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娜 路春雷 宋娜梅
(1.西南大学体育学院,重庆 400700;2.加拿大布鲁克大学教育学院,安大略 圣凯瑟林 L2S323;3.重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重庆 400700)
◀体育人文社会学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模式探析
朱维娜1路春雷2宋娜梅3
(1.西南大学体育学院,重庆 400700;2.加拿大布鲁克大学教育学院,安大略 圣凯瑟林 L2S323;3.重庆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重庆 400700)
高校体育场馆性质以场馆的边际成本作为衡量指标,可属于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现阶段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模式有三种:高校体育部门监管模式、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模式和托管经营模式。而托管经营模式是这三种模式中推进高校体育场馆市场化发展最有效的模式。现阶段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模式多属于前两种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各种问题需要去改进。 关键词:高校;体育场馆;性质;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体育市场的迅速发展及人们对体育需求的不断扩大,体育场馆作为体育运动发展不可或缺的硬件设施,人们对其需求的数量和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而我国体育场馆长期存在着总量和人均不足、设施条件差、项目类型和功能布局失衡、地理分布不均等情况。 特别是目前各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由于政策、体制、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制约,场馆对公众开放较少、效率较低,使得体育场馆的供需矛盾更加严重。
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分析,在全国体育场地中,仅教育系统管理的体育场地66.05万个,占38.98%;场地面积10.56亿平方米,占53.01%。其中高等院校的体育场地4.97万个,占2.94%,场地面积0.82亿平方米,占4.15%。与“五普”相比,高等院校体育场地数量增长了72.9%,增长排名在各系统中仅落后军队系统场地增长速度。高校的体育场馆无论从整体数量、设施条件和地理位置上在全国体育场馆中占有较大优势[1]。推动高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将极大解决目前体育场馆的供需矛盾,推动社会体育的发展,同时还为高校获取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本文将尝试从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高校体育场馆性质、对外经营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体育社会学和体育经济学相关方面的书籍,为本研究提供理论依据;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查阅我国高校体育场馆相关文献,了解高校体育场馆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情况。
2.2 专家访谈法
走访各高校体育场馆的相关管理层,了解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发展中的实际情况。走访有关体育社会学、体育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听取他们对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发展的态度和各种建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共产品是指人们在对它进行消费时,并不会使它的成本增长,而要排除他人对产品的使用需要很高的成本的这样一类产品[2]。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成为公共产品的两个本质特征[3]。高校体育场馆,如果其使用对象仅限于高校师生,即使收费也是服务成本收费,其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性质应属于公共产品。但如果将使用对象扩大到对社会公众开放,性质则因使用对象的改变、是否收费及怎样收费而发生变化。这里应分作两种情况,以场馆的边际成本作为衡量的指标,场馆的边际成本不高时,通过国家财政支出可供养,免费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其性质还是属于公共产品。场馆的边际成本过高,属于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即准公共产品。其开放虽不能像第三产业中一般的流通和服务部门那样完全市场化,但还应考虑体育产品的边际成本及适当的盈利。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适当地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不仅能缓解政府经济压力,而且能确保高校体育场馆的有效供给。但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准公共产品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还需要政府长期的经济分担或相关政策扶持。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于学校体育场馆是否向社会开放,早在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同一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十四条中也明确规定:“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键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之后《2008年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试点工作会议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在对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中,允许市场化运作模式。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也提到: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同时《全民健身条例》中也提到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通过这些法规和条例,进一步说明我国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是高校必须承担的一个责任。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高校体育场馆供给的资金来源也发生着巨大变化,高校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不再是单纯靠政府财政拨款。例如,华东师范大学体育馆是由学校与台商合作供给的,学校出土地,台商提供资金,总投资4800万元,其中台商投资3550万元,该体育馆也是八运会上海市新建场馆中唯一引进境外资金建设的体育馆,也是当时上海市高校中少数具有国际比赛标准的场馆设施之一。2014年6月,吉林康乃尔集团捐赠吉林大学新体育馆建设1亿元。2015年卓尔控股有限公司捐资6000万元支持建设的武汉大学卓尔体育馆,总投资3.398亿元,规划总建筑面积3.72万平方米,是国内最大的校内体育馆之一[4]。高校体育场馆供给资金逐渐多元化,这有利于高校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也推动高校体育场馆对公众部分或全面开放[5]。高校体育场馆对公众的开放可以收取一定的有偿服务消费,但应兼顾高校的公益性质,不能完全市场化。
4.1 对公众开放的类型
随着社会体育的深入发展,政府相关体育政策已明确了高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制定了具体管理方法作为引导。全国各高校体育场馆已逐步开始向公众开放。其开放方式分为三种:(1)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的场地一般是普通场地,场地上的运动项目推广较为广泛,运动器材简单或没有,无人工服务,场地未封闭,场地可容纳人数多,具有非排他性。如普通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等。(2)有偿开放,收费低廉,无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低。这种场地一般比普通场地好,运动器材简单、无人工服务或简单的人工服务,场地为封闭场地,场地可容纳人数较多,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如塑胶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等。(3)有偿开放,收费较高,经济效益可观。场地舒适,器材昂贵且好、人工服务好,场地为封闭场地,场地可容纳人数较少,具有排他性。如室内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健身房、游泳池等。
4.2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模式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运营模式是指高校管理者围绕本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目前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运营模式有三种,分别为体育部门监管模式、场馆管理中心模式、托管经营模式。
4.2.1 高校体育部门监管模式
高校体育部门监管模式是指由高校体育部门负责学生日常体育活动场馆安排的在职教师监管体育场馆对公众的开放、经营及场馆维护,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目前全国大多数高校体育场馆还属于高校体育部门监管模式,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的优点是没有增加场馆额外的管理成本,缺点是在这种模式下的体育场馆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管理学校日常事务,而缺乏对公众开放、对外经营的热情,并未充分利用体育场馆来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利用率相对较差。
4.2.2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模式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模式是指高校成立独立的场馆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日常教学、训练、竞赛的场馆安排,空余时间场馆经营以及场馆维护。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模式改变了以往场馆由高校体育部门管理的局面,场馆的管理更加专业化、集约化。虽然增加了场馆管理成本,但更能有效利用,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如首都体育学院、中山大学等都成立了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虽然相对独立,但其管理人员往往仍隶属于本校体育部门的教职工,场馆的管理并未完全脱离高校体育部门。
4.2.3 托管模式
托管模式是指高校在对体育场馆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体育场馆的使用权部分让渡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经营。这种模式主要用于有偿开放的管理,其特点是[6]:(1)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在开放时段将所属体育场馆承包给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学校与承包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对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约定;(3)在收费标准上,执行相关的收费规定。《2008年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试点工作会议工作报告》中对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制定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托管经营模式。由于托管这一方式能够在不改变原有产权归属的前提下,直接开展经营活动,使高校和托管公司都能获利。并且托管公司由于其专业性,能最大效率地利用体育场馆,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目前推进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最有效的模式。但高校体育场馆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很少,也就突显不出它的优势。
5.1 缺乏更加细化的优惠政策去鼓励高校和企业从事体育场馆的开发利用
国家政策虽已明确了高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的必要性及市场化运作的合法性,政府有责任推进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并保证学校合法权益。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差异较大,即使发达地区,政府实施力度也不大。政府一直缺乏更加具体的优惠政策促进高校对体育场馆的开放利用,也缺乏具体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的参与,企业的参与将使体育场馆管理更加专业化。
同时,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尽快构建体系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场馆法律体系。针对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的立法应结合高校性质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理解和执行。一些不明确或难以界定的语词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5.2 高校对体育场馆没有足够的决策权,管理较为混乱
公办高校体育场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高校代为管理和使用。但在后期维护和使用中,国家有一定的监管权。所以,高校对体育场馆并没有足够的决策权。处在这种体制下,高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往往面临着审批手续繁琐、多部门行政干预的尴尬境地。而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也涉及多个管理层,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高效管理。比如高校体育部门和后勤部门都是体育场馆的管理层,两者的管理关系模糊不清,导致职责和权利分配不合理,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影响体育场馆对外经营的有效实施。比如2008年承办奥运会的六所高校均没有明确赛后体育场馆归属问题,因此当时也没有具体的管理运营方案,仅有北京大学体育部向学校递交了相关书面报告[7]。
对于这一问题,首先政府应放开手,适当减小监管力度,增加高校对体育场馆决策权。高校自身应建立相对独立完善的管理系统,纠正多头管理问题,以调动自主开发高校体育场馆资源的积极性。
5.3 体育场馆经营模式不够成熟
高校体育部门监管模式和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模式都是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的初级模式,大多数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还属于这两种模式。据2008年的调查结果,在北京市高校内综合体育馆中有47.1%实行的是体育部门直接管理,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只有5.9%的体育馆是在体育部下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体育馆进行管理[7]。但体育场馆管理中心隶属高校,场馆提供和生产并未分离,并且其专业化程度与社会托管公司相比,水平不高,服务意识薄弱,这样并不利于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率和运营服务水平。同时,对场馆成本无约束机制,致使其日常维护成本过高,资源浪费严重,逐渐成为逆势。
托管经营模式则是未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模式的一种趋势。托管经营模式是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适当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是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其场馆施行专业化的管理、开发和服务。这必将使高校获得较高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但高校在实际操作中,也需注意各种问题。首先,高校和其托管公司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高校在签订契约时需要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高校应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选择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公司,而杜绝本校教职工参与竞争。最后,高校与托管公司应既相互平等又相互制约。托管公司对体育场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使用权和决策权,对合约期内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支配权。但同时,高校在与托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制定相关条款维护体育场馆的长期利益,避免场馆过度使用和缺乏维护,特别是以不能影响到师生常规教学和锻炼活动为前提。
5.4 体育场馆服务形式过于单一,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由于高校体育场馆产业化处于初始阶段,体育场馆服务过于单一,不够灵活。很多体育场馆服务仅限于场馆使用和技术指导。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和托管公司应逐步开发各种体育服务,在保障学生日常体育活动的同时,充分利用场馆资源。如为体育场馆寻找冠名企业,学校举行各种项目活动时也可利用企业冠名方式有效提高投资回报率;对比赛场地和广告资源租赁, 这包括场馆内外广告发布和周边地区广告位等各种广告形式的租赁,场馆的租赁也不仅限于体育活动; 为大型活动还可提供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服务。多数高校体育场馆服务质量不高,这必将导致经济收益较低。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和托管公司应完善自身服务。努力从服务细节出发,提升服务质量。
高校体育场馆的性质以场馆的边际成本作为衡量指标,可属于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当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公共产品时,它本身是由国家财政支出供养,可免费向公众开放。当高校体育场馆作为准公共产品时,应考虑体育产品的边际成本,对外经营,并适当盈利。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模式有三种:高校体育部门监管模式、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模式和托管经营模式。现阶段,大多数高校体育场馆对外经营还处于初始阶段,体育场馆的开发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高校对体育场馆管理较为混乱;体育场馆服务形式过于单一,层次较低,服务质量也有待改善。而高校要规避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积极开展托管经营模式,进行专业化的体育场馆管理、开发和服务。
[1] 国家体育总局.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分析报告[EB/OL].www.cnenbd.con/Article/news_qyyw/Article_24780.html,2014-12-29.
[2] [美]珍妮特·V·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3] 张桂宁.公共体育场馆的属性及其产品供给方式[J].体育文化导刊,2009(2):60-61.
[4] 陈元欣.综合性大型体育赛事场馆设施供给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157.
[5] 肖虹.吉林大学校友捐赠母校1亿元用于建新体育馆.[EBOL].[2014-06-19]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4/0619/c152509-25172678.xhtml.
[6] 高斌,秦纪强,井志侠,等.高校体育场馆托管模式的理论探析[J]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1(25):80-82.
[7] 李海燕.北京高校奥运场馆赛后利用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0.
Research on Management Modes of Sports Venue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ZHU Wei-na1,LU Chun-lei2,SONG Na-mei3
(1.Sports Institute of 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 China; 2.Department of Teacher Education,Brock University,Ontario,L2S3Z3,Canada; 3. Sports Institute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1331, China)
Taking the marginal cost as the measarement index,the sports venues can be taken as the public goods or quasi public goods. At this stage,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management mode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ports departments’ supervision mode, sports venues management mode and third party managed mode. Third party managed mode is the most effective on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llege sports venues. Given the first two modes are mos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 variety of issues need to be improved at this primary stag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venues; character ;management;mode
2016-10-29;
2016-12-03
国家留学基金委2015年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2013年西南大学项目(SWU1309410)。
朱维娜(1978-),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G818
A
1672-1365(2016)06-0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