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针对排放权交易试点会计处理征求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分别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并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配额”和“经核证后的减排量(CCER)”两个明细科目。
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规定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节约的配额对外出售;企业从市场中购入的碳排放权用于投资。
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和披露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项目,“应付账款”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之间单独设置“应付碳排放权”项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披露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获取渠道及其财务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