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6-11-23 15:13邹海滨
人间 2016年24期
关键词:名额人民代表大会选民

摘要:选举制度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实践,其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由建国初期建立,经过曲折发展期,到恢复与调整期,才迎来新时期的健康发展,这是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从1979颁布新的《选举法》到2010年,《选举法》经历了五次修改,主要体现在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方面、代表候选人方面和代表名额和分配方面的重大修改。

关键词:人大选举制度;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D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50-01

今年是全国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政治体制的稳健改革,广大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广大公民积极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选举法》的颁布之前,到《选举法》的颁布,再到2010年《选举法》经历了五次修改,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建立初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是建国初期的基本国情,这一国情严重制约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要实行民主代议制度是非常困难的。那时候关于选举的规定是1949 年《共同纲领》中规定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暂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地方人大职权由地方各届人民代表大会议代行。后来,随着农村土地改革、民主改革人民政权逐渐得到巩固,在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选举制度。

二、曲折发展期

然而,新事物的成长不是直线上升,一帆风顺的,它的成长壮大一般都要经历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1957年“左”倾思想在党内的逐渐滋长,政治权力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的毁坏。同样,人大选举活动受到严重破坏,选举只流于形式,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文革期间对人大代表制度的破坏更是愈演愈烈,人大代表制度更是名存实亡。四人帮期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地方各级人大常设机构,代表的产生由原来的民主选举变成了指定。

三、恢复与调整期

新事物的发展道路虽然是曲折的,但是它的前途是光明的。1978 年 12 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路线的发生转变,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再次迎来发展契机。在1979 年,坚持原有选举法基本原则下,继承了大部分的基本制度,在五届全国人大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对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将直接选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县一级、改革选区划分办法、推荐和酝酿代表候选人颁发、实行差额选举等,并在选举机构、选举程序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进。这个时候,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得到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向民主化方向不断发展。

四、新时期的发展

从 1979 年颁布新《选举法》到 2010 年先后经历了五次修改,每次修改的重点都是完善选举程序,推进民主选举。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方面。在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了在直接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区划分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1995年《选举法》修改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时,选民应根据选举委员会规定,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下进行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固定投票站,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流动票箱,同时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在选票数量上做出改革,获得超过一半选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其选区确定的应选代表名额时,以获得票数多者当选。如发生票数一样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情况时,需要对票数一样的候选人进行投票,以获得票数多者当选。2010 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新修改的《选举法》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也保障了选民自由意愿的表达。

第二,代表候选人方面。1979 年《选举法》是有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其情况。”第三十条规定:“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1982年《选举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在 1986年《选举法》修改中删除了预选。删去预选使之后的选举实践出现诸多问题,所以在1995年《选举法》的修改中,又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程序。到了2004年《选举法》的修改,在候选人介绍环节中,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制造机会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010年最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三,代表名额和分配方面。在1979年的《选举法》中,由于地方情况差异较大,对代表名额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1982年《选举法》的修改单单只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同时,代表名额的分配决定权也得到确定。在1986年《选举法》的修改中确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规模。1995年《选举法》修改中修改了按“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代表名额基数”的方法,以此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规模,并规定了经过此方确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不得再变动,并对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2010 年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修改实现城乡的选举权平等,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参考文献:

[1]万泉攸撰:“我国基层人大直接选举制度及其完善”,宁波:宁波大学2013年。

[2]姚冲霄撰:“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探究”,保定:河北大学2013年。

[3]于倩撰:“我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研究”,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3年。

作者简介:邹海滨,南昌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14级在读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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