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相关市场的界定的根本标准是产品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需求替代关系的变化。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是相关市场中重要维度,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存在需求替代认定法、供给替代认定法、SSNIP认定法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要素影响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时,反垄断执法部门应结合实际案例,完善需求替代认定法,更注重供给替代认定法的运用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 竞争法 相关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
反垄断法的核心任务是制止和消除不合理的垄断,而判断一个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垄断时,通常需要将该主体置于一个具体的市场背景下方可进行。所以,“可以说,任何反垄断法都必须有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否则很多案件就无法审理。”[1]相关市场中的相关产品市场是最为重要的概念,是认定相关市场的核心要素和首要步骤。
一、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概述
(一)相关产品市场在相关市场认定中的位阶
相关市场指相关经营者展开有效竞争的范围,包含商品范围和地理范围。反垄断法规定相关市场的原因在于:必须要在一个具体的市场条件下才能评价一个竞争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其目的是为了在竞争与特定市场相联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界限,从而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法做出准确判断。但相关市场是比较专业名词,而现有立法规定均具有一定抽象性,立法上的规定不能直接运用于司法裁判。要使其具有操作性,还需要具体的规则与方法。
鉴于此,有学者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不同产品之间价格与需求的互动关系,即假定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考察当某个企业的产品价格上涨时,消费者会转而购买那些其他企业的产品。[2]即如消费者流失的幅度超过价格上涨的幅度,则该涨价行为就得不偿失,从而使其放弃这种想法,这些“其他企业”就是市场上竞争压力的来源。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在于确定这些来源有哪些,各自的力量如何。笔者基本赞同这种观点。
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有不同的维度,最为主要的是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各国对此具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反垄断监管者一般采用两个步骤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即首先必须明确哪些产品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还要考察这些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具体地域,是在特定的区域内发生竞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能发生。[2]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首先必须明确这些产品在多大的范围内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这种范围的界定就是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二)相关产品市场的含义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能和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密切替代产品所组成的市场。[3]因此产品市场就存在两方面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产品“同类性”及“密切替代性”的标准(从需求方的角度);二是如何判断相关经营者转而生产同类产品或密切替代产品的可能性大小(从供给方的角度)。对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其实就是从事实上确定了哪些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对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关键点在于产品的替代性判定。所谓替代性指的是如果当某种产品涨价时,消费者可以向另一种产品来满足同样的需求时,我们便可以认为这两种商品是具有替代性的。例如欧盟《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第7段指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特性、价格及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可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服务。[2]然而,相关产品的可替代性的判断并非易事。因为对于消费者的群体庞大,反垄断主管机关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调查。并且产品的可替代性涉及的因素太大,必须综合各种因素综合考察。在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产品的物理特性、价格、用途以及消费者偏好等,而且每个具体的案例因为产品不同,可能需要用的认定方法不同。以下笔者介绍国际上通行的主流认定方式。
二、国外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方法
(一)需求替代认定法
用产品需求替代来认定产品市场是当前最为主流的标准,各国依据该认定方法建立起了比较完备和详细的准则。需求替代性产品认定法指的是从产品的质量、用途、功能、价格等多个因素来综合考察与涉案企业经营的核心竞争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关系的其他产品。其实该方法的实质是以从消费者角度观察某一产品是否可以具有替代性,其范围相较于同质产品法更广泛。虽然某些产品不同质,但是只要其功能、用途以及价格等方面相似,则可以认定为是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替代方法最早产生于美国,在1956年美国诉杜邦公司案件中,美国法院首次使用需求替代法对该案件的相关市场作了更为宽泛的界定。[4]需求替代法解决了关于市场范围认定太狭隘的难题,但是其缺点在于无法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且在实践中,这个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可能带来很高的司法成本。
(二)供给替代认定法
供给替代的含义是指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或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内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原则上,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时间因素是供给替代分析理论中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这种判定方法需要考量经营者转产的难易程度以及转产之后产品的竞争力。其实这种认定方法的操作性低,因为这是针对未发生的竞争关系的分析,即对潜在的竞争关系的分析,这其中涉及经济学上的很多变量,例如转产的市场障碍,转产所需要的实际成本和时间成本等。笔者认为,虽然各国立法已经将供给替代分析理论纳入了相关市场界定制度中,但对于什么是潜在竞争,其标准还尚未被系统地掌握,因此在实践中根据供给替代分析理论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况也就相应比较少。
(三)SSNIP界定法
SSNIP来源于美国司法部的《合并指南》, 指“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是“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核心内容。这种方法指的是假定存在着某个垄断的供给者,假设该供给者将其所供给商品的价格提高5%,然后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一年之内是否存在着一些需求以其他商品作为替代的可能性。为了便于分析商品间的替代可能性,该指南还特别地列举了若干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来自需求者的关于该商品是否是替代品的基本认识;经过数年在商品的价格变动趋势上的相似点和相异点;商品间在顾客的使用方法、外观设计、物理结构以及其他技术特征等方面的相似点或相异点;来自供给者的关于该商品是否是替代品的基本认识。其实该认定方法是对早期需求替代理论的完善,是一种更为科学的需求替代认定方法。例如,甲公司产品涨价时,如果消费者转向购买乙公司的产品,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构成竞争压力,二者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不过由于各种市场因素的综合作用,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波动。如果这种波动比较轻微,例如仅仅是涨价2%或3%,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转向。这是这两种产品不具有替代关系,但仍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相反,如果某种产品价格上涨200%甚至300%,则替代产品可能就太多了。政策市场条件下,这些产品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在价格上涨到什么幅度时发生的替代关系,才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标准。现今普遍采用的标准是幅度不大但是显著的持久价格上涨的标准。持久是指涨价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持续性,而非偶然的市场条件变化造成。即认定竞争关系的本质条件是竞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如果有,那么二者构成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相关产品市场。
三、对我国相关产品市场认定的建议
我国的相关反垄断法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虽然较为明确,但在不同的具体案情中,执法和司法机关却比较难有明确的规则适用,于是造成在执法中的尺度把握不准的局面。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应紧紧围绕可替代性这一关键词,然后使用具体的细化准则,其中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首先,完善需求替代认定方法。界定产品市场的考虑要素应当借鉴需求可替代性方法,以包括产品的功能,用途、特性、使用目的、便利性等因素及价格条件这些具体的要素,予以综合判断两个以上的产品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的替代性而能否归入同一个相关产品市场。具体的方式是在具体案例中综合运用,反垄断委员会在调查相关产品市场时应更加灵活的运用这些方式,注重相关因素的分析和论证。除此之外,某些商品虽然功能、价格相近,但是因为销售对象及销售方式不同,则应当划定为两个不同的市场。因为,在一些特别的交易中,虽产品具可替代性,但经营方式或交易类型各异,因此,其实相互并没有竞争。国的相关反垄断执法管理者在界定时,应注意影响的因素不仅限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列明的要素,还可以包括其他的足以影响可替代性的其他要素。
其次,更重视供给替代认定方法的运用。单纯依靠需求替代分析法市场无法真实反映市场竞争状况。虽然世界各国依旧采用需求替代分析理论为标准,但在许多实务案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都已经认识到单纯依靠需求替代分析理论会对市场界定结果造成难以弥补的错误,理论界也开始对需求替代分析理论和供给替代分析理论在界定市场中各自应处的地位进行重新审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供给替代的方法有其自身约束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却有其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我国应更重视该判断方法的运用。
最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因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市场受不同因素影响,界定相关市场是一项专业性强繁琐细致的工作,有时要运用经济学等其他多学科的知识。反垄断法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前出现的一些反垄断调查案例能够为界定相关市场法律和制度的出台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依据,也有利于指导法院具体界定相关市场。而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制度确定的时间比较短,对反垄断执法中形成的案例研究比较少,无法形成指导性的理论,不能更好地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要想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更需要经典案例的支持。一旦有相关的具体案例,就可以明确具体类型的产品的认定准则,有利于科学、合理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因此,笔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及时发布和编撰具有比较积极典型的案例,供以后的相类似的案例参考和借鉴。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
[作者简介:袁慧韡(1977—),男,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 王晓晔.举足轻重的前提——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J].国际贸易,2004(2).
[2] 许光耀.竞争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比较研究[J].月旦财经法学,2007(11).
[3] 江锴.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9.
[4] 丁茂中.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