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老子的“道”和启蒙思想的“法”

2016-11-28 03:02:08顾凡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人间 2016年10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道家老子

顾凡(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比较老子的“道”和启蒙思想的“法”

顾凡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摘要:道家思想是中国诸子百家中独树一帜,其中“道法自然”“清静无为”影响了后世君王的治世之道。孟德斯鸠和伏尔泰、卢梭并称启蒙三杰,他们关于“自然法”和法制理念的论述影响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构建。把这两个出于不同文化背景和时代的思想作比较,可以相对应的看到双方智慧的可取之处。

关键词:老子;启蒙思想;道;法

阅读《老子》的时候“道”的概念会频繁出现,这自然而然会使人联想到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当然这里所指的“法”是自然法。虽然原本“道”、“法”的出身和规则有着十分巨大的差异,但对就此两种思想基础作为治理社会的思路源头或者可能导致的混乱或者秩序,进行比较可能会有些许意义。

老子提出了“道法自然”的原始哲学思想。老子把“道”作为生育天地万物的本体和本原,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的观点,创立了一种原始的宇宙生成理论,老子认为“道”是“天地之始”、“万物之母”。道本幽深盛静,玄妙无宗,生万物而又离于万物之中,有了道就有了世界的本原和世界的一切,于是万物产生。在此基础上,老子又提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在老子着来,道、天、地、人都是自然存在的。人效法大地,大地则依法于天,天则效法道,以道为其运行的归依,道则以自然为归依。这里自然并非指的是现实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的含义。“道法自然”,是说道本身就是自然而然,自然万物和人类杜会都要以自然而然即以道为其法剧,一切听其自然。道家一系列的伦理思想比如无为、无欲、无私、见索抱朴、少私寡欲、柔弱谦恭、知足不争、致盛守静等都是围绕“道法自然”这一关健枢纽展开的。

古典自然法, 又叫:“理性法、客观法、上帝法、永恒法”,又称“近代自然法” ,它是在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在内的法哲学。自然法由“自然”、“ 法”两个词语组成,因此理解自然法,就必须深刻理解自然的基本要义。因为自然法的多重解释主要原因就在于自然的多重解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这样说明:“在上述法律产生之前,就存在自然法。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其力量完全来源于我们的身体和生存状态。为全面了解这些自然法,必须考察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人类所接受的法,就是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理论强调法律与自由、平等和道德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紧密联系,反对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自然法还在近代欧洲掀起了一场强大的立法运动,是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的锐利武器之一,是近代启蒙思想家启蒙思想的重要内容,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

中国和西方都认为,在至高无上的自然法或“道”面前众生平,都追求自由。但由于东西自然状态的不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政治理论和政治道路。

在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时候,中西方的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道家由无欲思想进而主张无知,提出了政治理论在具体运用上产生了愚民的效果。但是道家本意在于希望人民无知无识,而能无争无乱。老子说:

塞其兑,闭其门(此二语谓杜民之口鼻耳,使之无知无识也)。挫其锐(折民之锋芒,使之不逞能见贤也),解其纷(解民之纠纷,使之无争无乱也),和其光(混同民之德采,使之不表殊立异也),同其尘(同一民之行迹,使之无桀驰异驱也),是谓玄同。(《老子》第56章)

又说: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老子》第65章)

当然,老子的这一观点建立在民本愚善的基础上,智慧开化反而使得社会风气败坏。这一看法类似于洛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平等、自由、互敬互爱。因而将此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人们相互之间应有的种种义务,从而引伸出正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因此,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从我们和与我们相同的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当然在自然状态下也有违反自然法的人和事情出现,既便如此洛克认为应该宽大为怀。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有权去执行自然法,但当他抓出一个罪犯时,却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加以处置,而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但是相反的,基于人性本恶自然状态的霍布斯则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野蛮、残忍、充满暴力、欺诈与不信任,各自为战,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慌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因此对于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不仅导致了中西方的政治思想不同,单在西方内部对自然社会的解读也存在差异。 但是西方遵循着理性的原则,追求着正义的精神,孟德斯鸠强调法的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而在道家思想中,对于治国理念的追求并不在具体的治国方法上,而是通过“有所谓,有所不为”而“法自然”,即在非刻意的制度安排下就可以遵循着社会的自然状态随其发展。这体现出一种在表面混乱的状态之中自有其秩序在默默运行,这和西方将秩序的法则套用在混乱的社会身上有所不同,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道德经,新编诸子集成》,楼宇烈校释,中华书局,2008年第一版。

[2]《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作者信息:顾凡,(1990年),男,汉族,籍贯江苏苏州,硕士研究生,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政治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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