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平
廉洁自律“报”平安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案例分析
文|许平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
干部A系某省直单位处长,今年拟提任为单位班子副职时,上级组织部门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中,发现少报告其妻子持有的7只股票,总市值97万元,此外,还少报告其妻投资的2家企业,出资金额共50万元。由于未报告数额较大,被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暂缓其提拔使用程序,干部A至今未获提拔。
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领导干部应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同时,中央组织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须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干部A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故组织对其作出了“暂缓提拔”的处理。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组部正式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这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创新举措。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成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
从2011年开始,每年年初我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向组织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从2014年1月起,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始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实。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核”,即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转任
重要岗位人选、换届时拟继续提名的人选等,都要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抽查核实。无论领导干部因何种原因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一律不提拔重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取消换届继续提名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需要填报的事项不仅包括常规的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本人收入情况,还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就连本人、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要填报。此外,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个人事项,都需要填报。
2015年,我省共完成对268名省管干部重点抽查核实工作,共批评教育149人、诫勉谈话2人、取消或暂缓任用21人、退出多占政策性住房13人。是什么原因让领导干部漏报或瞒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从近年来抽查核实情况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的问题。有的是因为沟通原因对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理财状况确实不知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漏报;有的则是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须上升到“对党忠诚老实”这一高度。“对党忠诚”是《党章》提出的明确要求。《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验的是领导干部对组织的忠诚,个人事项是由党员干部自己填写的基本情况,如果这些情况经不起核实、与实际不符,党员干部“言行一致”就无从谈起。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牢固树立规矩意识,从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的高度,认真对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在填写《报告表》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逐一核对、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各项情况,决不能有任何隐瞒。
其次,要认真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如实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否则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有关制度文件,准确掌握有关精神和要求,认真填报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和从业情况,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个人事项。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要与配偶、子女等家人充分沟通,拿出表格逐项比对,做到不留死角。要防止因沟通原因对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理财状况确实不知情而造成的漏报,特别要注意那些长年没有注意的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做到应报尽报、全面报告、真实报告。做到既不让自己陷入被动,也不让组织陷入被动。
第三,要注意廉洁自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相当于照了一次镜子,要提醒自己注意廉洁自律。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刻检查和反省自身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修正。要对照廉洁自律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清正廉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组织的信任。要时刻保持高尚的情操,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把“关口”,坚守“底线”,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让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成为实实在在的“报平安”。
(作者单位: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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