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政治权力

2016-11-28 02:21唐静白云鹏
人间 2016年12期

唐静 白云鹏

(1.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2.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如何认识政治权力

唐静1白云鹏2

(1.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 昆明650000,2.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650000)

摘要:政治权力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社会的内容不断丰富,那么政治权力的涵义自然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对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入,不断加深对政治权力的认识,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共权力这一新的社会发展,阐述对政治权力的动态认识。

关键词:政治权力;社会现象;公共权力

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力的本质是什么,已经在学界获得一个普遍的认识,即认为政治权力的本质就是社会公共权力。在获得这一认识的过程中,对于本质的探究,其实就是一个对问题聚焦的过程。对问题进行聚焦是非常必要的,聚焦可以使一个问题的首相程度相对减弱,甚至可以将一个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以便我们对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

在对政治权力进行聚焦的过程中,政治权力的本质得以凸显,即公共权力。如果我们对政治权力无从下手,那么我们可以公共权力入手展开对政治权力的研究,因为对我们而言,公共权力相比于政治权力,抽象程度要弱一些。当我们充分理解公共权力为何的时候,自然而然也就理解政治权力为何,盖源于政治权力的本质就是公共权力。

这样一来,对政治权力的认识就转化为对公共权力的认识。公共权力为何?说法很多,但是广为接受的说法是社会契约论,认为公共权力产生于社会全体之间的权利让渡,在让·雅克·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势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①这是卢梭所设想的社会公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如果把该条款转变成现代话语加以表述的话——个人理解——“构建一种以公共力量来维护和保障人身与财产的体系,在该体系中的所有参与者所获得的维护与保障是平等的,不会因参与到该体系中,而使参与者的自由受到减损。”

参与者所让渡的权利就是在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受损时可以反抗的权利。参与者将这一权利统一让渡出去,由公共力量加以维护和保障,因此,才有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论断,进一步讲,卢梭所言的“公共力量”就是所谓的公共权力。

如果我们对公共权力的理解只停留在这种程度,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运行公共权力的人仍然是该体系的参与者,运行公共权力的参与者当中的一部分,由于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之后,却获得了运行公共权力的权利,这样一来,在公共权力体系中,就存在两类参与者,一类参与者是凭借让渡权利获得权力,同时也获得了可以得到权力维护与保障的权利;另一类参与者也是凭借让渡权利获得权力,同时也获得了可以得到权力维护与保障的权利,到这里,两类人在社会公约中的对价,看似是平等的,但实则不然,后一类人还额外获得了运行公共权力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两类人是绝对不平等的。而卢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结尾所言“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②按照卢梭的观点,其认为在该体系中的所有参与者之间所获得的对价是平等的,并且认为主权者会天然地本着对社会公约的承诺,忠实地运行公共权力。就平等而言,刚刚已经提过了,两类人是绝对不平等的,如果想要做到平等,至少在后一类参与者获得运行公共权力之权利的对价之后,要赋予前一类参与者以自由决定由所有参与者当中的哪些人可以运行公共权力之权利的权力,当前一类参与者有了这一个对价之后,才能说两类参与者是平等。

然而,卢梭在第一卷第七章中,否定了这样的看法,认为“主权者既然是由构成主权者的个人组成的,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因此主权权力没有必要向臣民提供什么保证,因为政治体存心伤害其成员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③

但纵观历史,主权权力伤害参与者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对公共权力不需要加以任何约束的论断太过于理想化,其忽略了运行公共权力的那部分参与者之人性上的弱点。因此,在公共权力体系当中的两类参与者,在获得的对价上是不平等的,前一类参与者缺少决定由谁来运行公共权力之权利的权利,包括到了现代,前一类参与者的这项权利,也不是完整的,因为没有对应的权力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故而,政治权力体系目前仍是不完整的,而且权力与权利本身在逻辑上就是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有权利,就需要权力来保障,而权力又需要权利的监督,权利想要对权力行使监督权,有需要另外一项权力来运行,所以,没有权力保障的权利会被侵蚀,没有权利监督的权力会被滥用。

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回答一开始的问题,即如何认识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认识,我们首先要从动态的角度予以认识,因为政治权力作为社会现象本身是具有生命力的,其次不能单纯地从政治权力的角度加以认识,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关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能脱离彼此孤立地加以认识。

注释:

①[法]让·雅克·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8月版,第18-19页。

②[法]让·雅克·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8月版,第19页。

③[法]让·雅克·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8月版,第22页。

参考文献:

[1]周平:《政治学导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让·雅克·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8月版。

白云鹏,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政治系博士研究生,国际政治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8-01

作者简介:唐静: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