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案件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证据规则研究

2016-11-28 10:53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完善

敬 文

(四川文理学院体育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

兴奋剂案件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证据规则研究

敬文

(四川文理学院体育学院,四川 达州635000)

摘要:近年来,兴奋剂案件在国际体育纠纷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不同的兴奋剂案件的处理质量参差不齐。兴奋剂案件纠纷的解决,主要也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的,证据规则是整个程序的灵魂,兴奋剂案件的仲裁裁决研究对国际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四个方面对兴奋剂案件在国际体育仲裁的证据规则进行研究:一,国际体育仲裁中兴奋剂案件现行证据规则分析;二,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仲裁证据规则的理论分析;三,国际体育仲裁院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四,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改革构建的思路。针对兴奋剂案件的现有问题,国际体育仲裁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兴奋剂案件证据制度,修改举证规则和确立证据的审查认证制度及对策,使兴奋剂案件的国际体育仲裁证据规则更加完善。

关键词: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 ;适用;完善

兴奋剂案件的仲裁证据规则在国际上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投入的研究资源也相对较少。在国内的研究力度更是薄弱,受重视的程度不足。在各种体育纠纷事件中,兴奋剂案件由于是近二三十年才出现的,所以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正是由于证据规则存在的漏洞,导致许多国际体育兴奋剂案件的审理过程与审判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误判情况。通过对现有兴奋剂案件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证据规则进行研究和改善,不仅能够促进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发展,推动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进步。本文对国际体育仲裁中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与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改革构建的思路与相应的实际对策。

1国际体育仲裁中兴奋剂案件现行证据规则分析

1.1兴奋剂案件及反兴奋剂机构的介绍

兴奋剂案件作为一类有别于普通案件并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类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又涉及到包括采证困难,无法完善对违法使用兴奋剂的认定,以及兴奋剂追查时效有限等各类问题,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最难处理的一类案件,也是在处理过程中涉及面最广,产生矛盾最多的一类案件,为了不涉及到运动员隐私,在调查时不能采取跟踪调查的方式,在人权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运动员越来越注重对自身隐私的保护,这也对案件的调查产生了一定的困扰。比如在蒙哥马案件中,此案的定案依据是在当事人宿舍中发现了兴奋剂,以此来断定当事人服用兴奋剂,但是却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蒙哥马违规使用兴奋剂,这种断定方法不仅对事件本身没有理论支撑,而且还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问题[1]。在最新修订和完善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提到了调查兴奋剂的过程中不能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侵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个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以牺牲人权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种种因素造成了在对运动员取证过程中可能会与当事人发生冲突,造成取证困难的问题。对运动员案件的处理一般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体育仲裁院在体育界的地位就相当于处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有权利采取对运动员进行禁赛或剥夺其参赛权利的决定。在仲裁院的管理下又分为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等一系列用于裁决争议,判决运动员违法与否的机构[2]。其中国家奥委会主要涉及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判定,及解决赞助商赞助范围等方面的纠纷。同时,每个国家设立有自己的专属管辖权利区,对于解决国家内部产生的纠纷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1.2国际体育仲裁中一般证据规则的适用

1.2.1当事人选择的证据规则的适用

在体育仲裁中,因体育当事人不满判决而向仲裁部门提出质疑的过程中能否进行有效的申诉,包括对合同纠纷,赞助纠纷以及是否违规使用违禁药品进行申诉,在法律使用条文的适用条件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3]。第一,当事人不得采用违反WADC适用条件的证据,这类法律依据不作为当事人进行自我保护的理论依据。第二,对于利用法律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辩解的情况不予通过,在处理沃尔沃德兴奋剂事件中,沃尔沃德企图法文规定的漏洞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但是体育仲裁院通过对实际案情进行一系列调查之后,驳回了沃尔沃德的申诉请求,国际仲裁组织对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采取不认同,不采用的态度,这样就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系统性,有利于在处理兴奋剂案件中采取合理的法律适用条例[4]。

1.2.2相关法律中的证据规则适用

对适用法律进行合理的分类,将其按条进行陈述排列,进而在引用过程中才不至于出现漏洞。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在对证据的收集中有时会对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所采取的证据就会被当作非法证据处理。另一方面,体育中所使用的法律应与国家法律相契合,不允许出现规则与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法律的实施条件下,对证据进行合理的采集,排除非法证据,将合法证据进行整合分析,从而得出最终的证据,在这种证据的支持下,仲裁组织才能够有效的发挥职能,对违法事件进行依法处理[5]。不至于造成法律的误用。

1.2.3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中的证据规则适用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职能就是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对违反相应法律的运动员进行有效的处理。这种职能的实现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要遵循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院所制定的仲裁条款。第二方面,在体育当事人提出申请时,要对有关体育的法律咨询处提出咨询意见,这种形式的咨询在法律上不具有明确意义,但却对体育案件的处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力[6]。这两种方式的处理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合理引用,在证据适用条件方面有着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相比于普通的仲裁机制,国际体育仲裁院具有更大的权力来规范体育运动员的行为。进而对争议有着最终裁决的权利。

1.3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的适用

1.3.1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的特殊性分析

兴奋剂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也需要制定特殊的规则及适用方法。在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中,必须要结合法律与实际进行合理的制定一方面,法律是保障人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基础,为反兴奋剂案件提供了理论支持[7]。另一方面,在实行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按照实际的案情来完善规则。使规则最终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发挥最人性的一面。例如我国柔道运动员佟文在兴奋剂事件中,佟文选择保留申诉权力换来较轻的处理,并没有继续申诉,这与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初衷相违背,在新型法规的要求下,运动员应该努力争取自身的权利,不能让自身的权益遭到不必要的损害。

1.3.2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1.3.2.1举证方面的规则

举证规则主要包括证据收集时间,证据收集规则,责任分配这三大层面。在证据收集规则方面,当兴奋剂事件后,评判机构与当事人都有权利在符合WADC(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基本原则)的规定下对材料进行收集,运动员有权利得到实验样本即实验结果的分析报告,对最终的复查分析也有参与权。举证时间方面,对时间方面的要求规定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双方可以在结论判定之前,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在责任分配方面,这个方面主要分两点,及查证前与查证后,查证前由反兴奋剂有关机构承担主要的证明查找责任,但一旦明确运动员确实有违规行为,这时就由运动员承担主要的责任,这时反兴奋剂机构对运动员违规行为的说明责任已经结束,反兴奋剂机构不必要证明运动员是以何种方式使用违禁品,而此时运动员则要找证据证明自己是因疏忽大意而违规使用了违禁品[8]。运动员要拿出足够具有说服力的的证据向仲裁机构说明自己是无意使用了兴奋剂。如果运动员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那就可以减免或减轻处罚。

1.3.2.2质证方面的规则

所谓质证,就是指当事人可以对证人提出合理的质疑,在符合法律基础的条件下,对自己进行合理的辩护。国际体育仲裁院会适当考虑当事人在对证人质疑,并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的判断。

1.3.2.3证据的审查规则

证据的审查要通过审查机构对证据进行整合分析,并要考虑各种因素对结果的影响,从而才能建立一个合理的审查机制。审查机构通常包括听审团,听证委员会等多个审查机构,其中听证委员会是负责判断当事人和证人证据的准确性以及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及重要性的一个审查机制[9]。体育方面的质证不同于一般案件的审查机制,他涉及的范围更广,不可控性也更强。在审查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审查方面的漏洞,这时就需要听审团对证据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尽可能的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1.3.3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的特点分析

1.3.3.1体现一般民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灵活性与自主性

体育方面的案件虽然与一般形式上的刑事案件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但是仍保留着普通刑事案件处理过程的一些优点,特别是保留着对案件处理的灵活性与自主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1: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着重保护,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为刑事案件具有证据难分辨,案件较复杂的特点,所以强制要求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合理处理案件的方法,这时就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证当事人不被冤枉,同样,体育案件也具有这样的特点,仲裁机构制定的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应用不同的法律理论,尊重人权,从而有效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及案件的公正性[10]。

1.3.3.2具有非强制性

体育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赋予的权力很大,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参与自己案件的处理过程,全程监督,在面对指正时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疑,提出自己的观点,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效,仲裁部门就会根据这些证据进行判断。仲裁机构和当事人都对证据的有效性有着合法的判断,并且能够进行商讨,来进一步论证证据的合理性与重要性。

1.3.3.3与其他体育纠纷仲裁证据规则本质上的同一性

由于兴奋剂案件还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体系,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法律基础,仍与其他体育纠纷仲裁应用着同一个法律体系,所以兴奋剂事件与其他体育纠纷仲裁事件有着本质上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具体表现在构建基础的统一,防御权的同一,所用规则的同一性三个方面[11]。构建基础的同一和所用规则的同一表现在所有的体育案件都是运用同一个法律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在处理体育案件时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特点。防御权的同一性是指在处理兴奋剂案件时,往往会面临着当事人与仲裁机构达不成一致的的现象,因为对普通体育纠纷仲裁中,当事人是和证人作为一个整体的,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从而能够对案件进行公证的审理,而在处理兴奋剂事件时,当事人是和仲裁机构分开来各自独立的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当仲裁机构认定当事人服用了违规产品的时候,责任就全部推到了当事人的身上,这时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是无意食用兴奋剂的,以此来减轻处罚,但当事人寻找证据要困难的多,所以说兴奋剂案件没有给予当事人过多的保护,与普通体育纠纷仲裁有着同样的防御权。

2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仲裁证据规则的理论分析

2.1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案件仲裁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

2.1.1基本理念是尊重体育自治

体育案件的处理形式保留了传统案件的自主灵活性,但是又与其有着本质上的差别。体育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体育方面的各种知识,包括体育规则,体育赞助等一系列传统案件所不具有的方面,从这种层面来讲,体育案件的处理必须要由体育方面的机构进行,一方面,体育机构对体育规则比较了解,不至于出现法律上的偏差,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如果将社会层面的法律强加给体育案件,则会造成案件审查机制的漏洞,有可能会偏离其最初的目的,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12]。也难以保障体育方面适用法律的威严性与严谨性。所以说,体育案件应该交由主管体育的仲裁机制进行审判,外来权利的强行加入只会增加体育案件的复杂性。现在对体育案件的处理上,传统法院极少介入,一般直接交给体育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除了这些基本的基于体育案件本身规则以及处理手段的需要外,体育案件处理的理念与普通案件的处理有着基本的原则,基于法律中的平等自由的原则以及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保护。基于这样的原则,体育仲裁机构才能和法律机构保持一致性。体育的自治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法律的通融性的特点,不仅是体育方面,在其他领域也存在着自治,例如在处理文章抄袭的方面,这种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不可控性高的领域利用自制可以有效的进行处理,但根本性质是和法律保持着统一性的。

在对兴奋剂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了有关兴奋剂的定义,对是否属于过失服用等方面都有着其专业的判定。兴奋剂案件是体育内部案件的一个典型,这种案件的来源往往是针对体育运动员违反兴奋剂条例所产生的纠纷,相关案件规则的制定也遵从体育委员会在对相关条例的深入研究后制定的,相关的体育运动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也会对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在性质层面来讲,兴奋剂案件可以归类于违反制定合同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点在于相关运动员不仅要接受一定的处罚,而且还有可能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与社会层面的批判。这种案件涉及到的自治主要体现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直接交由相关的体育仲裁机构。

2.1.2以效率为最高的价值追求

体育案件的处理在时间的要求上也与一般案件不同,一般案件有可能会拖很久才能得到处理结果,而体育赛事有一定的时效性,只有在这个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处理才会有一定的作用,过了这个时间点,即使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有一定的好处,也不会产生当事人其原本该有的优势。所以,CAS在对有关规则的制定上面已经考虑到了这方面的因素,例如在运动员进行大型赛事的时候,相关机构会要求裁判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给出正确的判断,一般裁决机构都会构建一个仲裁小组对这个案件进行专门的处理,尽量保障结果的公正度与可信性[13]。

2.1.3主要目的是打击兴奋剂违纪现象

在打击兴奋剂违纪方面,CAS正努力促进机制的完善,从仲裁方法和判定运动员是否服用了兴奋剂等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一方面,CAS以打击兴奋剂为主要目的,避免兴奋剂肆意案件泛滥。在仲裁方法上,CAS改变了以前强制执行规则的行为,对仲裁员的权力予以一定程度的放宽,让其可以更为灵活的采集证据,在判决运动员是否服用了兴奋剂的时候,也不再采取以前让运动员自己寻找证据的形式,而是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与运动员相近的人员身上。这样有利于改变运动员寻找证据困难的局面。

2.2证据规则的理论价值与实践的冲突

2.2.1蒙哥马利案分析

在蒙哥马利案件当中,矛盾点主要出现在蒙哥马利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未服用兴奋剂,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机构并没有采用传统的纯粹依赖运动员本身对案件的推翻作用[14]。而是利用了其他证据间接证明蒙哥马利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使用了兴奋剂,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开创先例的,这使人们对证据规则的理论价值与实践的冲突有了新的认识。

2.2.2冲突的主要表现

2.2.2.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CAS表示在处理案件时要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足够公平,但既然当事人作为被调查对象,就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在调查中难免会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侵犯。CAS忽略了两者处于主体地位,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差异。一个是有政府背景的行政机构,另一个则是没有后台支持的普通运动员,所以公平性的保证在面对当事人与行政机构进行对垒的时候有着不为人们信服的平等性原则[15]。

2.2.2.2反兴奋剂规则的公法性质与证据规则尊重意思自治存在矛盾

如今体育已经不单单是进行竞技的舞台了,里面涵盖了政治和经济因素。体育作为可以推动国家发展的一个平台,其原本的娱乐性正逐渐被政治手段与投机商所利用,所以反兴奋剂规则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私法,而逐渐演变成了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制,政府逐渐介入原本应由体育组织监管的体育制度。WADA就是在政府的强行介入下形成的反兴奋剂监管机构,人员由政府官员和体委成员共同组成。在对最近的兴奋剂案件的处理过程中,WADC对公权起到了主导作用,CAS对此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兴奋剂案件已经逐渐向民事案件的方向偏移[16]。这很有可能会导致政府凭借其强制的监管能力对公民的个人权利予以剥夺。

2.2.2.3对打击兴奋剂现象效率的追求忽视了人权保障

个人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在兴奋剂案件的处理中,相关人员为了追求效率将人权放在了后面,这就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CAS极力追求效率的做法会导致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侵犯人权现象的产生,只有还原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将审理过程透明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运动员的权利保障。

2.2解决冲突的思路

将反兴奋剂机构作为行政主体,这种做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将反兴奋剂机构作为了政府机构进行管制,而对于个人的限制却没有明确的结论,不论个人行为是否正确,都不能受到相应法律的保障。如今,私人作为政府权力的主体,在运用法律处理相关案件时很容易侵犯个人权利。对兴奋剂的处理也应当与一般私人案件进行区别对待,这对相关机构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17]。

3国际体育仲裁院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3.1举证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3.1.1举证规则存在的问题: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不对等

谈到“举证”,人们的第一反应一定是法律法规。在法律中,举证是指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检控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来控告和指证被控方。并在被告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极力反驳时,出示大量的事实证据使法官与陪审团的工作人员清楚被告的犯罪行为,最终裁定被告的罪行,作出相应的法律判决,完成整改庭审过程,这也就是法律上定义的检控方的举证责任。而举证规则就是针对举证责任提出的,对怎样举证和用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举证制定相应的规则。随社会的发展,举证规则被延伸引用到各个不同的领域,包括竞技体育。但是,现在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举证规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核心矛盾就是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不对等。现在的国际体育的违规事件中,基本都是由检控方通过对运动员的检查结果直接对运动员提出检控并立即作出相应的惩罚,譬如罚款,取消比赛名次和长时间竞赛等等[18]。在整个体育违规行为的审判过程中,被控诉的运动员毫无为自己争辩的机会,只能无条件接受处罚。在这些违规事件中,不乏存在被误判的无辜运动员,这就是检控方在举证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也就是举证能力不足的表现。现今的国际体育仲裁的举证规则问题就是单方面赋予检控方过大的权力,但又忽略对检控方的检控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导致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不对等。

3.1.2举证规则的完善:扩大运动员调取证据的能力

针对国际体育举证规则存在问题的分析,造成“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不等”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国际体育仲裁官方赋予检控方的权力远大于运动员自身的权力,甚至使检控方在处理违规体育事件上拥有“一锤定音”的权力。这与最初法律上提出举证规则是致力于让法庭审判过程更加公平公正的初衷有很大的差别,甚至完全背驰而行[19]。通过分析,要在现有的国际体育仲裁举证规则制度之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完善举证规则,就必须赋予运动员相应的个人权力,使运动员有为自己申辩的机会。在以往的运动员兴奋剂案件中,一旦检控方宣布运动员的检查结果呈阳性,运动员就像被定罪了一样会立即受到惩罚,没有申诉机会就导致了部分无辜运动员成为受害者。当然,我们不能断言这完全就是检控方的错误,因为检查过程分很多步骤,每一步都有可能会出现错误,所以为了避免由于一些人为因素错误和非人为因素错误致使无辜的运动员受害,国际体育官方可以出台相应政策和规定让运动员有查证的权力。最主要措施就是可以通过扩大运动员调取证据的能力,来使现有的国际体育举证规则更加完善,若运动员可以调取证据进行查证,那么不仅运动员的自身权益得到保障,还能使体育违规事件的处理审判过程透明化,更加公平公开。

3.2证据能力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3.2.1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非强制适用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审判中,对判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案件的证据,同样的,在体育违规事件中,证据也十分重要。事实上,证据也有其相应的要求,并不是所有可以指证犯人的事物都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要作为违法违规案件的证据并发挥作用,就一定要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如果证据本身都是不合法的,那么这个证据在案件的审判中将毫无作用。从这里可以引出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定义,证据可采性包含两层要求:一是证据必须符合客观事实;二是证据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当下,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问题还表现在证据能力认证和证据可采性规则方面。从几年前比较轰动的西班牙自行车运动员沃尔沃德服用兴奋剂案件中分析,可知国际体育仲裁在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非强制适用上存在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体育仲裁中的证据可采性要求不够明确,并且规则的非强制适用导致证据采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样的证据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被采用,但有可能在另一个案件中就被限制采用[20]。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审判的不公平现象,一些明明做了违反体育竞技规定的运动员就有可能通过钻法规的漏洞而逍遥法外,这就是证据可采性的非强制适用给竞技体育带来的消极影响。

3.2.2证据认定能力规则的完善

3.2.2.1保留部分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体育违规事件中证据认定能力规则存在的问题,国际体育仲裁可以采取保留一部分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的措施来完善证据认证能力规则。所谓自由裁量权,一般指在司法,税收和行政方面,相应的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以法律法规为参考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对一些事件作出行政执行的权力。那么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对某个证据是否可以采取和使用拥有自行决定的权力。保留国际体育仲裁机制部分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既保证官方仲裁机制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权力,又避免检控方的决策权力过大,这样就能防止由于单方面决策错误而造成无辜运动员成为受害者。在削弱仲裁机制权力的同时运动员自身的权力得到了相对的提升,这也使体育仲裁证据认证能力规定相对公平。

3.2.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强制适用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证据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合法性,作为指证判别运动员是否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就必须保证其合乎法律法规。由于对证据的合法性还未提出统一的要求标准,目前的国际体育仲裁处理违法违规事件所使用的证据质量参差不齐,甚至有些根本是非法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必须出台官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到统一化标准,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同时,可以对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采取强制适用的政策,对专家证据也提出严格的指标要求,对专家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验,而不是盲目的将专家证据当做真理[21]。这样一来审判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证据都将得到大众的认可,从而使国际体育仲裁的审判更加公开公正。

3.3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3.3.1兴奋剂案件的证据证明力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人们通过总结前人经验与既定规则对证明某件事情的真伪性提出的相应基准要求。在任何违规违法案件的审判处理过程中,证明标准就像一扇门一样,门的一面是无罪,而另一面则是有罪。在每个案件的审理中,检控方会提供大量的证据去证明被告的罪行,辩方也会做出相应反驳为被告辩解,法官与陪审团就是通过对双方陈述的分析,将分析结果与法律证明标准进行对比来判定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说证明力与证明标准直接挂钩,证明力的大小都是以证明标准为基准来判定的。兴奋剂案件中的证据证明力标准,就是根据以往的历史兴奋剂案件的评判过程与评判结果所形成的相应执行标准。

3.3.2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3.3.2.1过于限制间接证据的价值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在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过于限制间接证据的价值。从以往的兴奋剂案件审理过程可以看出许多间接价值都由于限制而无法被采用,在这些间接证据中,有部分证据有很大的证明价值,甚至有些可以起到直接决定案件判决结果的作用。但是,由于证明力审查标准的问题,这些对案件影响力相当大的证据都无法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它们的作用,这就造成一些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使审判结果存在争议甚至与事实完全相反。

3.3.2.2过于认可运动员生物护照证据

除了过于限制间接证据的价值,当前的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还存在过于认可运动员生物护照证据的问题,所谓运动员的生物护照即指运动员在进行竞技体育比赛之前的各项体检指标。在以往和当下的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审判都是依据运动员的生物护照,以生物护照显示的体检结果作为最主要的证据,这充分体现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对运动员生物护照的过分认可。虽说生物护照可以直观的显示出运动员是否服用过兴奋剂或者其他违禁药品,但是我们不能完全确定生物护照的真实性,毕竟体检报告出错的情况也是偶有发生。单纯通过体检报告来判断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品,也有可能被不法之徒有机可乘,通过修改或伪造体检报告来诬陷他人,导致无辜运动员蒙受不白之冤[22]。

3.3.3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的完善

对于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必须提出相应的政策去解决。首先,检控方必须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间接证据,不能限制间接证据的价值,要客观的评价间接证据,只要是对案情有影响的证据,都应该一律采纳,用于审判过程中。其次,对于运动员生物护照证据,要改掉完全依据生物护照进行审判的惯性思维,一方面要承认它在审判中的价值与作用,另一方面要对其持有一定的质疑并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入手并按照上述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完善证据证明力审查的标准,进而使国际体育违规事件的审判结果更加客观真实。

4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改革构建的思路

4.1证据规则改革完善的整体思路

4.1.1完善区别与其他体育纠纷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

当前的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因此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去完善和改革现有的证据规则,譬如,要完善区别与其他体育纠纷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兴奋剂案件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体育纠纷案件,其主要证据都是来自于对运动员自身进行检测的结果报告,而其他体育纠纷案件的证据可以是多方面的,并且来自于不同的渠道。所以在对国际体育兴奋剂案件的证据规则进行改革时,要将其分隔开来,区别其他的体育纠纷案,单独形成一套特定的证据规则并完善该规则。同时,对单独制定的特殊证据规则,要加入强制性规范的准则,使它在对兴奋剂案件证据起到强制规范的作用,从而使证据的审核过程更严格,确保在案件中被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23]。通过制定和完善区别于普通体育纠纷案件的特殊证据规则,能使国际体育兴奋剂案件有专门的证据规则,进而让案件审理中利用的证据更客观,更可靠。

4.1.2扩大仲裁者在证据认定等问题上的裁量权

要对当下的国际体育兴奋剂案件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度的改革与完善,在完善兴奋剂案件特殊的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还应该扩大仲裁者在证据认定等问题上的裁量权。在以往的国际体育兴奋剂案件中,仲裁者仅仅扮演着一个执行审判结果的人,对于检控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仲裁者没有认证的权力,只能选择相信检控方,根据该证据作出判决。这样一来,误判发生的几率就会相对增大,误判情况也会相对增多。仲裁者作为案件最终的审判人,其依据证据作出的决定就代表着案件审理的结果,在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仲裁者在证据认证上的裁量权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很大的影响。通过扩大仲裁者在证据认证方面的裁量权,不仅可以检验控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够让证据得到仲裁者和公众的认可,进而使仲裁者在裁决案件时做出最公平,最正确的判决。

4.2世界主要国家兴奋剂案件仲裁证据规则的比较评析

4.2.1美国

不同于国际体育仲裁官方将兴奋剂案件与其他的体育纠纷笼统地归在一起,美国单独对兴奋剂案件进行分类,为兴奋剂案件制度特殊的证据规则。同时,美国增强了兴奋剂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当事人的个人权力并给予运动员一定的仲裁费用进行补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仲裁的公平性和效率[24]。

4.2.2日本

和美国对待兴奋剂案件的态度类似,日本也将其与其他体育纠纷分开,单独进行审理。日本在案件仲裁中,通过设置加速程序,大大提高仲裁的效率,并且通过限制当事人的合意权力和增加仲裁过程的透明度,使整个案件的审理更加的公正公开。

4.2.3德国、意大利等其他国家

德国,意大利等欧美发达国家作为体育文明大国同样在对兴奋剂案件的仲裁规则进行改善,这些国家通过出台政策,修改仲裁规则,使本国的兴奋剂案件审判更具人性化和更加公平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对人权作出相应保障,对仲裁人员内部提出严格要求,以及完善兴奋剂案件的惩罚规则等。

4.3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改革构建的具体内容

通过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案件证据规则存在问题的分析,人们应该在平衡仲裁者和当事人的权益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进行改革完善。其具体改革内容如下:(1)将兴奋剂案件的证据规则与其他形式的体育纠纷区别开来,制定单独的规则。(2)完善举证规则,扩大运动员的查证权力,提高仲裁者的取证审理能力,使举证能力与责任对等。(3)完善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认证制度;提高间接证据的价值,客观看待运动员的生物护照和使证据审查标准更公平,得到公众的认可等[25]。(4)扩大仲裁者对证据的认证裁量权,同时对仲裁过程进行严格监督。(5)增加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将审判事项公诸于众。(6)设置审理过程的加速程序,提高仲裁效率。(7)限制当事人的合意权,并削弱仲裁者的独裁权,使二者权力相对平衡。(8)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支持,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与个人利益。

5结论

在现行的证据规则之下,仲裁在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特别是兴奋剂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国际兴奋剂案件出现在竞技体育中的时间周期较短且典型事件不多,所以当前关于兴奋剂案件的国际仲裁证据规则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很多问题。譬如:举证规则存在的问题;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不对等;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非强制适用存在的问题;证据证明力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过于限制间接证据的价值和过于认可运动员生物护照证据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国际体育兴奋剂案件的审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审判结果的真实性,所以国际体育官方仲裁机制和世界各国体育部门应当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并进一步地完善现有的兴奋剂案件的国际仲裁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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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Evidence Rules of Doping Cas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JING Wen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Dazhou 635000,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doping cas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occupy higher and higher proportion, deal with different doping cases of uneven quality. Doping disputes resolution, is mainly through the arbitration, and rules of evidence is the soul of the entire program.Doping cases of arbitration verdict research has important meaning to international sports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four aspects of doping cas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rules of evidence were studied: firstly, analysis rule evidenceof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in cases of doping current; secondly, the theory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court cases of doping arbitration rules of evidence;thirdly,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court rules of evidence applicable problems and the improvement;fourthly,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doping case pieces of evidence rules reform ideas.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doping cases,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can be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special doping case evidence system and modify the rules of evidenc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vidence review of certification system and strategy, and make the doping cases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rules of evidence more perfect.

Key words:sports arbitration; doping cases; rules of evidence; application; perfect

收稿日期:2015-03-18

作者简介:敬文 (1966-),男,四川人,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3X(2016)03-0023-06

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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