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的裁判困境

2016-11-26 02:49王美华
北极光 2016年8期
关键词:同案继承法司法公正

文/王美华

共同遗嘱的裁判困境

文/王美华

共同遗嘱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问题的解决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理论上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浅谈共同遗嘱的实践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共同遗嘱;问题;同案不同判

一、概述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处分自己所有以及共同的财产时的遗嘱。其有异于普通遗嘱,它是两个及以上有法律资格的主体在自愿和共同协商,表达其意志,体现在一份遗嘱文本中的遗嘱。有的形式和实质意义之分。

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二、共同遗嘱的同案不同判

同案不同判是指在民刑事审判判决中,基于案情相同,当事人举证不同的同种或者同类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现象是法律无法回避的尴尬问题,直接践踏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原则,挑战司法的权威、破坏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在民事案件中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法官的观念理论不同,地域政策保护,法官本身的原因,导致了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上出现了这种现象。对于遗嘱中共同遗嘱的此现象,通过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刘、汪二人亲笔书写了《我们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将共同购买的登记于刘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某路1910弄7号503-504室房屋房产权移交给刘甲个人所有。我们去世后,她自己居住或进行处置,由刘甲自己决定,别人无权干涉。我刘某某名下的其他财产由刘饼、刘乙、刘丁、刘戊共同继承。我汪某某名下的财产由刘丙和刘乙继承,特此立证。"刘某某于1997病逝。2003年12月8日,汪某某变更共同遗嘱的内容。刘丁、刘戊起诉称汪某某仍在世,该遗嘱没有发生效力,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刘某某的遗产。汪某某诉称,其做为共同遗嘱订立人有权变更该遗嘱。

针对类似的案例,法院在判决方面出现了同案异判。现象存在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对共同遗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共同遗嘱的生效问题,一种认为,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共同遗嘱不发生效力。另一种是,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时共同遗嘱部分发生效力,即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发生效力。只有当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时,遗嘱才能全部生效。正是由于这种不同观点的存在,才导致了共同遗嘱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这两种观点都存在弊端。如果共同遗嘱必须所有共同遗嘱人死亡才发生效力,则与继承法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不符合,而且也会损害到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认定共同遗嘱可以在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时发生部分效力,则有可能违背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因为这种弊端的存在,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考虑到继承人以及共同遗嘱人的特殊情况,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应对策略

我国继承法上对共同遗嘱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对究竟应该认可抑或完全禁止共同遗嘱形成了不同的认识。一是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应当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二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独立自在地决定遗嘱的成立、变更或撤销。但共同遗嘱完全的自由意志,其订立、变更或撤销,必然要受到另一遗嘱人的制约。因此共同遗嘱有违遗嘱自由原则,我国继承法现在仍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难度较大。但是在实践中,共同遗嘱又是存在的,而我国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往往会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针对现存的问题,我认为:

1.完善我国有关共同遗嘱的立法

充分发挥我国立法的规范化作用,对于共同遗嘱的定义、特征、种类、应用进行规范化的立法。只有通过立法对共同遗嘱进行界定,制定有效的法律,做到在实践审判中有充分的法律可依,给共同遗嘱问题解决提供唯一的标准,才能避免在审判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共同遗嘱立法应该主要界定在共同遗嘱成立的条件,共同遗嘱生效的时间加以立法、共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及情况、对于共同遗嘱与遗嘱自由原则的问题加以界定。虽然共同遗嘱在变更、撤销方面违背当事人自由意志,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对这个问题加以界定,因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不可能避免的。

2.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

对于共同遗嘱这种复杂的实践类案件,更需要推行此制度。最高法院可以确定指导性案例,结合我国当前共同遗嘱实践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充分节点国外经典性案例体制,建立和推行符合我国当前民事情形和法律特点的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当前共同遗嘱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关键所在。当“共同遗嘱出现同案不同判”已经出现时,我们需要尽可能的收集同类案件,建立案件分析系统,充分分析此类案件出现的原因和导致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需求经典的案例,增强对法官解决问题的引导,尽可能减少同案不同判。

3.对于法官进行必要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法官的认识

在国家对于共同遗嘱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官的学时、素质、道德修养以及对知识方面理解的差异是导致共同遗嘱同案异判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官队伍对于知识和观念的认同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共同遗嘱需要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共同遗嘱需要考虑共同遗嘱人,继承人、地域、人文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遗嘱问题解决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解决。

四、结论

我国现行的相关民事法律对与共同遗嘱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参照婚姻家庭法进行解决共同遗嘱的问题,这也就导致了该类案件的同案异判以及上诉率较高的原因。我国当前这一现状问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庭的审判。我认为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加以规范,推行经典的案例加以引导司法实践审判工作,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1]任波.论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

[2]金石,王春慧.同案不同判民事案件的检查监督人民检察,201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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