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犯罪侦查的地域管辖摘要

2016-11-26 12:39赵娜萍
长江丛刊 2016年32期
关键词:居住地管辖权犯罪行为

赵娜萍

试论经济犯罪侦查的地域管辖摘要

赵娜萍1.2

对经济犯罪的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的地域管辖等基本概念进行了阐释。回顾了我国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立法现状,认为在具体制度的衔接上仍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规定存在空白、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管辖难以确定以及不同行政执法管辖的衔接不够理顺三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后提出了明确关于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细化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管辖和协调侦查与行政执法协作管辖等建议。

经济犯罪侦查 地域管辖 被害人居住地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 协作管辖

一、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基本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侦查

经济犯罪是一种造就存在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形态,但“经济犯罪”作为专门刑法学术语,是英国学者E· C·Hiu在上世纪末期提出来的。我国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中,就有了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规定。但刑法学界至今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未达成共识。广义说认为,经济犯罪不仅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类犯罪等。狭义说认为,只有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超越经济行为的一般准则和基本要求,使得经济运行秩序无法正常有效运转的行为才应当纳入其中。笔者较为赞同狭义说,因为传统的财产犯罪如抢劫、盗窃、抢夺等只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并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应划为经济犯罪范畴。经济犯罪的侦查是国家运用刑事手段,对于严重侵害社会经济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活动。[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当前绝大部分的经济犯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

(二)经济犯罪的地域管辖

侦查管辖则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其类型、级别以及案件属性所确定的直接侦查的权限范围。地域管辖,是指侦查机关依据犯罪案件发生地点对所涉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管辖。 而经济犯罪的地域管辖,是指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经济犯罪的特性对其所涉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管辖。

二、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体现在第二十四条,但关于在此之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缺乏进一步的立法安排。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立法设计,首先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对经济犯罪行使审判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符合司法效率原则,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第二条,也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此后,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再次得到重复与确认。由此可以看出,在地域管辖的问题上,逐步建立了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的规则体系。这也是我国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主要依据。总体上,从《刑事诉讼法》的构架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各自的管辖范畴,其中也包括经济犯罪的地域管辖问题。总体上这些规定是大体一致的,对于避免刑事司法过程中不同司法机关的管辖冲突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规定处于不同的部门,在具体制度的衔接上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由于经济犯罪具有跨地域的特点,所以在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方面仍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三、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存在问题

(一)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规定存在空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对于财产类犯罪地的界定涵盖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个方面。由此确定了经济犯罪案件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主,犯罪结果地为辅的管辖原则。以此为出发点,在经济犯罪的侦查管辖权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存在的内在的逻辑判断关系,即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此设计可以避免纵向刑事司法过程中的管辖争议,降低由于案件移交产生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的确定,负担着不同的诉讼功能。所以,机械地援引审判管辖的规定来处理,存在很多问题。经济犯罪案件的特质使得在此类刑事案件的侦办中,更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如在生产假冒名牌皮具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于A地加工皮料,在乙B地加工配件,在C地加工logo,然后在D地完整组装,最后到F地进行销售,总体上看,整个经济犯罪具有关联性,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但由于跨地域的特点,办案难度陡增,往往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推诿不予立案的理由。

(二)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管辖难以确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财产受到侵害的犯罪形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采用网络技术手段的此类犯罪数量连年增多。由于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托于虚拟的电子信息环境,作案的地点具有跨区域性,给传统管辖权实践产生了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根据犯罪过程中的具体的形态进行分析,可以分成对象型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和工具型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2]对象型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金融行业存在联系。工具型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表现为网络诈骗行为、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网络集资诈骗行为和网络传销行为。由于在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化,使得犯罪行为具有辐射性,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不属于同一领域,这对于如何确定侦查的管辖产生了较多争议。

四、经济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立法对策

(一)明确关于被害人居住地的管辖

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将被害人居住地管辖权纳入其中。同样,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犯罪行为人异地窃取持卡人信息、异地制卡、异地刷卡消费套现或直接提现的情形,单纯以犯罪地确定管辖,在被害人信用卡中资金流失后肯定第一选择是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处警后认为应有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处置的,难以第一时间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管辖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被害人居住地管辖权的问题。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于解决现有地域管辖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的冲突进行了有有益的尝试。笔者认为,可以在吸收上述规范性文件经验和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将被害人居住地的侦查管辖权规定纳入其中,应当在特殊的经济犯罪中确立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被害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的地域管辖模式。

(二)细化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管辖

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最大的特点在于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具有跨地域、跨时空的特点,单纯以传统的管辖理念处理,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诸多问题,使得传统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地在网络背景下缺乏稳定性而难以确定。应当具体考虑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所在的地点,以及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过程、计算机的输入输出装置所在地进行综合考察。笔者认为,如果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是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实施的犯罪,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总公司法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积极协助、配合。确定由总公司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对于查清账目、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对于非以注册公司形式进行的犯罪,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其中公安机关已经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则从效率、保密的角度应当优先管辖。

(三)协调侦查与行政执法协作管辖

实践已经证明,在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关系上采用各自为政的方式,阻滞了行政违法犯罪案件适机纳入司法程序,难以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公安部在2004年9月16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处理税收征管刑事案件侦查和税务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上,进行了有效的尝试。根据该《规定》的内容,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和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都具有管辖权,这种规定从本质上已经突破了《刑事诉讼法》中审判地域管辖起决定作用的思路,但和涉税犯罪特点和涉税犯罪侦查客观要求是相吻合的,效果良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国家权力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协调,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公安机关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上,要考虑成本、效果、和规律结合起来,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经济违法犯罪的具体特点,选取类型化的经济犯罪行为,将把案件发现地、案件受理地、犯罪结果地都进行规定,赋予相关公安机关以侦查的权力。

[1]陈泽宪.经济刑法新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

[2]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2.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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