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语境下对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思考

2016-11-27 20:40刘宇轩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决策与信息 2016年14期
关键词:哈耶克社区

刘宇轩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语境下对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思考

刘宇轩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社区居民自治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实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但在我国现阶段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着居民自治意思薄弱、居委会运作行政化,以及自治活动边缘化等问题。哈耶克作为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社会治理思想旗帜鲜明地提倡自生自发秩序,强化社团组织职能,构建“小政府、大社会”。这些观点将对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起到重要借鉴作用。

【关键词】哈耶克;社区;居民自治

城市社区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社区自治是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将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推向了新的战略高度。然而,立足我国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实际,在取得斐然成绩的同时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足:

一、社区居民自治意识薄弱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基本生活物资都要靠国家分配。在那样一种经济环境下,人们白天在单位上班,晚上在职工宿舍休息,长此以往就形成了一种单位管职工、居委会管居民观念禁锢,缺乏一种作为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如今的城市规划对于各功能分区更为清晰。往往一个家庭里白天夫妻要到市中心CBD写字楼里上班,子女要到郊区的大学城上学,只有晚上才会回到社区休息、生活。

二、居委会运作行政化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指导”的关系在无形中演变成了“领导”的关系。居委会在人、财、物的来源上依赖于政府部门,政府也就自然而然地将计划生育、民政帮困、人口普查等行政性任务摊派给居委会去完成,社区俨然成为各级行政部门的又一办事处。使本来基础就相当薄弱的社区自治组织丧失了针对社区实际情况研究本社区的自治和发展问题的自主性,只得以行政命令办事。政府越位领导社区居委会,已被行政化的社区居委会难以达到真正的群众自治。

三、社区居民自治活动边缘化

社区居民自治的应有之义是社区内居民开展自我选举、自我管理社区内部一系列经济政治事务、进行志愿帮扶活动、协助政府的社会事务等。随着经济发展,社区内的居民楼建得越来越高,越来越精致,然而诸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等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普及还相当缓慢,社区居民没有场所机构来商事议事。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严重不足,要服务的社区居民却数量众多,难以形成有效的组织。因此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不再是政治经济的管理活动,而是以社区内的羽毛球赛、歌唱比赛等文体活动为主;难以满足社区居民参与自治活动的需求。哈耶克作为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社会治理思想中蕴含着许多“自治”的因子。在他看来,人的理性都是有限度的,没有一种设计出来的规则能够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而人类是在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引导下才得以进步。另一方面,哈耶克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本质差别,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和不可控性令我们很难通过几个实验或是几组数据来测算哪种社会治理方式的适合的。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任何认为存在个人或组织能够掌握所有知识,和每个个体的喜好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的配置和管理的想法,都是唯理主义“致命的自负”。

基于以上认识,哈耶克主张在社会治理中实行地方分权、联邦制和小国家。在他看来,统一国家的设立最重要的目的及功能是为了预防外敌入侵的需要,但真正的个人自由只存在于小国家之中。政府作为一个最大的组织,无法预料到所有事情,更不能包办社会治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自生自发秩序、尊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同时,积极探索处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第三领域的治理路径。它们不但对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种种紧迫问题有着快速直接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与政府展开竞争的方式减少政府行动所具有的不足与局限性,同时在相当的程度上预防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支配,阻止政府以各种权力为支撑所形成的垄断以及由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低效。虽然哈耶克的社会治理思想生发于上个世纪的西方,是在资本主义和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形成,但其中的合理内核对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首先,要厘清政府与社区,尤其是政府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哈耶克眼中的全权政府排他性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提供的服务过剩或是不足。居委会作为社区最直接的自治组织,要避免流于形式,完全成为政府上传下达的媒介;要对政府和居委会之间的权责分工予以明确,各自扮演好各自角色;政府在社区自治中切实起到指导、支持、帮助的作用,而不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越位”,也不是放任社区自行管理发展的“缺位”。其次,要多元化社区资金渠道,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正因为目前我国社区的人、财、物的调配发放多由政府部门掌控,才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两者权责相混淆的怪象。当社区居委会通过自主选举具备了决策权的时候,可以鼓励社区采取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帮助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社区的自主权。公开社区的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居民监督,也有助于树立社区的良好形象。最后,还需从根本上提高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政府与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治最重要的引导者与组织者,但归根结底还需要社区内居民的广泛参与、协同合作。要适当鼓励、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增强居民社区的归属感,科学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自治活动,把长久以来被动接受管理的思想逐步变为将参与社区自治看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可以建立社区自治的“互联网+”模式。依托互联网,居委会可以在网络上对居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和反馈,居民之间可以进行网络交流与选举等,进一步激发居民参与热情,探索互联网下居民自治社区管理新模式。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

作者简介

刘宇轩(1992.08—),男,汉族。专业:哲学,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项目名称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研究项目编号:CX2015B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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