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大元
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本土性和实践性
文/韩大元
如果说1982宪法的颁布是宪法学繁荣的起点,那么1985年10月成立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就是宪法学共同体形成的标志,也是宪法学走向专业化的起点。30年来,中国宪法学在推动民主政治发展、推进法治与法学研究以及宪法教育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宪法学的学术性、本土性与实践性等问题上,学术界坚持学术理念,始终强调中国意识与问题意识,面向中国的宪法问题。
(一)宪法学的“中国意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基于宪法学的“中国意识”,学者们坚持面向中国实际,追求以问题为导向的学术理念,致力于解决现实中的实践问题。在30年的宪法学发展中,宪法学者们为解决不同时期的中国问题贡献了学术智慧与成果。在宪法的修改、“一国两制”制度的设计、重大国家公共政策的调整以及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立法活动中,宪法学者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在30多年的中国社会变迁中,宪法学界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学术命题进行了争论。从以下争论题目中可以看出宪法学对社会发展的回应:宪法学对象之争、宪法序言性质之争、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争、良性违宪之争、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争、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违宪审查制度之争、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宪政概念之争、基本权利之争、基本权利效力之争、宪法司法化之争、基本法律效力之争、国务院的立法权之争、检察机关性质之争、宪法效力之争等。面对不同历史时期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宪法学者们及时把握社会实践的变化,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促进了宪法制度的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
在中国,宪法学是为解决“中国问题”而存在的,这也是宪法学价值正当性的基础。现以基本权利话语中国化为例说明这一特点。在中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从民权—人权—权利—基本权利的过程。
基本权利的体系化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其学术起点是基本权利概念的历史传统,而体系化的研究则始于2000年以后。2000年之后,基本权利研究出现了专题化与理论化的趋势。随着国外宪法学理论的大量借鉴与吸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本权利理论与相关的判例影响了我国宪法学界。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齐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释后,围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私法、教育权的宪法救济、宪法与司法关系等问题引发了学术争议。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后,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成为新的学术命题。长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权利走向实践形态,给宪法学界带来了新的学术课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会对我国的价值观和人权观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权条款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领域。
近10年来“基本权利”话语的中国化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化、理论化、专题化。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概念、基本权利的体系、基本权利的属性、基本权利的功能、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界限、基本权利的冲突和解决模式、基本权利的规范与保护、传统基本权利的研究、某项新型基本权利的构建与研究以及特定主体的基本权利研究等方面。
(三)宪法历史与宪法“中国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既保持本土宪法文化的自主性,又保持宪法文化的开放性,就成为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现实课题。在过去的30年宪法学研究中,我们始终保持着对传统与历史的尊重与历史主义的立场。从历史中寻求现代宪政文明的价值,从现实的运行中丰富文明的内涵,使宪法学承担着传承文明的使命。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在西方宪法学话语占据主导优势的背景下保持自身法律文化的主体性,就必须深刻认识自身法律文化尤其是宪法文化的现代价值,而揭示这种价值的结构与功能,需要我们从中国宪法历史与学说的梳理和研究工作开始。研究中国宪法历史并不是仅仅出于历史的怀旧与同情而对宪法学历史的一种总结,研究宪法学说的目的在于对现今的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在30年宪法学发展中,中国的学者为宪法学中国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概念和宪法学说,这些学说对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肖蔚云《现行宪法的诞生》、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蒋碧昆《近现代宪政史》、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等著作反映了学界对宪法历史的研究成果。
从未来发展看,宪法史、宪法学说史是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宪法学的“中国性”。因此,将中国宪法历史的研究置于宪法文化与民族文化建设的框架内予以考查,以充分彰显其自身所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力求从宪法学发展进程中,汲取有益的营养,为宪法学中国化寻求理论资源,以实现“宪法学中国化”的学术使命。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社会转型面临的实际问题。
1985年第一届宪法学年会上,学者们就讨论了在中国如何实施宪法问题,表现出对中国实践问题的关注。时隔30年后的2015年年会将“宪法监督: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问题作为年会主题,也许是偶然,其实也是一种必然的学术思考。这一方面是学界对于长久以来所共同期冀与守望的“宪法监督与实施”启动契机的积极把握;另一方面也是对于30年前思考的理论命题的重新审视。2000年以后,宪法学界提出了“宪法学中国化”具体命题,强调建立基于中国实践的“宪法学理论”。2005年以后,宪法学研究出现了新的趋势,即转型中的各种宪法问题被纳入宪法学研究视野之中,力求强化宪法学的解释能力,突出学术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近10年来,学术界的“中国意识”不断增强,相关的研究领域逐渐增多,研究不断深化。如对于国家权力与组织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宪法监督与实施路径的探索、对于城市与集体土地问题的关注、对于资源所有权模式的反思、针对上海孟母堂因袭私塾的读经传统的宪法学分析、死刑制度的宪政基础等。对公众关注的“乌木所有权”事件,宪法学界的回应也是积极的。有学者认为,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围绕《物权法》(草案)的“合宪”“违宪”展开争论并提出修改也是宪法学界的积极贡献。针对我国民法学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学者们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在世界范围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早已由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生活解决了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还需要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治发达国家已给出了答案的问题上来,实在是中国法治后发的特殊国情使然”。
总体上看,30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尴尬局面,宪法学界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这一方面的努力表现为,第一,学者们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事例为基础编写了有关宪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第二,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凸显了宪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对于宪法事例与宪法学术之间的互动关系,范进学教授指出:“基于吾国之实况,通过宪法研究者对宪法事例之阐释,担当起学者论释与准司法解释之双重使命,一来通过事例诠释宪法学理,以弘扬宪法理念,传播宪法精神,启迪人权保障意识;二来深研宪法规范与宪法原则,领悟宪法文本之真意义与真意图,将宪法之神试图拉至地上,以完成宪法之地上神的嬗变。”
30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每个问题背后隐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像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吴英案、唐慧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最终个案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地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摘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原题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8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