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山东潍坊 262737)
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研究
张娜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山东潍坊 262737)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加强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村贫困人群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从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入手,进而对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及具体途径进行分析。
城乡统筹 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农村贫困问题越来越关注。虽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其实施至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1.1覆盖范围有限,最低保障标准过低
虽然我国城乡统筹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多偏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与落实,仍然有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
城乡统筹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了保证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的基础生活需求,虽然我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但是其增长速度远低于物价等的增长速度,因此所谓的“最低生活保障”其实已经不足以维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1.2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识不足,救助以及受助观念存在偏差
救助者在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救助时往往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很多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将公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合法权利当作是政府对他们的一种“施舍”;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助长“好吃懒做”的恶习,因此常用苛刻的条件来对受助者进行筛选等。
此外,一部分受助者的受助观念也存在问题。这些受助者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他们没有认识到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其实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而致使很多受助者认为接受政府的救助是一种不光彩的行为。
1.3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与技术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一般由当地的乡村干部以及村委会成员等负责。乡村干部以及村委会成员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他们的社会救助理论以及相关救助政策等知识相对缺乏,因而无法保障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2.1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所规定的权利[1]。因此,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便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我国的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享受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鉴于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贫困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权利,有必要实施城下乡统筹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此外,国家一些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的政策也应该适当地向农村倾斜,以减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差距。实施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均衡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2.2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收入的稳定性
城市居民大多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农村人口则大多依靠土地来获得主要收入。农业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风调雨顺的年景有助于农作物的生长,农作物的产量也会相应增多,因而农民的收入也会增加。但是,自然因素有其不确定性,自然灾害的发生会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洪涝灾害、冰雹、泥石流、病虫害、地震等往往会使农业遭受重创,严重时还会导致农民颗粒无收。此外,在一些自然状况比较恶劣的地区,即使政府在政策上予以大量的优惠和支持还是会存在大量贫困人口。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差额补助[2]。由此可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及收入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2.3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土地是造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存在差距的重要因素。相关政策制定者认为农村的土地能够为农民带来一定的收入,具有保障功能,因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是合理的。农民对土地的保障功能的依赖性直接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并最终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影响。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保障农村居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的和谐发展。
3.1寻找合适的资金筹集方法
为了增强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实施,有必要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具体措施如下。
(1)改变现有的财政分担结构。政府部门可以以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为标准制定出一套包括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分级化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机制。该机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制定出相应的财政资金分担结构。例如,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较高,县乡政府的收入已经足以支持和保证低保工作的实施。在这样的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主要由县或乡级政府负责,中央只是给予必要的补助;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本身捉襟见肘,因此中央财政需要承担该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责任,省级以及地方政府只起辅助作用。
(2)借助非政府组织筹措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并不仅限于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在农村实施扶贫计划或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慈善基金等方式来减轻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方面的压力。
3.2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认识
加强人们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认识也是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1)保障对象具有普遍性,社会中的任何一个弱势人群都可以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当公民的收入水平无法满足其最低的生活需求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基本生存需求,他们有权利要求社会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物质援助。
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无法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都有权利获得由国家和社会按法定标准向其提供的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物质援助[3]。想要正确认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保证贫困人口基本的生存需求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点。保障标准基点的确定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社会保障与公民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保障标准的确定应该格外慎重。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保障标准的基点不宜过高,否则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从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国家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责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国家对任何形式的社会贫困人群均负有保障责任。
3.3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
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因此有必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全国性的针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法规。在法规中应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范围以及低保资金的筹集途径等,此外还要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资金的使用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进行详细说明,以促进城乡统筹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工作的管理促进其落到实处。中央应该加强对相关基层工作人员的管理,促使他们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贯彻和落实中央关于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法规。
综上所述,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农村居民收入的稳定性以及农村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城乡统筹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且细致的工作,因此只有不断探索才能使其取得长足发展。
[1]张立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前景展望[J].劳动保障世界,2010,(01):31-32.
[2]袁珊珊.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3,(06):13-15.
[3]于向辉,李素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经济视角,2010,(05):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