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颐
西方宽容观念的历史嬗变及其现代启示
文/林颐
一般来说,现代宽容观念是指行为主体对于与自身(价值观)不同的其他价值观念的克制,其前提在于承认社会多元性(diversity)和差异性(difference)事实。从语源学上追溯,“宽容”(toleration)源于拉丁语“tolerate”,原意为“对令人厌恶甚至憎恶之事的忍受或者忍耐”(the enduring of something disagreeable, perhaps even abhorrent)。显然,自古代至现代,“宽容”观念的本质发生了某种偏移,即从消极的带有明显不快或痛苦的抉择式忍受或者容忍,逐渐向具有积极性的对于社会多元性事实的克制与承认倾斜,这种转向实际上也蕴含在从宗教宽容到道德宽容、再到积极宽容的发展线索中。
尽管古希腊社会早已产生了与宽容相关的理论,但中世纪神学宗教的漫长统治无疑为现代西方宽容观念的确立和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至中世纪,随着基督教的不断兴盛,不仅宽容理论集中于宗教领域,而且有关仁爱宽容以及针对异教徒而采取的不宽容措施也都是由宗教组织垄断实行的,这一点在基督教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的“仁爱”理论中有明显体现。
阿奎那的理论核心之一在于提倡“仁德之爱”(the love of charity),也就是要求人们以仁爱宽容之心来对待他人。正如基督教诫命所要求的“爱上帝”和“爱邻人”一样,阿奎那强调,人们在上帝第一因的推动下以自身的理性欲望(intellectual appetite)作为人的本质去爱他人,对他人施以仁爱,而绝不加害于他人。仁爱本身不仅是一种德行,更是诸德之根。在此基础上,阿奎那引申出宗教宽容观念,主张对于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人所表现出的尚未触犯信仰基本原则的具有差异化的观点或者行为可以施以宽容。
阿奎那的宗教宽容观点在当时显然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以“仁德之爱”为基础的宽容观念是对中世纪神学统治下宗教不宽容现实的“否定”,也为西方宽容观念的近现代转向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阿奎那的宽容观念显然具有历史局限性。其一,作为宽容观念前提的“仁爱”本身的局限性。尽管阿奎那强调“仁德之爱”在其所建立的基督教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作为“诸德之根”,某种程度上具有道德的至上性,但不可否认,占据根本地位的“仁爱”之德也是隶属于上帝的,所谓仁爱首先是要“爱上帝”。其二,宗教宽容观念反映了当时社会伦理准则的局限性。面对至高无上的神,毋宁说面对严格的宗教制度,个体没有权利,更没有能力发出异样的或者充满个性的声音,否则难逃宗教极刑的惩罚;相应地,教会机构会以“神”的名义对那些破坏神权、违背教义的个体施以严酷惩罚。可见,能够建立宗教宽容观念是以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基督教哲学的重要贡献;但客观而言,中世纪存在的“宗教宽容”仍是借上帝的名义传播“宽容”,反映出宗教神权准则在社会伦理规范中所占据的绝对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主体自律能力的提升。
中世纪基督教的“宽容”观念是由宗教伦理准则严密约束着的有限宽容,尽管它以“仁德之爱”为理论前提,但慑于神权威严之下的“仁爱”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宽容”显然带有某种偏见,因而“宽容”仍然是受到限制的“宗教宽容”。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宽容观念逐渐摆脱宗教束缚,回归人的现实生活,这里最有代表性的是洛克为道德宽容所作的辩护。
首先,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有关信仰自由、公民政府与宗教之间关系的相关论述拓展了宗教宽容的限度。洛克认为,一个真心信仰上帝的人,即使他离弃父母或者脱离其国家的公共聚会和礼拜,也都不能因此而被宣判为异端;至于宗教本身,如果以拯救他人为理由而对改变宗教信仰的人处以极刑,并将其视为正当行为,这本身就令人难以理解。因此,洛克在对待“异教徒”的问题上主张采取宽容态度。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洛克赞同对“异教徒”采取宽容态度,但前提仍然是承认上帝存在,而“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也即无神论者不在受宽容的范围之内。
其次,洛克有关个人自由权利的观点为实现宗教宽容向道德宽容的进化提供重要动力。相比较于中世纪的宗教宽容以承认上帝权威并且以此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绝对准则,近代以降的西方社会随着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渐兴起,人们日常的生活方式和观念意识也逐渐发生改变,特别是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必须摆脱专制权力的束缚,追求个人自由、维护自身权利。因此,洛克作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有关尊重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观点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将“宽容”概念扩展至道德得层面,并为其赋予了新的内涵。
道德宽容的核心内涵在于维护道德主体自由,尊重主体权利不受干涉。洛克以否定的形式规定了个体所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内涵,也就是每个道德主体都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道德主体既有权利维护自身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也有义务为维护社会权利或者说不干涉他者的正当权利因而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义务。道德主体有权利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同时,也不得干涉他者做出相应的价值选择。只有道德主体逐渐提升自身的主体意识,才能够避免自身为内在的非理性或者外在的他者力量所束缚,避免主体囿于某种绝对主义而影响自身或者他者的价值判断,从而实现自身的道德自由,也才能从客观的层面实现道德宽容。
从宗教宽容到道德宽容,西方宽容观念的发展完成了第一次转变,也即逐渐淡化了具有宗教色彩的囿于神学权威的、以教会制度为基础的被动性质的宽容,代之以提倡道德自由、不得干涉道德主体权利的道德宽容。原始的“宽容”概念中所包含的“对厌恶之事的忍耐或容忍”的被动的消极的色彩逐渐向着积极的规约道德主体行为的方向转变。这实际上也是近代西方社会生产方式的巨大转变以及由此引发的市民社会结构调整等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
直到20世纪中后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着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社会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方面促使人类社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迅猛提升,另一方面扩大了全球范围内各个民族国家地区之间的交往合作程度。世界不再是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地区)主宰的单极世界,而是突出多元合作、共同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基于此,以往建立在单纯强调道德自由和主体自觉性基础上的道德宽容观念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相反,社会多元化交互融合的新趋势急需一种能够维护现代交互性伦理关系、协调多元化诉求,既敢于承认社会差异、又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的现代宽容观念的产生,也即“积极宽容”。
有关“积极宽容”的内涵可以通过对现代著名思想家罗尔斯的现代宽容理论的考察予以理解。罗尔斯“现代宽容”观念的提出,也经过了两个明显的发展阶段:
首先,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宽容观念继承了西方近代自由主义传统,强调尊重道德主体差异及个人权利。“宽容”区别于某种权威的施恩行为,而是以人格的平等自由权利为基础。但是,同时,“公平正义”的原则为“宽容”观念划定了界限。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共同体“正义”的宗旨时,“宽容”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其违背共同利益、甚至危害他人自由时,这种宽容就成为不合理的。换言之,维护社会正义成为了“宽容”与否的标准。
其次,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针对社会多元化的现实进一步完善了其宽容观念,一改以往从自主个体出发的观点,转而选择从现代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论事实出发,说明要保持社会稳定也要诉诸于自我之外的其他价值。为此,罗尔斯对合乎理性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认为“合乎理性”应包括两方面内涵,即在他人也采取同样行动的情况下,提出并遵守公平合作项目的意愿;以及认识并承担判断的负担对于公共理性所造成后果的意愿。最终,理性多元化成为采取宽容态度的现实依据,同时,有理性的人所坚持的相互性理念与承担判断的负担所引起的后果的意愿又为宽容的实现提供了主观保证。在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下,现代宽容才能进一步贯彻。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为其“宽容”观念增加了“合乎理性”的要求,使其更符合当代社会交互性的伦理范式,有利于对社会多元化的他者的包容、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对罗尔斯的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宽容观念进行考察不难发现,近代以来,西方宽容观念的发展又经历了从“道德宽容”向“积极宽容”的转变。所谓“积极宽容”观念,是建立在“道德宽容”基础上的新型宽容观念,是对“道德宽容”的积极的扬弃。一方面,“积极宽容”继承了道德宽容强调道德自由、突出个体权利意识、重视道德主体自觉性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积极宽容”承认社会多元化的现实前提,对异己的观点予以“克制”与“承认”,在此基础上寻求合作与共同发展。“积极宽容”较之于“道德宽容”具有更广阔的视野,重视社会伦理结构中主体与他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因而是兼顾了道德主体自身与社会伦理双重性的观念。
由此可见,西方宽容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从宗教宽容到道德宽容、再到积极宽容的历史嬗变。宗教宽容尽管以“仁爱”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本质上依然建立在权威与个体的不平等的基础上,因而反映了神权对个体的压迫,体现为消极宽容,或者说,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纵向宽容。只有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变迁,作为“容忍”的“宽容”才可能向着作为承认他者、承认差异性的积极宽容、横向宽容过渡。由宗教宽容向道德宽容的进化体现出社会逐渐从蒙昧走向开化的进步,也反映出道德主体逐渐从无意识提升为有意识、从他律逐渐学会自律的自觉过程。
随着当代社会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各个民族、国家、地区之间交往程度的不断加深,那种简单的以自我认同模式逐渐被新的突出主体间性的社会伦理规范所消解,现代社会所呈现的交往多元化、差异化趋势,正为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积累条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积极宽容观念,不仅继承了重视道德自由、尊重道德主体权利平等的主体性特征,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伦理规范体系内他者的承认。这种“承认”基础上的宽容,不是对异己的他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的逃避或者冷漠,而是在于通过采取积极的宽容态度转而寻求社会多元主体间的协调之道,从而解决现实的矛盾,其最终目标在于维护多元化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
西方宽容观念的发展经历的两次转变对当代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首先,宽容不等于放纵,要理解有限宽容的必要性。无论是宗教宽容,还是道德宽容,抑或积极宽容,“宽容”概念的内涵发生了时代转变,但无论哪种宽容都是有限性的宽容,宽容绝不意味放纵。所谓放纵,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泛滥,是个体缺乏规约能力,进而只能被动的、消极的听任他者摆布的表现。放纵的行为体现了个体的无能与懦弱,是缺乏道德主体性、价值观念紊乱的表现。相比之下,宽容是对绝对主义的否定,但同时也绝不等于道德放纵;宽容是介于“绝对主义”与“放纵”之间的中庸之道,是道德主体理性精神的反应。特别是当代不同文明、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不同社会成员交往程度不断加深,社会伦理规范日益复杂的时代,道德主体之间积极宽容的态度更要注重合理限度的把握,在采取“积极宽容”的态度时,也绝不能毫无原则地放任一切不同道德观念,特别是对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危害民族国家稳定的道德观念要坚决予以否定。
其次,无论是近代社会的道德宽容还是现代的积极宽容,“宽容”都离不开“他律”机制的约束。道德宽容不同于法律制度的硬性规定,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软性的协调机制,主要通过提升主体的道德意识来约束和规范道德主体的行为。因此,无论是“道德宽容”还是“积极宽容”的态度,都必然充满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人与他者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变得日益广泛而复杂,仅靠软性的道德宽容机制以及道德主体的自律实现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显然不够,还需要依靠法律等具有明确规定性的“他律”机制来约束,才能维护社会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最后,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现状,发展积极宽容,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呼应,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协调发展。对于西方宽容观念发展历程的考察,当然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提升我国社会物质文明水平、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范围,增加了社会伦理关系的复杂程度,这也带来人们利益诉求的日益增加,以及道德价值日益多元化的新情况。基于此,传统社会中非善即恶的道德评价方式已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在单纯的两级评价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善恶价值可能。这就使得以往较为简单粗放型的道德价值评价方式逐渐向理性的宽容性的道德评价方式转变,通过客观、公正、科学、透明地分析道德行为的全过程,尽可能客观地评价某个对象及其行为。特别是对异于自身的差异化观点,道德主体应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以理性的方式采取积极宽容的态度,在包容中寻求合作、尽可能消除矛盾。实际上,这也是对当代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呼应与延伸,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3期;本文系基金项目“天津市2015年哲学社科规划课题”(TJZX15-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