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证在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2016-11-26 21:07曾军柱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纠纷

曾军柱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广东 广州 510000)

探析公证在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曾军柱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 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呈多元化表现形式。公证采取国家证明的方式,为减少纠纷,稳定社会和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等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运用公证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认为公证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搭建互信的桥梁和平台。

公证;和谐社会;法制保障;社会环境;平台;作用

十七大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黄金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值得引起公证机构乃至社会各界的重视。公证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持社会安定有序、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国际间交往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理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1 公证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证明制度,同时也是保障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工作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护法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依法办证是公证机构办证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工作的灵魂。通过公证活动向公证当事人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让民众接受公证法律精神的“洗礼”,有益于传播公证法律知识,有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净化。公证人员在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中,其行为都象一杆标尺,维护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和平衡,维护法律的尊严,摒除违法和不当因素,实现法律权威。公证员执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对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保护和捍卫。

2 公证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广泛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公证法》第一条也明文规定: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公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地位独立、立场中立、态度客观,并且不偏袒任何一方。公证充当的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润滑剂”和“减压阀”的角色,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道稳定防线。通过公证,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终达到预防纠纷的目的。

3 公证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互信的桥梁和平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汇聚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形成促进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发展公证事业,必须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证独特作用,充当好应有的角色,不断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增强公证公信力,努力提供为和谐社会建设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公证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最佳的“沟通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增进民事主体间互相了解,清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4 结语

和谐社会的构建,既要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又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又包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我国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公证工作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契机,公证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研究、去思考,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1] 陈协心,社会管理创新中公证的价值与作用[J],中国司法,2011(9)

[2] 段正坤,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J],中国公证,2010(4)

[3] 刘庆宁、宋诚,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与思考[J],中国司法,2010(9)

[4] 孙晓龙,公证告知义务之理性分析,中国公证[J],2009(10)

D926

A

1672-5832(2016)06-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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