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志通
承德市总出台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办法
■司志通
针对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建制难、规范难的突出问题,日前,河北省承德市总工会出台了《承德市企业民主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该《办法》依据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和民主管理实际,在恪守法治的前提下,做出一些突破性规定,剑指工作推进中的各道难题。
《办法》确立了监督原则。工会对企业民主管理实施监督,要坚持依法监督,事前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客观公正,柔性与刚性相结合,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实现企业与职工双赢等原则。
《办法》要求建立监督机构,并规定了监督内容。市和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都要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法律监督委员会,企业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设立专门的监督委,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小门小店还要设立1名民主管理法律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情况;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规范运行情况;企业发生的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现象。
规范监督的渠道主要有四种:企业监督委的监督;乡级监督委的监督;地方总工会的监督;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办法》明确监督的事源:市、县、乡三级工会设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举报电话,通过工会网站公开;对职工信访案件,工会职工信访工作机构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监督委列入监督事项;根据民主管理工作需要,监督工作可随时进行;下级监督委因不便监督而向上级监督委提出请求的,上级监督委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建立“两书”制度。由工会监督委向企业发出《企业民主管理法律监督意见书》,限时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市县工会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企业民主管理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由同级人社部门依法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加大制约力度。对企业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重大事务应公开而未及时公开的;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行为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同级人社部门将该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
《办法》通过制度设计,弘扬了法治精神,严密了监督体系,强化了刚性制约,赋予了工会责任,是工会啃非公企业民主管理硬骨头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