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澜晰
英国的李约瑟称“四大发明”是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科学技术成就,其传播到世界后,推动了人类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在发明产生之初,并未能在当朝有广泛的应用。
北宋发明了火箭、火球、火蒺藜等火器,是古代火药火器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有《武经总要》《宋史·兵记》《续资治通鉴长编》《金史》等书记载了火药的制作和使用方法及使用火药的战争,因此则有种观点称:“南宋为了抵御辽、西夏和金的进攻,出现火炮、火箭、火球、火蒺藜等火器,军事上广泛使用火药。”
但笔者在阅读了一些文献并参考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后,不赞同此观点,因火药火器在初期使用时因技术不成熟而产生了许多缺陷,所以没有被广泛使用,未能引起军事上的巨大变革,但在唐基础上有较大发展。
宋代广泛应用冷兵器御敌,而非火器,且用宋代出现的火器种类多这一事实仅能证明其创新性强、作战武器选择范围大,但不能证明其应用广。
宋建立后对城池和要塞的攻防战极度重视,见《武经总要》(前集·卷十二):
兵法曰:“守城之道,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故善守者,敌不知所攻,非独为城高池深、卒强粮足而已,必在乎智虑周密,计谋百变,或彼不来攻而我守,或彼不挑战而我击,或多方以谋彼师,或屡出以疲彼师,或彼求斗而我不出,或彼欲去而惧我袭。若此者,皆古人所以坐而役使敌国之道也。
守城需要隐蔽我军,远观敌军,“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就需要射程远而命中率高的兵器,但“火箭”射程极短,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才勉强达到弓箭的射程,所以火器在守城上作用不大。
据《宋史》所载,太祖在灭南唐(开宝八年,975)及太宗在灭北汉(太平兴国四年,979)的重要军事行动中,未见火药武器之使用。而在太宗三次对契丹人用兵之记录中,亦未出现使用有炸伤力的火药武器的记载。因此推知,在太祖时期出现的火药武器,在太宗时可能尚未被重视。
南宋冷兵器依旧占据半壁江山,其中步兵兵器达到成熟阶段,"十八般兵器"已基本全部出现,且趋于定型。这些兵器在《武经总要》中几乎都有记录,主要包括远射兵器、格斗兵器、防护装具3类。远射兵器一般还是弓、弩。“三弓床弩,前二弓,后一弓,世亦名八牛弩。张时,凡百许人,法皆如双弓弩,箭用木铁羽,世谓之一枪三剑箭。其次者用五七十人,箭则或铁或翎为羽。次三弓并利攻城,故人谓其箭为踏橛箭者,以其射著城上,人可踏而登之也。又有系铁斗于弦上,斗中著常箭数十只,凡一发可中数十人,世谓之斗子箭,亦云寒鸦箭,言矢之纷散如鸦飞也。”
当时南宋统治者不仅在京师设有弓弩院,而且在各地设有军器作坊,集中能工巧匠大量制造性能优良的弓弩,如床弩就发明于宋。据《宋史》兵志记载:
“弓弩院岁造角把弓等凡一千六百五十余万张,诸州岁造黄桦、黑漆弩等凡六百二十余万。”
南宋的城防工事中建有特有的弩台,高与城齐,上建有棚,突出城墙平面之外,每个弩台容弓弩手24人,将1人。不但可以射击正面之敌,而且还可以侧射在城墙平面火力死角内的敌人,大大提高了防御能力。例如1004年的宋辽澶渊之战中,宋军用床弩伏击射死了辽军主将萧达零,最终导致宋辽之间达成和议。
明中期以后,由于火器制造技术的发展和鸟铳等先进火器的传入,将弩完全排挤出了战争舞台,但是由于当时火器射击速度过慢,所以并不能完全替代弓箭。
又有人认为“火炮”与现代爆炸性强的加农炮类似,但南宋此”砲“非彼”炮“,宋时“火炮”非火药制成的火器,而是投石器。
后期虽在石头旁加入了火药,但火药只起配合作用,且初期仅起燃烧而不起爆炸作用,炮弹其实还是一个“铁疙瘩”,不会爆炸,只不过使石头的温度变高,所以加不加火药对投石机的威力影响较小,石头仍占主要地位。因此,由火炮的使用推断出火药广泛应用的说法不妥。
这种”火投石“,在北宋末年的城防中已被广泛应用,并积累了不少经验。
凡一炮,百人拽,一人定放,放八十步外,石重二十五斤。亦放火球、火鸡、火枪、撒星石,放及六十步外。二炮守则于团敌马面及瓮城内,一人拽,一人定放。放五十步外,石重二斤。守则设于城内四面,以击城外寇。
南宋初年陈规所著《守城录》中很重视这种重型远射兵器的使用,攻城的一方如果"得用炮之术",就可以很快攻破敌城;而守城的一方如果能很好地掌握和运用大炮,也能够稳固地守住城。“凡守之道,敌来逼城,静默而待,无辄出拒,候其矢石可及,则以术破之。若遇主将自临,度其便利,以强弩丛射,飞石并击,毙之,则军声阻丧,其势必遁。”
陈旭麓说:“每一代人都是在主观、客观的双重限制下观察和体验世界、因此,一代人有一代人看法,一代人有一代人做法。”“火藥在宋朝广泛使用”这一说法没有回到宋代历史背景下看问题,没有结合当时的科技水平而草率地得出结论。
南宋的火药制作工序繁杂,用料不好,安全性差;火炮铜铸,造价昂贵,发射频率低(三分钟一发)。
《武经总要》中记载制造火药和应用火炮的方法:
火药法:晋州硫黄十四两,窝黄即倭黄七两,焰硝二斤半,麻茹一两,干漆一两,砒黄一两,定粉一两,竹茹一两,黄丹一两,黄蜡即蜂蜡半两,豆油一分,桐油半两,松脂十四两,浓油疑为石油一分,又以松脂、沥青熬为膏入前合匀,以纸五重裹之,麻缚定,更熔松脂傅之,以炮投发。
毒药烟球法:用硫黄十五两,草乌头五两,硝一斤十四两,巴豆五两,狼毒五两,桐油二两半,小油二两半,炭末五两,沥青二两半,砒霜二两,黄蜡一两,竹茹一两一分,麻茹一两一分,捣合为球以绳贯之长丈二,重半斤,更以故纸十二两半,麻皮十两,沥青二两半,黄蜡二两半,黄丹一两一分,炭末半斤。
右放猛火油,以熟铜为柜,下施四足,上列四卷筒,卷筒上横施一巨筒,皆与柜中相通。横筒首尾大,细尾开小窍,大如黍粒,首为圆口,径寸半。柜傍开一窍,卷筒为口,口有盖,为注油处。横筒内有拶丝杖,杖首缠散麻,厚寸半,前后贯二铜束约定。尾有横拐,拐前贯圆。入则用闲筒口,放时以杓自沙罗中挹油注柜窍中,及三斤许,筒首施火楼注火药于中,使然(发火用烙锥);入拶丝,放于横筒,令人自后抽杖,以力蹙之,油自火楼中出,皆成烈焰。其挹注有碗,有杓;贮油有沙罗;发火有锥;贮火有罐。有钩锥、通锥,以开通筒之壅;有铃以夹火;有烙铁以补漏(通柜筒有罅漏,以蜡油青补之。凡十二物,除锥铃烙铁汁,悉以铜为之)。一法:为一大卷筒,中央贯铜胡卢,下施双足,内有小筒相通(亦皆以筒为之),亦施拶丝杖,其放法准上。凡敌来攻城,在大壕内及傅城上颇众,势不能过,则先用藁为火牛缒城下,于踏空版内放猛火油,中人皆糜烂,水不能灭。若水战,则可烧浮桥、战舰,于上流放之。
刘旭先生《中国火药火器史》一书中也提到:“火炮火毬中硝含48.66%,硫含量11.03%,碳不知多少,松脂和竹茹或含些; 毒烟球,硝38.61%,硫19.31%,碳6.44%。几方中含硝低,多杂质,较原始,难以爆燃,低速率,只能高温燃烧。试验中制一墨褐色胶泥,晒干研末用炭火和皮纸火皆难引燃,按武经总要以火锥点之,着火透出光焰,愈猛烈,似烟花般,高温达1300度,热浪灼人,49秒内燃尽,残留粉末太多,浓烟呈灰褐色。且中国铁矿、铜矿的产量虽高,但品质较差,炼出的铁硫磷杂质太多,铁脆则火器极易炸膛,安全性差。明火难引燃在于松脂低熔点而化吸走周围热量,引火物降温,火锥高温瞬间便可引燃,浓烟味刺鼻含大量硫化氢,毒性大于燃烧威力,作用于人之皮肤,上呼吸道,五官,令人窒息,皮肤过敏溃烂。”毒熏鼻则鼻口血出,而死。
《宋史》中有载,当时的大炮部分铜铸,重量大,扛着基本无法行军,一般是到了打仗地点才开始组装、填药,这就大大降低了作战效率。因科技水平限制,”性价比“较弓弩低不少,故广泛应用对作战收益不大。
火炮的危险系数也很高,若操作不好,加之风向原因,可能会烧到自己,让城内起火,”偷鸡不成蚀把米“。从南宋法律中看出,火对城内自己人有巨大的杀伤力及人为操作的不稳定性:凡城中日给百用至于水浆,皆有限量,令民灶为天井,高突防火,仍预下令:凡失火者斩!或城内有火发,只令本防官吏领丁徒赴救,仍急报主将,主将遣左右亲信人促往。凡城中失火,及非常警动,主将命击鼓五通。城上下吏卒,闻鼓不得辄离职掌;民不得奔走街巷。
又有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公元975年,宋军进攻金陵南唐主李煜,南唐神卫军都虞侯朱令赟用猛火油纵火攻宋军,由于风向改变,火焰反燃而导致本方军队大败。
所以,在火药、火器刚刚出现时,产品不成熟,于安全性和实用性来讲都暴露出诸多问题,作战选择火器收效小,广泛应用得不偿失。且种类多并不代表数量多、参战次数多、应用广,故笔者认为”南宋军事上广泛使用火器“这一说法不严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