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实践研究

2016-11-26 21:07:56施孝海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异议民事

施孝海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315000)

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实践研究

施孝海

(宁波大学 浙江 宁波 315000)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尤其是《民事诉讼法》,成为了社会各界议论的热点问题。为了保证法律外的第三人的权力不受到侵害,且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必须推动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完善牢固的理论基础支撑它的顺利进行。本文针对第三异议之诉的内涵、意义出发,分析制度产生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做出探讨,给出合理化建议。

民事执行;第三异议之诉;研究

1 前言:

民事执行的意义是普遍的,也是不可抗的。它代表着我国民事法律的威严和不可侵害性。民事执行是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强制性的、也是不能够违背的,要求负债人去实现的一种法律义务。但当这种要求出现第三人的异议时,我们也必须用合法的手段来保护第三人的安全,在第三人受到损害时能够使其得到及时的法律维护。

2 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的内涵

执行救济是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求助手段。它是指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执法人进行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时,需求诉讼的一种合理合法的法律手段。为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证起着很好的积极作用。人民通过这种手段来请求相关的机关人员来救济、帮助解决自己的问题,是一种明智之选,也是为建设权威性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按照救济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民事执行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程序上的救济方式。程序上的救济方式是指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在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国家机关执行的法律要求有异议,觉得不妥当的时候,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向有关机关提出反对的行为。这种方式不仅能有理由自己权利的合理维护,还能使法律进程调理分明,不至于使国家的民事申诉进程混乱。而第二种方式是实体上的执行救援。这种实体上的执行救援指的是第三人通过法律来排除自己行为不当和违法的嫌疑,进而请求国家执法机关撤销对其强制执行的法律要求。根据主体的不同,我们又可以将诉讼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这两者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执行异议之诉,过程比较繁琐,所以我们要合理的理顺着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两者都有着二审的必要性,所以再审不可避免。但债务人的权利在审核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所以第三异议人的诉求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如何合情合法的处理第三异议之诉,也就成为了我们民事诉讼工作中的重中之重[1]。

3 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

3.1 审查过程中存在缺陷

首先,审查的主体不明确。这是造成诉讼存在问题的重大原因。我们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的管辖范畴,它是针对每个债务主体来判定问题的解决情况与使用范围,这种意义说起来很宽泛,也很实际。通过审判的方式来解决,保证了人们对公证程度的认可性。给予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身边机会,达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宗旨与目的。但在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设置了执行与审判分立的原则,但是这种分立也仅仅存在于一审、再审之中。我国虽然在这种审核确立方面有了极大程度上的改善,赋予审核人一定的权利,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强制执行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维护了第三人的权利,对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影响。[2]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仅仅简单的维护了第三人的权益,而没有对强制执行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作出仲裁,也未规定由实际所在的单位机构进行管辖。但就这个层面来讲,我国的民法体制还很不完善,需要改进、提高的地方还很多[3]。

3.2 审查程序和内容缺乏立法规定

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删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具体内容。这一内容的删除,为我国强行执法、不合理执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这一规定中,对于异议执法和审查程序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成为了法律中的严重漏洞。这一修改,使得审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他们对于那些做出执法异议的行为任然无法可查,无迹可寻。一般来说你,执法审查的过程是在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同时,拿出反对其行为的证据,然后交给执法人员审核,如果确实符合情况,则会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此进行平反和追查。而且目前我国尚未提供有关执行听证的任性相关有效措施,对审核人员的无据可寻也为作出合理的回应,所以现阶段我国审查内容方面的漏洞在逐年递增。长此以往,这一方面必定成为我国法律的空白,影响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

4 对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提出建议

正因为我国第三人民事执行存在着许多漏洞与问题。所以目前许多法律学者都致力于对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的探讨与研究。所以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首先,要重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为了保障我国第三人民执行的异议,我们要提高第三当事人的作用与地位。如强制执行损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我们要利用审核监督机制,维护自己民事安全,使自己的经济和权利不受到侵害。而维护权益的方式有许多种,但就目前而言,起诉时最有效、最直接也是最合理的方法。[4]

对于权利管理人来说,也不要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国家给予权利人执行权利的同时,也给了其非常大的信任,所以执法者应该不辜负国家政府给予的这份信任。这样不仅是对国家责任的体现,也是对人民的负责。对于法院来讲,应极力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查缺补漏,填补审核无法律依据的空白。在一审、二审的过程当中,严谨的规范法律实施过程。一旦发现审核判决有误,要及时进行更正。并且要达到两次判决的一致。

5 结论

为了加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使法律在各个方面都没有纰漏,使人们的权利得到合理合法的保证,我们应该对民事诉讼重视起来。人民对法律制度健全的渴望与诉求是非常强烈的,这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只有我们的权利得到保障,我们在这个社会的安全感才会与日俱增,幸福指数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所以对于我们每个公民来讲,解决第三人民事执行异议是刻不容缓。

[1] 吴晓燕.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 姚文峰.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D].河南大学,2011.

[3] 陈娴灵. 我国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武汉大学,2010.

[4] 杜万军.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

施孝海(1988-),男,汉,籍贯:江苏金湖,硕士研究生,民事诉讼法。

D925

A

1672-5832(2016)06-0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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