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李红良
公务员上班打牌赌注五角钱,该如何处理?
文_李红良
李某,公务员,某乡政府正科级干部,党员。2016年4月12日13时到14时,李某在上班时间与该乡街道居民王某和张某玩扑克牌“三带二”,赌注为五角钱一张,李某赢得现金18元。
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小,占用上班时间较短,违纪情节轻微,可对其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为五角钱,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和构成赌博罪,不应认定为赌博。李某在上班时间玩扑克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的是工作纪律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是以物质和金钱作为赌资的,都是赌博,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打牌,同时带有彩头,李某的行为构成上班时间赌博,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第3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首先,正确把握纪严于法。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不应以司法机关是否处罚为依据。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构成赌博罪,但已构成违纪。
其次,正确理解“赌博”的含义。这里所谓的“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他人玩扑克,赌注虽只有5角钱,但有输赢,有营利。最后,正确适用纪律条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第3款对上班时间赌博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李某上班时间和他人玩扑克,营利18元,应按照该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李某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其身份既属于党员,又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党员干部的轻度违纪,可以给予党纪处分,也可以给予政纪处分。为此,该县监察局选择了政纪处分,给予李某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