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足球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产生与消除

2016-11-28 16:54王荣凯王婴宁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广西桂林541000
当代体育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消除足球

王荣凯 王婴宁(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0)



浅析足球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产生与消除

王荣凯 王婴宁
(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0)

摘 要:足球运动是世界第一大运动,在运动项群分类中属技能主导类中的同场对抗性项群。足球运动的特点为:整体性、对抗性、多变性、艰辛性和易行性。由此不难看出足球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产生的原因也是相当复杂的。该文通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对原有的文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再通过运用录像分析法,对世界高水平比赛进行分析,从生理和心理方面总结出5点原因:体内能源物质、体内堆积废物、内环境紊乱、神经接头疲劳和保护性抑制、心理状态的影响。同时也找出了睡眠和安静休息、营养物质补充、运动性休息、泡沫轴的使用、中医疗法、水疗和理疗7种较为实用的恢复方法。

关键词:足球 足球运动员 运动性疲劳产生 消除

1 运动性疲劳的定义

早在1915年莫索就提出,疲劳是细胞内化学衍生物导致的一种中毒现象;1979卡波维奇认为,疲劳是肌肉不能产生所要求的或预想的收缩力;之后,爱德华兹提出,疲劳是丧失保持所需或期望的输出功率;直到1982年美国波士顿的第5届国际运动生物化学会议上才将运动疲劳正式定义为:机体不能将它的机能保持在某一特定的水平和/或不能维持某一特定的运动强度。

2 运动性疲劳的产生机制

运动性疲劳产生的机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生理和心理负担过重,必能引起体内机能的变化,某些生理常数的变化,如,呼吸、心率、血压等和复杂的生理、生化变化。一旦这些变化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最终将导致训练过度而产生疲劳。

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对于运动性疲劳的生理机制提出过几种假说。分别是“衰竭”学说、“堵塞”学说、“内环境稳定性失调”学说、“保护性抑制”学说、“突变”理论、“自由基损伤”学说。

3 足球运动员的疲劳产生原因

现代足球比赛中,优秀运动员在每场比赛中大约要做1 350个技术动作,包括220次高速跑。其他如运球、抢截、头球等也同样消耗着能量。整场比赛平均下来,有氧负荷占最大摄氧量的75%,而在强度较的比赛中,无氧供能要超过25%。

3.1 体内能源物质的消耗对运球员的影响

随着比赛的进行,每一次技术动作的完成和每一次高速跑的结束,体内的能源物质在无时无刻的进行着消耗。ATP-CP的消耗,肌肉中糖原的消耗都影响着运动员高水平的发挥。在比赛的最后15 min,大多数运动员只能做低强度的运动,世界只有3%的运动员可以保持高强度运动,绝大多数球员在结束阶段都出现了疲劳。

3.2 体内堆积废物对球员的影响

球员每次高强度运动后,体内乳酸大量产生,造成了在接下来的几分钟内无法继续进行高强度的运动。随着乳酸分解和CP的合成,球员的运动强度又可逐渐恢复。由此可见,持续的高强度运动后,球员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疲劳期,在这段时间球员无法继续高强度的运动。同时其他的堆积废物也在对球员的运动能力产生影响,但都不是立竿见影的,随着比赛的进行在最后阶段逐渐显现出来对球员疲劳的影响。

3.3 内环境紊乱对球员的影响

在常规温度下进行比赛,许多球员可以脱水超过3 L,在湿热的环境中,体液会损失4~5 L。体液的流失将会引起体温升高以及心血管压力增大。在比赛中,球员的身体中心温度可以高达40℃,高温的产生会导致人体中枢产生疲劳,从而导致人体疲劳深化。

3.4 神经接头疲劳和保护性抑制学说对球员的影响

这两点作者认为可以合为一点来评价对球员的影响。高强度的比赛中,神经接头随着高强度的刺激,乙酰胆碱对神经接头的反复刺激从而导致受体脱落,从而形成疲劳的产生。同时大脑皮质也会因机体逐渐的疲劳,防止球员的过度劳累而产生保护性抑制。这两点同样在比赛的最后阶段可以明显的显现出来。

3.5 心理状态对球员的影响

不同的比赛球员的心理状态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心理兴奋与疲劳:分为比赛开始阶段;双方比赛胶着,率先进球的一方;实力高于对手;主场观众的热情和教练员的积极调控。

比赛开始阶段的兴奋是由于双方都想在比赛的刚开始阶段取得进球,打破僵局来掌控比赛,这时的球员心理和身体都处于兴奋阶段,可以延缓的疲劳的发生。当双方球队实力接近,比赛胶着时,率先进球的一方心理处于兴奋状态,这时可以抑制疲劳的进一步发展。实力高于对手时,每一次完美的配合都会使球员处于兴奋状态,抑制了疲劳的产生。主场观众的鼓励和教练的鼓励也对疲劳的抑制有着很好的作用。

(2)心理低落与疲劳:两支球队实力相当,但一方在短时间内由于各种原因打进了对方在比赛结束前都不可能完成的比分时;大比分落后时,这时球员的心情低落,可能产生不想接着踢了的心理,对竞技能力的发挥影响巨大,同时也加速了疲劳的发展。

(3)心情焦躁与疲劳:两支比赛队伍实力相当,但双方都未取得进球,同时这场比赛对双方的总体成绩没有很大影响时,只想快点

积极性;另一方面会造成体育竞技伤害事故发生率的上升。

1.4 竞技体育体系的不完善引发的伤害事故

我国竞技体育的运作模式长期以来还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单边的运作方式在满足行政主体利益的情况下无法使履行国家需要具备的公共责任,完善有序的竞技训练体系要求处理好国家资源、学校教师自身发展需要的关系,要求足够重视竞技训练者的身心健康程度,要求对教练员工作的人格足够尊重。而现阶段竞技体育体系的不完善使得竞技体育在开展中无法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综合条件利用和相关政策支撑无法达到和谐有序的竞技体育的开展,从而可能衍生出竞技体育中的伤害事故。

2 对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

2.1 导向过错归责原则在伤害事故中的运用

学校的体育教育开展应该按照国家大学体育要求的规范进行,要兼顾到体育活动开展和对体育学科性。我国行政法范围内对导向过错归责欠缺正常标准,导向过错所属公务过错中主体非是个人,往往无法归咎于公务人员,其次公务过错具有客观性,道德批判和谴责会淡化成虚拟过错。在此基础上很大程度的排除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从而转向行政主体。因此,对于行政管理中导向错误引起的伤害事故的归责应由学校承担。

2.2 谋利过错归责原则在伤害事故中的运用

谋利过错引起的伤害事故的归责不仅包括学校体育竞技赛事的领导者和直接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要包括所在组织的委托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由于学校主管竞技训练的负责人为了谋取私利在不具备相应运动素质的情况下造成运动员伤害事故,就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并由其承担部分责任的方法,可以对其他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对工作规范的重视起到监督作用,同时扩大了在运动员之外对伤害事故归责的范围。

2.3 体系失缺过错归责原则在伤害事故中的运用

体系失缺过错归责要考虑到违法归责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主张将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判断标准,危险责任原则主张公权力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时对社会成员造成损害就应该给予适当补偿。两者对构建保障体系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在违反法律规范外的法律良俗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做好了诠释。在体系失缺情况下危险原则的建立有利于减少运动员危险,使他们的相应权益的到保障。

3 结语

基于行政过错条件下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应当在我国现阶段具备的体育竞技训练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影响伤害事故发生因素针对性的提出在其不同情况下归责原则的应用能够对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推动我国大学生竞技体育活动的积极开展。

参考文献

[1]段荣芳.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11.

[2]史硕.高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3.

[3]张志.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责任及救济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DOI:10.16655/j.cnki.2095-2813.2016.03.151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6)01(c)-0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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