的一定阶段存在,如运营商一旦停止运营,其便会消失。
4、合法性 。虚拟财产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才能纳入到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之列。
(一)物权保护形式。我国《民法通则》75条规定“其他合法财产”。那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中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物权法》第2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现行财产制度或物权制度所保护的客体是有体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并未直接规定在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中,但有些学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将民法上的“物”做了一些扩大解释以更好的适用物权保护模式,其依据为可以考虑即将颁布的民法典草案总则中扩大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使其能增加一些新的财产概念,从而使新的财产在法律上找到依据。但仍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由于虚拟财产的时限性致使玩家通过现实货币购买或练级而得的虚拟角色,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会随时就运营商对游戏的终止而消灭,这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无期限性有所不同。因此此种保护模式有待于商榷。
(二)知识产权保护形式。虚拟财产体现为虚拟网络世界中的智力成果。即使通过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通关成功。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为视网络虚拟财产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一款网络游戏本身进过开发者设计其游戏角色,游戏等级,游戏图片等,在玩家游戏过程中的预设,因而其享有著作权;另一种玩家在修炼等级时是付出一定的时间与精力的,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练级”到一定程度或阶段时,玩家有权出卖该游戏等级,虽然开发者设计之初为特定角色的产生创造了环境和条件,但并不影响玩家享有该处分权。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由开发者与网络玩家共同享有。基于此笔者更倾向于可以把这两者的关系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即债权保护模式。
(三)债权保护形式。部分人将虚拟财产视为在债券的虚拟凭证②。但有学者③提出“虚拟财产所呈现的是一种动态扩张的趋势,随着游戏的深入和升级,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相应地得到扩张其所享有的债权外延也不断扩大”。此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最终的形式也是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中达到一个可预期的合同标的,即完成虚拟角色的练级或是游戏等级的最高层级,都是在运营商的可操作范围内的。因此,虚拟财产可视为债权关系中明确的标的物。
无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如何归类,就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债权的保护模式,尤其是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当然,最终法律对此问题的界定,不仅仅取决于法学理论的研究,还取决于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多方利益的平衡,而法官在相关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应当是对法律公平精神的维护及社会价值的平衡。科技的进步又会不断的促使法律制度的完善,相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注释:
①张平 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3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 (P48<即时通讯软件号码法律属性研究>)
②虚拟凭证:是相对于支票债券等实体凭证而言的。寿步,陈跃华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③石杰 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政法论丛》第4期2005/8(35)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张平 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3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
[3]寿步、陈跃华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版
[4]马克伟、俞卫锋 主编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第五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60-01
作者简介:秦素敬(1991—),女,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陕西省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