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映竹 杨学明 阮殿华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浅谈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的问题
杨映竹 杨学明 阮殿华
(云南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乡村治理方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开始推广实行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方式也日益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当前这种治理方式也遭遇到诸多困难和挑战,引起了不少争议。因此如何认识这一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是当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现实问题。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广大,人口众多,不同地域之间具体情况存在很大的悬殊或差异,基层民主自治实践在不同地域面临的问题和影响因素也就不尽相同。因此,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实践研究中,不但要从宏观视野上进行分析,还要从微观层面进行考察,把握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因素。本论文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在宏观背景分析的基础上,对民族地区的民主自治实践进行微观考察和分析。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问题
对于村民自治的解释,在学界各方面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宪法》第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①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称:“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在基层社会生活中,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使自治权利,加强自我管理的自治制度。”而本文笔者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以促进农村社会的良性运作、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制度。
毋庸置疑,在实践中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成熟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存在的不足之处。目前来看,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2.1 村民的自治素养的缺失
对村民自治认识不够充分。尽管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认识逐渐提高,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在部分村民中,还存在诸如“责任制到户、各户忙各户,责任制到组、各组管各组”等旧有思想,村民民主管理、自我发展意识较差,认为土地承包到户后,就不需要村委会干部的管理与领导了。而一些地方的部分村委会干部缺乏对实行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和意义的认识,因而思想重视程度、工作到位程度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村干部中还很有“市场”:有的认为农民整体素质不高,不能自治,不好开展自治工作;有的把农村社会的发展仅仅理解为经济发展,“只要把经济指标搞上去了,什么民主不民主无所谓”。
2.2 两委关系紧张
一方面,部分乡镇的村党支部支委委员认为,村党支部是其他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在组织力量和工作能力等各个方面都比村民委员会有更大的优势。有的支委委员认为许多村民委的委员,是通过不法途径当选的,很多当选的村民委干部是没有多少能力的,村务工作是大事,不应该由村民委做主。另一方面,部分乡镇的村民委认为自己作为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拥有合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再单一依附于乡镇或者党支部的人事任免。那些依靠村民选举得以任职的村民委干部则认为自己更具有民选性,村党支部只是党员选举以及上级任命产生的,而村民委是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旳,具有更强的民意代表性,于是便觉得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村民委应当居于主导地位,不承认村党支部的是领导核心。由于两委的认知偏差,使得在实际的工作很难相互配合,往往是各自为政、不相往来,不能形成合力,把村务工作管理好。
2.3 乡政府干预过多
一方面,乡镇通过“村财乡管’’、转移支付等控制了村委会的财权,强化了对村委会的控制。在各村,如果没有按照乡镇的意愿完成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任务,轻则罚款,重则直接减少转移支付。另一方面,乡镇通过任命村党支部书记来控制村庄内部事务。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是由乡镇党委直接任命。而目前,各地都在大力倡导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这意味着大部分村党支部书记同时也是村委会主任,从而使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由指导与被指导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
2.4 宗族势力操控村民自治
宗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传统社会组织。建国后,随着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的建立,宗族势力和宗族活动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逐步退出,宗族活动再度活跃,随着宗族势力的不断壮大,修谱、祭祀等族内事务己满足不了其膨胀的政治野心,他们开始将目光转向能够主宰村内社会经济事务的村民委员会。为了给本家族谋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往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族长或家族中权威人士出面推出代言人,通过串联、游说,甚至贿选、威吓的手段动员本族村民,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来左右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以达到控制村级政权的目的。当有的地方各个宗族相持不下时,就干脆按宗族姓氏大小来瓜分选票和干部名额。由于掺杂宗族倾向,一些选民不能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候选人、选举村干部,而是在宗族势力的影响下盲目随从,投违心票,使公正、廉洁、有能力的候选人不能当选。
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无论是在实践推进中或是理论研究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现其稳步前进还需要政府和基层不断的努力。转型时期对政府的特殊要求使我国政府不断优化自身管理理念,改善管理行为,采取积极接纳的态度促进新事物的兴起。同样民族地区要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样需要顺应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才能在使村民自治迈向新台阶。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注解:
① 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吉林大学学报,2001.(1):83.
杨映竹,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杨学明,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014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组织社会学。阮殿华,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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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6)03-018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