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开放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变得空前频繁,大量出现的农民工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农民工也随之成为高犯罪群体之一,严重危害着社会。该篇论文试图从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并提出建议预防和治理农民工犯罪。
关键词:农民工;犯罪;特征;预防;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大量农民工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农民工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农民工犯罪率高涨不下,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等都造成了一定威胁和伤害,农民工犯罪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农民工这个特殊的群体中,因为自身以及社会的一些原因,有些农民工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没有固定的基本生活来源,再加上社会诱惑时刻存在,贫富差距明显,当这些农民工遇到无法解决的生存等问题时,便走向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及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1]农民工犯罪问题亟待解决,农民工犯罪因这个群体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农民工犯罪特征
(一)农民工犯罪主体特征
1.农民工犯罪主体性别特征
犯罪以男性为主,这源于我国城市化建设阶段产业结构的特点,也由于我国农村传统制约下的家庭结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比较盛行,外出打工谋生的大多是男性。在农民工犯罪中,犯罪类型主要是侵占财产类的犯罪,但也不排除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犯罪。由于身体等生理条件的不同,男性农民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大多会动用暴力手段,抢劫罪是男性农民工犯罪中出现率最高的一类犯罪,有直接实施的抢劫犯罪,也有在盗窃、抢夺行为实施过程中为逃避抓捕等而使用暴力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女性农民工实施犯罪多采用不用耗费太多体力的非暴力手段,比如麻醉、欺骗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外出务工的女性农民工数量增多,女性农民工犯罪率也会出现增高的趋势。
2.农民工犯罪主体年龄特征
由于农村对教育的重视度不够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老一代农民工的影响,外出务工人员中年轻人数量不断增多,其中还有不少是未成年人。农民工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占据比重很大,这与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年龄构成是相符合的。目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中主要分为两类,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老一代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刚开始就外出务工的年轻人,现在年龄大多在四五十岁以上,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他们的后辈,年龄在14~30岁之间。在犯罪的农民工中,19~30岁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也不在少数。[2]这个年龄段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社会阅历比较浅,做事情感情义气摆第一位,自我控制能力弱,加上网络媒体等信息传播的发达,面临的诱惑非常多,他们大多抵制不了这些毒害诱惑的影响,一旦碰到别人触及了自己或者朋友的利益,便会完全不顾后果、肆意而为、冲动实施犯罪行为。另外,他们有比较强烈的物质欲望和生理欲望,在背井离乡、远离亲情和爱情的情况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农民工犯罪主体来源地特征
一般来说,农民工犯罪人口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因缺乏文化、技术等就业竞争力,有些人难以谋生,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来源,可能转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农民工的流动一般不是远距离的,也就是农民工主要会在邻近的省份务工,他们在为邻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会在开始一段时间里导致邻省犯罪率的增高,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还未能融入当地的生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中一部分人已经适应新的生活,并融入到邻省的生活节奏中,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犯罪率会有下降。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增多,务工地也不限定在邻省,而开始选择比较远的省份,农民工输入地的经济发展迅速,这样农民工如果想要融入新的城市生活就要付出更多的适应性成本,必然产生更多的冲突,犯罪行为也会增多。
4.农民工共同犯罪主体特征
农民工居住的范围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输入地的一些欠发达地方,因自身教育程度及素质的影响,农民工缺乏对自身的有效组织管理,同时,社会也未对他们有足够的重视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样就造成农民工预谋犯罪的机会大大增高,流动人口团伙犯罪得以蔓延。在以宗族、血缘、乡土观念和村落意识为纽带结成团伙犯罪的基础上,农民工多是因为亲戚或者老乡等关系而结合在一起,并且现在农民工犯罪有向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的发展。
(二)农民工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1.农民工犯罪时间特征
农民工犯罪受到农民工这一身份的影响,从时间方面看,犯罪比较集中发生在农忙和春节前夕。部分农民工在老家仍然有田地要耕种,这样就导致在农忙时节,农民工返乡比较多,受我国传统习俗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工春节会回老家过年,走亲访友。但是部分农民工却因为各方面原因可能没钱或者想衣锦还乡撑撑面子多带点钱回家,在农忙返乡和春节返乡前,这些农民工就可能为了钱疯狂作案,导致这段时间农民工输入地犯罪率猛增,而犯罪类型绝大多数是侵占财产类的犯罪。农忙和春节期间,农民工输入地犯罪率明显下降,农忙后和春节后,农民工开始返城,导致农民工输入地犯罪率又开始上升。从日时段特征来看,农民工盗窃和抢劫犯罪多集中在凌晨和晚上两个时段。[3]
2.农民工犯罪地点特征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为减少支出,他们大多选择居住在房租和房价相对便宜的城郊结合带的出租屋或者旅馆,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大多是在其熟悉的环境下进行的,所以城乡结合部、城镇中的管理薄弱地区是犯罪高发地区。城郊结合带的治安管理因人员的复杂和环境的恶劣,政府管理的力度并不大,再加上居住环境的杂乱和隐蔽,为农民工实施犯罪、逃匿、销赃等都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城郊结合带等郊区是农民工犯罪比较多发的地区。从作案的场所来看,人口密集区如商场、旅馆、建筑工地等,因作案对象比较多,逃匿比较方便,成为农民工犯罪高发的集中地。
3.农民工犯罪流动性特征
农民工大多没有稳定的工作,他们居住的地方随着工作地点的变化而转移,如果实施犯罪,多体现为流动性犯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道路更为通畅,交通工具更加普遍和快捷,使异地传送更为便利,这些都给农民工流动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通讯、交通工具非常发达,农民工实施犯罪后可以借助各种现代化手段逃离,流窜作案的区域不断变广,作案频率加快,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4.农民工犯罪手段特征
暴力性。农民工文化程度比较低,实施犯罪时大多会使用暴力,而且农民工实施犯罪比较冲动,肆意而为,给社会制度的稳定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相当多的农民工实施犯罪时完全不考虑后果,犯罪手段一般比较低劣,说明当前流动人口犯罪在作案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使用暴力手段相威胁的趋势显著,犯罪的暴力化倾向严重。农民工多来自贫困地区,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处事不理智、不计后果。他们大多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农民工受城乡之间贫富差距和社会上各色诱惑的刺激十分强烈,有一种强烈不满现实社会的情绪,农民工实施犯罪多为抢劫犯罪,实施抢劫行为时会直接使用砖头或菜刀等凶器威胁或者直接加害被害人,在实施盗窃或抢夺等犯罪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反抗,也会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农民工在劳作过程中人格尊严很少受到尊重,经常受到老板或者包工头等的欺负,一旦不满情绪爆发,他们不会选择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他们根本就不知晓如何用法律去维护,往往出于本能,农民工相互纠结在一起,造成严重的群体事件甚至暴力冲突。
凶残性和破坏性。农民工选择外出务工绝大多数是因为经济原因,农民工身份是农民,来自于农村,小农意识比较强,经济条件一般不好,教育程度不高,有不少农民工甚至是文盲,而大部分农民工是法盲。农民工外出打工抱着改变自身命运的目的,希望在大城市能赚很多的钱衣锦还乡、光宗耀祖,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发财梦的破灭,有些连基本生活水平都无法维持。再加上社会贫富差距明显,他们看着社会中某些人整天花天酒地地生活,肆意的消费,就会产生仇富或者畸形致富的心态,对社会公平产生严重怀疑从而实施犯罪。[4]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手段简单低劣粗暴,完全不考虑自己行为后果,任意为之,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二、农民工犯罪预防和治理对策
农民工犯罪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其犯罪的特殊性,我们需要积极探索预防和治理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
1.加强文化教育
农民工所受的教育不高,也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这就决定了农民工所找的工作性质不可能是高技术的工作。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不高,在与他人竞聘的时候,缺乏足够的竞争力,以自己的能力通过正常的途径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很少会自我反省,自我调控能力弱,遇到问题进行判断时简单直接缺乏逻辑的思考,这也是导致其犯罪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农民工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鉴于农民工务工时间大多是在白天,可以考虑在农村或者农民工居住集中地开设自学考试或函授教育等,而开课学习时间最好安排在晚上。通过接受这样的教育,一方面农民工可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而有了一技之能后农民工可以拓宽求职的选择面,比如一些高新技术行业的工作等;另一方面,取得的学历教育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就业地市民化提供条件,比如现在很多城市规定,大中专以上学历是外地居民或农村户口的青年取得城市户口的准入条件。同时,通过接受教育,农民工可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取得更加好的就业机会,考虑问题也会更加周全,农民工犯罪率会显著下降。
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权是劳动者有要求接受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权利,并可根据这一权利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在于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实际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训练,以便选择职业和在职业上获得发展。就业前,劳动者必须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才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上岗后,劳动者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得注意的是,培训的内容应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应根据市场中对农民工技能的需求而对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比如市场急需掌握一定科技知识、操作技能、服务技能的人才,那么对农民工的培训就主要针对操作和服务的技能,这样才能学有所用、学用结合。在对专业和实用技能进行培训的基础上,要同时开展基本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其他能力知识的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能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3.加强农民工法制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社会环境比较闭塞,生活习惯不严谨比较自由散漫,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他们根据传统的道德观和自以为是的生活习惯判断是非曲直、真假善恶,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都不强。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制教育是重中之重,很多农民工实施犯罪是因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却不知道怎么去寻求法律的救济,通过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知识,这样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预防犯罪。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把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工知法、懂法、守法,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懂得如何保留证据、如何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特别进行刑法的教育,让农民工知道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将要受到的处罚,使他们敬畏法律,不敢轻易冲动地干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4.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教育是法制教育的辅佐。农民工生活在农村,已经形成一定的道德观,但是此时的道德观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需要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对他们进行道德教化。要引导农民工形成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真假善恶的道德标准,学会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关系,知晓缺乏正确道德标准的行为是别人厌恶,社会反对的行为。尤其要给他们进行正确的金钱观教育,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致富,不要试图通过犯罪等违法行为谋取不法利益。
(二)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之农民工给输入地资源、环境和治安等方面带来的压力,造成输入地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而歧视又带来反作用,农民工通过犯罪等违法行为进行报复。为了预防农民工犯罪,我们需要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对他们进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度上破除不平等之外,还需要通过舆论宣传,教育输入地居民放下自身的优越意识,客观地看待农民工,从心理上接纳、认同农民工,进而和农民工互帮互助。[5]同时,要使农民工认同输入地文化,应尽快熟悉输入地人际关系的运行规则和公关礼仪,融入输入地城市。
(三)强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居于农民中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养老、医疗和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物质帮助弱者地位,其物质帮助权的实现,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物质帮助维权机制,也需要加强农民工自我保障能力。[6]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法,需要对其进行完善。这个保障体系需要完善以下制度:1、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为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当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时候,国家有义务对其提供帮助。可以考虑建立由政府出面成立公益劳动组织,为暂时没有经济来源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2、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农民工迫切需要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保障,职业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立可以减少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者患重大疾病无钱医治进而通过犯罪报复社会的机率。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保证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到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的农民工无偿提高法律上的帮助。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关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立法规定上,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应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在农民工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时,给其自行选择的权利,受援人从住所地或事件发生地的援助机构都可。同时,也要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工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大部分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解决不及时,会直接刺激他们实施犯罪来进行报复,在保留原有的权利保障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制定农民工争议解决的专门程序,比如更加简化便捷的司法程序,在举证责任这方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工诉累。[7]第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建设。机构设置应专门化,农民工问题比较集中,可以建立专门面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便于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这样可以比较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开展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第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是对其权利进行更加充分的保障,在经费这方面应加强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在预算中列入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稳定性,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这样能比较有效地遏制农民工犯罪的发生,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他们的利益。
(五)农民工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因制度缺陷、权益保障不力、农民工自身文化因素影响以及心理失衡刺激等原因,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农民工犯罪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法定从宽处罚情形。但是为了有效治理农民工犯罪,必须要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农民工犯罪从宽处罚,具体而言:
1.侦查起诉阶段
在对农民工犯罪依法采用逮捕措施时,严格掌握逮捕的条件尤其是“有逮捕必要”,如果对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理的要慎用逮捕措施,尽量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不用监禁的强制措施,同时在取保候审的手段上多运用人保和财保相结合,改进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农民工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可以采用保证书的担保方式,情节比较重的可以采用保证书加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审查起诉环节,对农民工犯罪嫌疑人要充分考虑是否有起诉的必要,公诉机关可以研究针对农民工犯罪不起诉的具体条件,形成规范性意见从而指导实际工作,适当扩大对农民工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对于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针对农民工犯罪的可以考虑确立辩诉交易制度,通过农民工对较轻的罪名或指控进行有罪答辩从而换取公诉机关减少犯罪指控或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这样可以鼓励被告人认罪并有利于其认真悔改。在侦查阶段要确立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果对于认定是轻罪还是重罪存在证据疑问的,要就低认定轻罪。[8]在提起公诉时,要向法院全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
2.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要重视非刑事化处理办法的适用,对于农民工犯罪情节轻微和主观恶性比较小的案件,尽量予以免于刑事处罚,但要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非形式化处理,这样既可以达到惩戒的效果又不至于让农民工难以接受。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农民工犯轻罪在审判阶段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犯重罪的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考虑酌定从轻处罚,这样既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又能使被害人和犯罪人满意,从而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3.执行阶段
考虑对于初次实施犯罪、偶然犯罪或者因为过失而犯罪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农民工被告人设立半开放式监狱推行开放式处理。绝大多数农民工是因贫而犯罪,实施犯罪的技术含量很低,可以在对他们适用减刑假释等制度时适当放宽条件。另外,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在推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农民工服刑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危险性测评,罪行比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设定不同的矫正目标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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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三元(1984~ ),女,湖南湘潭人,法学硕士,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