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还是合作,共享经济依赖何种用工关系

2016-11-24 11:57常凯
人力资源 2016年11期
关键词:降低成本优步用工

常凯

在互联网平台整合社会资源的特点下,网络成为灵活雇佣的最大渠道。灵活雇佣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球性的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美国优步公司。2015年9月,旧金山地区3名“优步”车主获准以集体诉讼形式起诉优步,以确定他们究竟是优步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目前,优步在美国有60万,在全世界有150万注册司机。美国前国务卿、2016年总统选举竞选人希拉里也在今年6月的选举演讲中表示,如果当选,她将严厉打击“错把员工当承包商加以剥削的不良商人”。希拉里承认这类运营模式可以为经济注入创新动力,但也会对从业者正当权益保护带来严峻考验。希拉里的话让我意识到,她把灵活的经济模式视作“有价值”的同时,也注意到了随之而来的不利影响。

反观中国,互联网经济包括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餐饮配送等等,单滴滴打车平台,就有1330万名司机,其中自由职业者占56%。然而中国司机和美国司机采取了不一样的方法,美国司机是“联合提起诉讼”,中国司机则是“集体罢工”,2016年,北京、广州、深圳、西安相继有滴滴司机“集体罢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国内的滴滴目前面临和美国优步同样的问题。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雇佣关系转向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转向工作关系;劳动力市场正转向人力资本市场;劳动合同将来也可能不复存在或减少。

二、互联网经济并未改变劳动和资本关系的关系;互联网经济下的用工关系仍是雇佣关系;互联网经济下用工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雇佣关系和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中都存在,但雇佣关系仍是基本的用工形式。

我自己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互联网对社会有很深的影响,其用工更灵活多变。但互联网并没有改变雇佣关系的基本性质。“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为劳动对于资本的从属性”,就这一点,才是判断“劳动关系与否”的本质。换句话说,就是“在劳动过程中,谁在掌控”的问题。如果是由“一方掌控”,则是“劳动关系”;如果是由“双方掌控”,则是“合作关系”。我在日本教书的时候得知,熟读《劳动法》是每个日本公民最基本的常识,日本法律对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放在“从属性”上。现在我们来看美国法庭拒绝优步的依据:

“……优步司机到底属于优步公司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判断标准需要考虑众多因素,但并非每个因素都具备相同的权重。其核心原则,在于雇佣方是否有权控制工作的各项细节……”

由此得知,“从属性”在美国也是最侧重的因素。

我们把眼界投向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生产链,包括互联网经济在内,全球雇佣关系的性质不仅没有改变,而是更强化了雇佣关系的性质和冲突。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的主张导向。2015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我认为,“非正规用工”要发展、要规制,这都不是“目标”,因为“经济发展不是人类的目标”,经济发展只是“一种手段”,经济发展的目标是“让所有人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不是什么为了降低成本去降低成本,为了降低成本去解雇工人。“让工人和企业共同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基本的社会目标。

目前,作为初期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国情决定,制造业仍是中国经济的基础和基本竞争力。互联网是个经济发展的工具和平台。我们不能否认在互联网经济中,个别企业和个别雇员转化为合作经济是可能的,但不可能形成整个业界的合作经济形态。中国互联网经济在超速发展过程中,急迫需要界定用工关系的性质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劳工保护仍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中国的劳工保护非但没有过头,反而是远远不够的。

确认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的基本形态仍为雇佣关系,对于规范完善互联网经济中的用工关系,避免劳资冲突,具有非常深远、积极的意义。

灵活雇佣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灵活用工未来将呈现一种扩大的趋势,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一个社会的发展是以正常用工作为最基础、最骨干的方面,这是社会稳定的保证,灵活用工在管控方面有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现如今法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因此,灵活雇佣要得以发展,这就需要劳动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灵活用工并不是放任,而是按照规则有序发展。

在今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16〕48号文件,即《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等。其中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只是企业降成本的一个具体内容,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2)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3)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

由此可见,企业降成本并非是要压缩降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降成本与《劳动合同法》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税费、融资、制度性交易、用地、用工、物流构成了企业不合理成本的总体上升。降成本最主要的是国家减税减费调整政策。把企业降低成本简单地归结为降低员工的工资福利,把企业成本上升归罪于《劳动合同法》完全是一种误导。简单说,企业降低成本并不是向劳动者开刀,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与企业降低成本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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