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宁 苏梦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论同性婚姻合法化
胡晓宁苏梦杰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摘要:各国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各不相同,有的赞成,有的反对,还有的国家给予其特殊的一种地位。李银河自2000年就在两会上提出同性婚姻提案,但是每次都是无疾而终,由此看来中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各种考量,从而逐步在立法上使其合法化。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考量
(一)同性恋最初的合法化。
早在古希腊时期到古罗马初期,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来自法律和宗教的摧残,反而还受到了社会精英阶层的推崇与赞美。同性恋尤其是男同性恋,存在于各个城邦之中,以希腊和雅典两大城邦尤甚。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曾在对话录《会饮》里写到最崇高的爱情,是双方共同追求真善美以达到精神的高度融合,也就是精神之爱是爱情的最高境界,而这种爱情仅限于两个男性之间。[1]
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同性之爱被社会主流认可,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思想崇高的人,都应该拥有一个与他们相匹配的同性伴侣。在这个时期同性恋不仅不被看做是犯罪,它还被看做一向合法和崇高的事情,被社会精英崇尚。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
到了二十世纪后半叶,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诉求也越加的猛烈,同性婚姻合法化浪潮席卷了大半个欧洲,对于同性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制,大体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增补家庭伴侣法或者制定同性伴侣法。这种“伴侣式”的立法的办法区别了以往异性婚姻模式和新兴同性伴侣模式。也就是同性为民事伴侣,而传统异性为婚姻,婚姻法调整后面的,民事伴侣关系法则调整前面的。[2]1989年,在丹麦的同性伴侣注册提案开始实施,就全世界而言,这都是一项伟大的创举,这个国家开创了通过《家庭伴侣法》来保护同性伴侣关系的新道路。
第二种模式是直接通过婚姻法来保护同性伴侣关系。比起带有妥协和过渡意味的伴侣法,显然同性婚姻法更加干脆进步。婚姻法不仅保护异性婚姻,也保护同性婚姻,二者权益相同。2001年,新《荷兰民法典》正式生效,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姻法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该法赋予了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相同的权利义务,这标志着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开始,至此荷兰在世界上首开批准同性伴侣注册结婚的的先河。随后比利时与西班牙等国也相继进行同性婚姻合法化。
婚姻一词的定义,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给出的是,婚姻为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这种契约的结合是获得社会所认可的、自由的、忠贞的、唯一的、合法的,这种认可它是由政府机关或者社会机构、宗教组织,通过赋予双方特定的权利、待遇和义务的方式得到体现。
由于亚洲文化传统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五大洲当中,亚洲是唯一个,没有任何国家通过同性婚姻的法律或者通过认可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的法律的大洲。其他四个大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在这些土地上,都有已经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的国家。
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它是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荷兰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1993的《共同生活协议》规定,不论同性伴侣还是异性伴侣,均可以在办公人员的见证之下,签订针对当事人的个人协议。该协议仅仅制约签订协议的两人,并且只以基本民事权利为基础,包括当事人结合所产生的配偶权与继承权。1998年实施的《民事伴侣法》有很大的进步,该法不再是伴侣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而是伴侣双方可以正式登记,这意味着,荷兰承认“登记伴侣”关系。登记方式为,伴侣双方(主要以同性伴侣为主)在司法部门或公证员或律师的证明下,共同签订《同居登记协议》。该项法律适合无法结婚或者没有结婚想法的伴侣双方,实际上,《民事伴侣法》也就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居法。[3]2001年,同性婚姻正式写入《荷兰民法典》。到此为止,荷兰真正彻底的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在婚姻法上,享有与异性配偶完全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自古就有男风男色之说,分桃、断袖、龙阳之好皆说的是同性关系,不仅不避讳,还闹得留名史书。弥子与卫灵公的分桃,出自《韩非子·说难》,董贤与汉哀帝的分桃,出自《史记》,还包括《诗经》当中一些暗示同性关系的诗句。尽管如此,古代中国对于同性恋的记载也仅止于此,并没有将同性恋的关系上升到夫妻关系这一层面。
目前,各个国家对于同性恋婚姻的态度不同,一种是不承认同性婚姻,中国即属于这种态度;一种是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还有一种是对同性恋者给予不同于传统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特殊的对待。
2016年1月,长沙芙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同性恋婚姻维权案,这是中国第一起同性恋婚姻诉讼案。两名男同性恋者于2015年6月去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结果被告知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根据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以及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也就是说根据传统观念,结婚的主体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法院认为二人的申请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出现了很多丁克家庭,很多人也在逐步接受同性恋。许多丁克家庭的出现是对传统观念中生育观念的一种冲击,而且同性婚姻也是建立在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是两个人的自由结合。在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比如可以先在不改变现有《婚姻法》的基础上,单独制定针对同性伴侣的《家庭伴侣法》,归入民法之中。
参考文献:
[1]柏拉图.柏拉图对话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52
[2]曹伟峰.北欧国家同性婚姻立法变迁及相关权益解读——以瑞典为中心[J].社科纵横. 2013,(1)
[3]陈阳.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探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73-01
作者简介:
胡晓宁,1990.8,祖籍河北石家庄,硕士学历,河北大学法律法学专业;苏梦杰,1990.9,祖籍河北保定,硕士学历,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