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林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执法;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适应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形势的有力举措,是贯彻新时期政法工作总任务和检察工作总要求的实际步骤,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对于全面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司法警察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石。结合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可见司法警察的警务执法即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法律法规所重点规范的内容,其核心要求就是执法的规范化。作为具有公务职能的司法警察,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条例规范的要求标准来规范化执法,维护警务执法权的神圣与尊严。
2.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国家检察权行使的重要力量,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及保障检察院内部各部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司法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往往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进程和检务工作的开展,因而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职权严格规范执法。
3.司法警察规范化的执法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要手段,更是展现公职人员乃至人民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
司法警察往往在一线基层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其职业活动直接反映了人民检察院的形象作风,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时刻以规范执法严格的要求督促自己,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展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优良形象。
二、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几点对策
1.加快制度建设,狠抓落实力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才能有效地规范化地开展,因此必须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必须要有完备详实的规章条例以供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参照执行,同时依靠细化完善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来具体实行,真正做到“以条例章程为指导,依制度措施来实行”。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司法条例和规章是我们司法警察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的总的指导与依据。近年来,明光市院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相关规则、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明光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流程》、《明光市检察院侦查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流程》、《明光市检察院警用械具管理使用规定》、《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其中在办案工作区管理规定中分立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及办案工作区安全检查、办案工作区岗位职责等规定。这些条例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职责权限,为我院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与良好的保障。由于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我们也看到相关条例规章制度在实际落实中还不能得到充分地执行。因此,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更应该狠抓落实,加快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进程。严格落实派警用警制度。派警用警制度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第一步,也是及其重要的一步,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开展相关执法工作,都必须要有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性的执法依据,派警用警制度正是给予了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先期程序性保障。只有严格按照该制度规定的流程去操作,不搞形式,不搞特殊,用警部门与警务部门相互配合,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检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和保障司法警察的执法规范化能力。
2.注重规范化执法意识培养,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结构和业务能力存在“先天不足”,有的司法警察同时兼任其他职务,而司法警察工作有它自身的专业性,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很难胜任履行职能的要求,更无法实现规范化执法。因此,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以适应规范化执法的要求显得十分紧迫。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等。通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让每位司法警察深深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具体的执法中应树立服务意识、形象意识、服从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为全面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能、服务检务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各项岗位技能。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突出抓好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技能培训。作为司法警察自身来说,应不断强化自我学习意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为规范化执法做好知识和能力上的储备。
3.明确检警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从制度上、组织上明确了司法警察地位与职责,这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实现其规范化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检察院内部,警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不应该是隶属关系或附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是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其它部门需要司法警察的协助,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也离不开其他部门帮助与配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执勤执法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接受检察官的监督与指导,相互配合完成出警任务。当然在当班期间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超期办案、刑讯逼供等不规范办案行为,司法警察也应及时制止,向案件负责人给予必要的提示,并视情况向警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因此司法警察即是执法者,同样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同样也是司法警察规范化执法的重要体现。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全面规范和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条例》是规范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对包括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全面规定。对司法警察工作来说,这些基本制度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意义和作用。《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实践思考,回应了新形势下广大检察人员对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期待。各级检察机关要广泛兴起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热潮,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司法警察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条例》为基本教材,以司法警察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普遍培训。特别是要围绕新增加的职责和职权,深入搞好专题研讨,更好地把握贯彻《条例》的主动权。要对照《条例》要求,搞好文件的清理和检查,进一步确立《条例》在司法警察工作规章制度中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一件大事和长期任务,切实摆上位、扎实抓到位,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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