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难道员工没有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没有收回应收的货款等,公司也必须照常发放工资?”在由于工资引发的诉讼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的释法,往往仍难以置信。事实上,许多员工也不知道,在诸多情况下,即使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也不得克扣工资。
【案例】2016年3月,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其未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有权按照相应比例扣除李某的工资。李某通过1个月夜以继日地苦苦奔波,最终所达到的销售额仍与任务目标相距甚远。公司实际发给李某的月工资只有300余元,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论员工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案例】作为销售员的柳某经手一笔货款,经过半年催款,仍未能收回,公司于2016年4月底做出决定:自当月起,每月扣除柳某50%的工资用于清偿,直至款清时止。尽管柳某百般辩解,公司就是我行我素。无奈之下,柳某只好提起了诉讼。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应当对柳某的经营行为承担风险。更何况货款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钱款,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力的补偿。两者是完全不同且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的法律关系。
【案例】公司的一名员工不幸遭遇车祸,需要大笔费用医治,费用缺口较大,公司遂以“献出一份关爱”为名,在全体员工中发起了捐赠活动。而郭某基于上有老、下有小,且丈夫常年患病,自己的工资尚且难于维持全家生计,一直没有表态参与。岂料,公司却未经其许可,强行从其工资中扣除了200元。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也就是说,公司虽然可以在全体员工中发起捐赠活动,但员工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捐款、如何捐款、捐多少,其不顾实际情况,不考虑郭某意愿,强行从郭某工资中扣除,无疑属于“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