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一起中国留学生绑架虐待案,震惊了太平洋两岸。一名19岁的中国女留学生被另外几名年龄在16岁到19岁之间的中国留学生强行带到一个公园,遭受掌掴、脱光衣服等虐待。整个过程持续了近5个小时。
此案是一起校园霸凌事件,但暴力到如此程度,实为罕见。近年来,为遏制校园暴力,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认定标准日趋降低,不仅动手打人、吐口水、故意推搡等属于霸凌,甚至言语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等行为也被认定为霸凌。这些留学生都是普普通通的高中生,甚至可以想象,他们在家里是乖乖女,是好儿子;他们走在路上,你也根本不会把那么残忍的事与他们联系到一起。可是,就是这些普普通通的人,有一天忽然会变成很残忍的人。残忍到底是怎么回事?做出残忍行径的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我希望,通过哲学分析来弄清这些事。
一、残忍出于无知?
为什么那些人会做出那么残忍的事?当我们听说残忍事件时,我们在心里忍不住会升起这样的疑问。我们怀疑那些做出那样残忍事情的人,他们的心智是否正常?因为,这样的事是一个正常人无论如何下不了手的。一个人情绪激动时也许会打人,但剪掉一个人的头发又让这个人吃下去,这样的事是一般人,无论如何想不出、做不来的。
事实上,对做出残忍之事者进行心理测评,是法庭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定罪之前常常会走的一个常规程序。在上述案件中,主犯的代理律师请求法官指派一名心理专家对其心理情况进行评估,法官接受了这一请求。另一名被告的律师也做了同样申请。在解释为何提出这项申请时,这名律师告诉记者:“我认为,她的年纪尚轻,还不足够成熟到可以意识到她的行为会带来何种严重的后果。我将与其他律师一道努力寻求一个可以最大程度说服检察官的合理解释。”对被告进行心理评估,一方面有助于确定案发时被告的心智情况,另一方面希望可以证实被告没有暴力倾向,为之后的减低罪行提供根据。
这里涉及做残忍之事者心理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要判断该人行为,究竟是出于无知还是出于故意?另一方面是要判断该人是一时兴起(即所谓冲动犯罪)还是一贯如此(即所谓有暴力倾向)?
就思维方式而言,将起因归结为无知或冲动,是把人作为理性人来预设的,就像经济学上讲的“理性人假设”。对于残忍问题,从“理性人假设”出发,就会相信,如果一个人是理性的,他就不会做出残忍的事,换言之,残忍是非理性的行为。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大多数人在听到残忍事件的时候会问:他疯了吗?
然而,事实并不都证明,做出残忍之事的人,是出于无知;相反,他完全了解(或他本当了解)那样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严重后果不是指此事依法进行追究时会受到什么样的严惩,而是指这个行为给受者造成的身心伤害。当律师说他的当事人还不足够成熟到可以意识到她的行为会带来何种严重的后果,显然是指他的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的无知,而不是对残忍行为本身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的无知。据说,主犯第一次出庭时表情轻松,完全是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以至于法官对她发出警告,要她尊重法庭,不要做表情动作。这些打人者大概没想到自己闯了大祸,可能在他们心里,这种在中国司空见惯的学生打架就算被校长知道了,顶多是教训一顿而已,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更不用说要被捕入狱,把牢底坐穿了。要说当事人对其实施的残忍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所知,恐怕也不是事实。因为,事后,主犯还威胁受害人不得报警,要她做伪证说是另一个人干的。可见,他们是知道如果报警会受到法律制裁,只是他们不了解法律会对他们处以怎样严重的制裁。
总之,你可以说残忍是不道德的,却不能说残忍都是非理性的。当一个人精心策划实施一起残忍行为,你怎么能说他是非理性的?
甚至,我要说,出于无知(无意、无心)而做的行为,根本不能称之为残忍。这就好比婴儿在哭闹时抓伤了母亲的眼睛,好比狮子在进食时将猎物撕成碎片。
因此,所谓残忍,必定是知道这个行为会给受者带来痛苦。换句话说,这个行为就是以造成受者痛苦为目的的。按照这个定义,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虐待案,百分之百符合。据报道,该案主犯在指使从犯折磨受害人时,这样说:“不要打得这么凶,慢慢打,这样我们就可以多打一会。”当她这样说的时候,她不是出于怜悯或心慈而要求减轻对受害人的打击,而是希望延长对受害人的折磨。这就好比在战场上一枪毙命被称作“仁慈的一击”,而凌迟处死则是一种酷刑。
二、可以接受的残忍?
当我们说,残忍是以造成受者的痛苦为目的。可能有人会说:那又怎样?这并不代表残忍就是应当予以谴责的。就好比谋财害命与执行死刑,同样都是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但我们大多数人可能会倾向于谴责前者而赞成后者。无论如何,不能因为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就将其视为杀人而予以谴责。如果是那样,一个在战场上英勇杀敌的战斗英雄就不该给予表彰而应当作为杀人犯被起诉。除非你无条件地反对死刑,否则,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这件事本身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而应当根据它的具体情节加以甄别。
既然结束一个人的生命都可以为之提出辩护,那么,给某人施加痛苦这样的行为又有什么不可以得到辩护的呢?如果说死刑是至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人都接受的一种合法的结束人的生命的形式,那么,为了惩罚罪犯以及起到威慑作用而采用酷刑或肉刑,这样一种旨在给犯人施加痛苦的方式,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的历史上都曾经有过。在很多古典文学作品中,对敌人残忍,或对罪人残忍,是作者津津乐道的题目。比如,被视为民族英雄的岳飞,在他那首著名的《满江红》当中这样写道:“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这里的“胡虏”“匈奴”是指当时与南宋敌对的北方少数民族,饿了吃敌人的肉,渴了喝敌人的血,似乎没人意识到这些意象是多么残忍的行为,至少作者在这样写的时候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大家只觉得这首词写得慷慨激烈。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写到好汉取坏人(尤其是坏女人)性命时,从不回避血腥,如写杨雄杀潘巧云简直暴力到了极点。《水浒传》的作者之所以毫无顾忌地这样写,一定是认为潘巧云这样的“淫妇”,千刀万剐也应该。
以上所说,是想表明:至少在某些人看来,有些残忍属于可以接受的残忍。在他们那里,某种行为是不是残忍,恐怕都是一个问号。如果你怪他们不该对敌人这么残忍,他们也许会这样回答你:“对敌人,就是应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无情”“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人犯罪”,诸如此类。
相对于针对敌人的残忍,那种伤及无辜的残忍不容易得到原谅。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通常会谴责恐怖分子在恐怖袭击当中对无辜平民的伤害。然而,关于无辜者这个问题,并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
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在其广受欢迎的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中,曾讨论到一个“阿富汗的牧羊人”故事。那是2005年6月,一个美国四人军事小组为了寻找一名塔利班领导人,秘密来到阿富汗一个小山村,在行动中突然撞上两个阿富汗牧羊人,他们赶着上百只羊,还带着一个小男孩。出于不伤及无辜的心理,小组指挥官做出了放走牧羊人的决定。一个半小时后,他们发现自己被一群塔利班武装分子包围。最后,小组成员三死一伤,前来营救的一架直升机也被击落,机上16名士兵全部阵亡。日后,大难不死的小组指挥官在其回忆录中,对自己当时的一念之仁深表悔恨,他说:“这是我一生当中所作出的最愚蠢、最糊涂、最笨的决定。我当时一定是脑子进水了,投了这样一票。而实际上,我知道这是签下了我们的死亡执行令。”
虽然不清楚塔利班的情报是牧羊人主动向他们报告的,还是牧羊人被他们抓住后逼供的,但是,如果小组指挥官知道会发生后面的不幸,他一定不会做出放走牧羊人的决定。在这个例子当中,牧羊人是否真的无辜,并非确定无疑。在这种情况下,战斗人员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做出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包括从肉体上将可疑对象消灭,对此,人们是可以理解的。即便是能够被确认为无辜的人,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同样的理由,即为了确保自身安全,排除一切潜在的威胁而将其消灭,这样做的人可能认为:尽管不无残忍,但却是必要的残忍。支持者可能还是会将这种残忍视为可接受的残忍。
在理论上,将残忍区分为可以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就意味着:界定一个行为是否为残忍,不仅仅要看它是否以造成受者痛苦为目的,还要看这个受者是不是值得同情(或者叫:是否罪有应得)。持有这种立场的人往往会有这样一些判断:如果是自己人,这样做就是残忍;如果不是自己人,这样做就不叫残忍。同一种行为,比如,故意往眼里倒洗发水,对人类这样做,就是残忍;对动物(比如用来实验的小白鼠)那样做,就不是残忍,诸如此类。
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有些令人发指的残忍行为正是这种族群/种族/物种意识的产物。相反,如果站在一种众生平等的立场,可能就会倾向于得出如下结论:这种依据敌我、亲疏关系而做出的区分,丝毫不能改变残忍行为的性质。所有残忍都是不可接受的。敌人或仇人也好,犯人或罪人也好,动物也好,只要他们能感觉痛苦,这种有意施加痛苦的行为就是残忍,就应当予以谴责。
三、自愿不是残忍?
受虐狂的例子似乎对我们关于残忍的定义提出了挑战。在受虐狂的例子中,施者清楚该行为(比如鞭打或捆绑)会令受者感到痛苦,而受者也的确做出了痛苦的反应,但是,要把这种行为称为残忍,好像施者与受者都不会同意。因为,他们会说,“是的,这个过程当中的确存在痛苦,并且,这种痛苦是一方有意加之于另一方的,但是,我们享受这种痛苦,这毋宁就是一个享受痛苦的游戏。”那又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是否可以说,只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有意造成痛苦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残忍呢?
我们认为,受虐狂的例子并没有对我们关于残忍的认识提出实质性的挑战,原因很简单,这里的痛苦其实是作为快感甚至狂喜的一个媒介或前奏,换句话说,受虐狂看起来是在追求痛苦,但实际上他追求的仍然是快乐,只不过,他的快乐的取得跟一般人不一样,他需要某种痛苦才能激发他的快乐。
真正需要严肃对待的是某些传统习俗当中存在的具有残忍性质的仪式,比如,中国古代存在于汉族当中的女子缠足,非洲一些地区至今还存在的女性割礼,等等。
关于女性割礼,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包括所有涉及为非医学原因,部分或全部切除女性外生殖器,或对女性生殖器官造成其它伤害的程序”。 执行女性割礼的地区将此举视作纯洁、端庄与美丽的象征。而反对此举的则认为它是一种性控制,是对女性身心的一种戕害。2012年,联合国大会裁定女性割礼违反人权。然而,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存在女性割礼习俗的国家,大多明令立法禁止这类风俗,但效果并不显著。
女性割礼无疑符合我们对于残忍的理解,跟受虐狂不同,被施行此手术的人(多数是在幼年或少年时代)从中毫无快感可言,全程伴随痛苦与无助感。但与一般的残忍行为不同的是,经历此手术的人事后多半对其产生认同,并愿意将其施行于自己的下一代。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认为女性割礼是“自我执行的社会习俗”。换言之,女性割礼的确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
一些人类学家为女性割礼进行辩护,他们指控“支持废除女性割礼”为文化殖民主义,呼吁文化宽容。而批评者则反过来称他们为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他们没有捍卫人权这一普世概念。人类学家埃里克·西尔弗曼2004年写到,她认为女性割礼已成为“当代人类学中最重要的道德议题之一”。
在相关讨论中,有人将女性割礼与女性为了美而进行整容或隆乳相提并论。还有人质疑,进行女性割礼和女孩为了体态而节食有什么本质不同?对于这种质疑,美国女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回应说,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接受割礼的女孩通常是被家长(母亲或祖母)强制接受手术,而节食的女孩通常是因社会的压力而进行的。此外,她还认为,实行女性割礼的国家,大部分识字率和发展程度较低,而影响了女性受知的机会,这使她们选择的能力大幅降低。也就是说,她否认女性割礼是出于真正的自我选择。
关于女性割礼是否属于残忍的陋习、是否该予以废除的争论,已经涉及到所谓文化霸权问题。支持这一习俗的人提出:早期西方世界对于女性割礼的反对其实来自于犹太——基督教价值观,按照这种价值观,他们认为非洲社会的家庭价值和性观念是原始且必须矫治的。
究竟何为文明?何为健康?是否存在统一的标准?如果存在,这个标准由谁来定、如何来定?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好好讨论的问题,没有一个现成的答案。我们对残忍议题的思考,到这里,也就暂时划上句号。
【方旭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黄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