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震
辽宁师范大学 116000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执法权问题研究
郭 震
辽宁师范大学 116000
辅警作为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相对固定的社会力量,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警务工作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近年来,辅警工作引发的社会事件及争议层出不穷,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文简述了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的概况、发展历程以及立法的必要性;介绍了域外警务辅助人员制度的先进经验;讨论了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符合法律目的性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在警务辅助人员执法问题中的运用,从而分析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的合法性法理基础;并对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肯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助手定位;在此基础上,对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的范围和边界进行了研究,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中的公安队伍多元化建设发展。
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性;立法问题;执法权限
(一)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
按字面意义理解,“警务”即有关警察方面的事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辅助”的解释是“从旁帮助,助手、帮手,非主要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除公安机关外,开展警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警务力量。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多是由公安机关直接调控管理的,协助正式警察进行某些警务执法活动的群体,也就是狭义上的警务辅助人员。就地位而言,警务辅助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执法的人员;就权限来说,警务辅助人员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就功能而言,警务辅助人员只能完成一些简单的、机械性的工作。警务辅助人员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弥补警力的缺漏,起到辅助执法的作用,其“辅助性”核心表现在其工作是非执法性勤务,权限上为非决策性事务;其“警力性”主要表现在对警务辅助人员身份的认定上,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普通公民,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警务命令。
(二)警务辅助人员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制度性规范,而需要被纳入到法律范畴内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然是极其重要且适合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辅警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首先源于对行政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考虑。应否赋予辅警以行政执法权,可待后文加以考量。但至少辅警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因此,辅警工作本身就与行政权力行使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来源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及责任归结为运行保障,是规制权力运行的基本途径。辅警力量的发挥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故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与规制。虽然在历史渊源中,实质意义上的“辅警”制度由来已久。但我国当前形势下的辅警制度模式还在发展变化与不断演进之中,短期内进行统一立法的难度较大。不过在理论上我们必须明确,针对辅警进行立法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实质合法及合法律目的性原则
人类的安全和秩序是社会各界所共同捍卫的基本价值之一,警察制度的存在,以及作为警察助手的警务辅助人员制度的存在,依据都是为了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在实现这一价值过程中,警察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在维护安全和秩序中警务辅助人员有相同的功能定位。与行政行为和行政主体的合法性相比,如何明确行政主体的作用和发挥其价值更为重要,警务辅助人员将维持公共安全和秩序作为基础,从新整合职能定位,是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的积极参与者,警务辅助人员的存在是符合法的目的性的。
(二)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立法权原则包含法律优先与保留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内容,法律优先原则通常规定高位阶法律规范效力优于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低位阶法律规范不可以和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获得与之相关的法律准许,换言之,行政行为须以法律授权为前提。然而,伴随国家角色的逐渐转变,由原来的干预行政转变成给付行政,相应的行政任务亦有变更。德国学者指出遵循民主国的基本原则下,《基本法》不允许将行政任务转交于私人来执行,然而这不代表全部严禁将其中部分行政任务移交给私人执行的空间。由此创建出行政任务的“相对”和“绝对”两种执行模式。
(一)警务辅助人员的执法身份资格
行政学理论一般认为,行为人无论是否具有其他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理,辅警是国家机关聘用、协助警察以国家或集体的名义处理涉及公共权益的事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执法的人员,属于受国家机关合法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法律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警务辅助人员的执法性质
辅警受聘于国家机关,协助警察以国家或集体的名义处理涉及公众权益的事务,应当认定其所从事的是公务。并直接在国家机关安排下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但是不具有“从一个单位被委派到另一个单位担任某项职务或完成某项任务”的特点,因而,其执法性质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而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
(三)警务辅助人员的执法权界定
根据目前有关治安辅警职责的规定,治安辅警在有正式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开展日常街面巡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进行人群控制;进行要地看守;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相关物品;协助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和真正发挥好辅警的战斗作用,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在辅警执法权限规定上实现必要的突破,规定辅警可以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警察行使的某些特定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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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殷建国.辅警队伍法治化规范化路径探讨[J].公安研究,2012(5):8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