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晓鹏
从国际法角度试析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享有权
——探寻中国在南海的应对之策
冀晓鹏
南中国海水域富含丰富的渔业和石油资源,是中国海上石油运输线的重要通道,保证在南中国海水域的独特地位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南中国海域重要性的突显,对于在南中国海域分布的群岛的主权争夺问题也变得日益激烈。本篇文章将从介绍南海诸岛实际控制现状入手,重点从国际法角度上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享有权,即中国在南海的独特地位是具有合法性的,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南海岛屿争端的相关建议。
南海诸岛 先占原则 时效原则 应对之策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我们最开始就要明确的。在此之前,只有个别小国对此提出异议,但在20 世纪8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等东南亚国家开始相继对整个南沙海域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且开始在南海诸岛上建立相关设施,进行海上作业,掠夺自然资源,单方面宣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开采南海的油气资源,大肆开发南海的渔业资源。例如“2009 年3月10日,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菲律宾总统阿罗约正式签署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1]从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的相关条款规定上看,中国对于南海诸岛是享有主权权利的,东南亚诸国的主权主张在国际法是靠不住脚的。中国在南中国海域的行动是具有合法性的。
南海诸岛从地理位置上来说位于中国海南岛东面和南面海域,是中国的最南端。整个南中国海海域一共包括数百个由珊瑚礁构成的岛、礁、滩、沙和暗沙。依位置不同分为四个群岛即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其中曾母暗沙是中国纬度最低的领土。
目前,南海诸岛中,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由中国控制;东沙群岛则由台湾控制;南沙群岛的现状则相对复杂了许多。南海诸岛的主权争端也大多产生在南沙群岛。这也直接要求中国需要采取新的思维来处理南海诸岛争端,从而维护中国的主权权益。
(一)先占原则
先占(亦称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先占行为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无人居住,没有主权者,或者虽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或者为原属国所放弃。在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不能成为无主地。
在18世纪及以后,国际法则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是实现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设置自己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旗帜、竖碑、移民定居等;(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一旦实现有效占领,先占行为即完成,所占领的土地即构成占领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占领国从该土地上撤退或因其他情况失去了有效占有和控制,其他国家就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取得该土地。
(二)时效原则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国际法上的时效并不以国内法上的善意为必要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只要这种占有是长期、不间断的和公开而稳定的,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这个国家就被视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公开而稳定是指占领国对占领的土地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或者从相对一方来说,他国对被占领的土地不提出抗议或反对,或者虽曾提出抗议或反对,但以后不再继续提出抗议或反对。
从先占原则的角度出发,中国对南海诸岛宣示拥有主权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异议的。南海诸岛自古就出现在中国各代的文献记载上,也就是说对南海诸岛主权宣示,中国自古有之。其中最早的关于南海诸岛的记载则要追溯到三国时期。“孙权于黄武年间(公元225~230年)派朱应、康泰,通海南诸国,所经及传闻‘百有数十国’。康泰等人回来后都写有著作,仅存《扶南传》留有片断:‘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石,珊瑚生其上也’涨海是南海另一叫法,涨海中的珊瑚洲就是南海诸岛。”[2]可见早在三国时期,中国就已经有记载南海诸岛的文字记录了,这要比越南等国家所声称的活动时间要早到1000余年。
除了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明确宣告南海诸岛在东南亚诸国占领之前并非是无主地之外,一些外国的文献与资料和国际条约同样是认同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归属于中国的。“1901 年英国海军海图局编制的《中国江海险要图志》,以及1908 年英国出版的《中华帝国图集》,均将南海诸岛绘属于中国”。[3]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与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上产生争端的东南亚国家也是曾经承认过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享有权的。
以越南、菲律宾为首的东南亚国家在宣示其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时,常常援引的就是国际法中的时效原则。即是,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只要这种占有是长期、不间断的和公开而稳定的,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这个国家就被视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所有者。越南和菲律宾等国的思路看似合理,其实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一方面,地理距离上的远近,并不是判断主权归属的依据。关于领土的获得与变更仍然只是国际法上所规定的五种方式。否则的话,那么菲律宾是否对关岛享有主权、阿根廷是否对马尔维纳斯群岛享有主权、日本是否对北方四岛享有主权。
另一方面,越南和菲律宾关于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专属经济区规定的主权权利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相关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仅限于对于经济目的,并不适用政治目的。一国不能对属于本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他国领土进行主权主张是一项国际共识。此外,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条规定表明,专属经济区划界应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划定,并且必须达到公平的结果。”[4]
最后一个方面,经常援引时效原则法条来进行证明其对南海诸岛的合法性的东南亚诸国对于该原则的认识也是片面和错误的。时效原则的重要一点规定是公开而稳定的占有。其中公开而稳定指的是占领国对占领的土地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或者从相对一方来说,他国对被占领的土地不提出抗议或反对,或者虽曾提出抗议或反对,但以后不再继续提出抗议或反对。显然,东南亚相关国家的行为并没有得到中国的默认和许可。众所周知,中国一直对东南亚有关国家侵犯我南海主权的行为一直表示强烈的谴责与抗议,并且采取了相关的行动。2012年的黄岩岛事件更是表明了中国捍卫南海诸岛主权的决心。从这一点来看,东南亚相关国家的行为是不符合时效原则的。
东南亚相关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占领侵犯了中国的经济利益,这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石油资源与矿产资源。然而以菲律宾和越南为首的东南亚国家,在美国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下,不顾侵犯中国南海主权,大肆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目前来看,除了中国投入使用的981钻井平台外,其他在南海投入使用的海上钻井平台都是归东南亚国家所有的。
从表面上看,南海问题的争端主要存在于中国与越南和菲律宾之间,但实际却不然。区外大国的势力介入是导致南海局势日益复杂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个区外大国指的就是美国。特别是奥巴马上台以来,美国将眼光更多地放在亚太地区。对于美国来说,南海诸岛的争端的存在是保证美国在亚太地区主导地位和制约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的介入对于中国的地缘政治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南海贯通印度洋和太平洋,其战略位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关系我国的能源安全。中国如若失去了在南海地区的控制权,一旦发生冲突或战争,我们的石油运输线将会面临被切断的危险,届时中国面临严重的能源压力。反之,中国控制了南海地区,也就控制了石油海上运输线,也就能在战时完成从“石油线被封锁”到“封锁敌国石油线”的角色的转变。
其次,中国海军要走向深蓝,重要的一步就是保证在南海地区的畅通无阻。在东亚地区,美国构筑了防范中国海军的日本-台湾-菲律宾的第一岛链。要在东亚地区走向深蓝,这对于尚在发展阶段的中国海军来说还是个不小的挑战。而美国在南海地区则是军事部署较少,力量稍弱。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海军从南海冲破岛链封锁,走向深海还是可行的。
在美国重返亚太后,南海诸岛争端的长期存在对于中国的影响可以说是十分消极的。对此,中国需要有所作为,需要实现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需要与东南亚诸国和美国进行战略博弈,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利益的南海地区机制。
第一,既然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中国对南海诸岛是拥有合法的主权权利的。那么中国政府就要学会利用有利于己的国际法条或国际机制为自身服务。采取更多的行动来在国际社会表达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归我,为我所用”的声音对于中国来说是必要的。
第二,既然东盟国家侵占南海诸岛的首要驱动因素就是开采石油资源和渔业资源,从而获取经济收入。那么中国应该利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加强与东盟之间的经济合作,建立起一种以中国为主,双方经济上互利共赢的南海合作机制,让东盟国家获得实惠,加强对方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从而换取其对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
第三,中美之间在南海地区的矛盾主要是双方存在战略互疑。基于此,中国需要加强与美国之间的安全与战略对话,增加双方的战略互信。南海地区不涉及美国的核心利益,美国的介入只是防范中国的崛起,而南海地区则涉及到了中国的核心利益,中国在与美国对话时必须要表达出这个观点。应对美国,中国在南海地区的政策目标应是让中美双方达成这样一个类似的协议。一方面,中国认可美国在南海地区同中国和东盟国家进行能源,反恐,经济之间的合作,中国承诺美国在南海的航海自由和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另一方面,作为回报,美国要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具有合法的主权诉求,美国认同中国建立一个和平,繁荣的南海机制。
[1]伊文,陆常.菲总统签署侵占我岛屿法案中国大使馆强烈抗议[N].环球时报,2009-3-12(3).
[2]黄盛璋.南海诸岛历来是中国领土的历史证据[J].东南文化(南京),1996(04).
[3]吴士存.南沙争端的由来和发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9.
[4]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冀晓鹏(1988-),男,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