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016-11-20 11:59潘海燕
剧影月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历史农村

■潘海燕

论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潘海燕

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历史文化的客观遗存,具有历史性、物质性、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本质特征,是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共同发展的产物,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凝练。所谓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泛指村落地域之内地上地下所有有形遗存和无形文化积累。本文狭义中指有形的不可动的历史文化遗存。

文化遗产是自己祖先创造的文化,是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可以培养人们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长河,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表现。唐太宗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正视自己过去的民族才能走向未来。只有萌发于历史文化传统之上的“新”文化,才更具有根基、底蕴、特色和生命力。社会文明需要新陈代谢,但更新不能摈弃历史,而是在历史基础上发展,从旧环境中滋生出新的东西。文化遗产是先人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份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有义务把这份祖先的财产传承。

然而,在中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在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那些表面陈旧、破烂的古建筑、古民居、古桥梁、古水道正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因此,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古老的历史文化传承,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处理建设和保护的矛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加以思考的问题。

一、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1.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记忆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是人类过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我国是具有悠久发展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结晶正是由千千万万个乡村自然民居孕育与缔造成的,广大的乡村原野正是我国古代文明与现代科学文明的启蒙发祥之地。

2.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乡村文化遗产见证着农村的生命历程,是当地最为宝贵、最为独特的文化优势,从河流山脉、树林草地,到文物古迹、传统民居,再到传统技能、风俗习惯等等,众多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乡村文化的重要构成,对它们加强保护一直都是极为重要的课题。对乡村文化遗产加强保护,能够保留乡村的历史原貌;传承乡村的历史文化;能够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能够强化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能够探索乡村文物保护的新路子,发掘开发旅游资源,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目前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不够,认识不到位。很多村镇往往把建设新农村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存在简单化,不加甄别就大拆大建现象,没有考虑传统历史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乡村、地域特征的灭失,新建的村落也逐渐变得千村一面,毫无特色与灵气。随着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村容村貌整治等项目的全面展开,大量具有乡土地域特色的历史遗存逐渐消亡。

2.缺乏专业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散布于乡村的许多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由于达不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各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得不到法律层面上的保护,许多乡土历史建筑均可由村民自愿拆除改造,随时面临拆毁的危险,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规划、国土、文物等各职能部门的资源未能共享,文物部门没有提前介入指导,在制定村庄建设规划时无法判定村庄中古民居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

三、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应该深入开展“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和对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为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

2.加强立法,动员全社会参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的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也特别强调,“要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各地应该有针对性地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农村的事,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广大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应自觉地参与其中。

3.政府主导,完善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应该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切实掌握各地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现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和完善保护制度。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与当地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一。涉及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评估。各级文化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改进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形式、方式。要警惕隐性破坏,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4.厉行节约,让农民受惠

各地在进行村容村貌建设,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强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进行村庄治理。要让农民群众在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家乡的行动中得到实惠,让更多的决策者认识到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能够使这个地区的发展更加合理。

5.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并重

有效地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并加以合理的旅游开发,有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的农民收入,反过来促使当地政府和村民加强资金投入,更好地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的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但是,首先得认清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必须以有效地保护为先,只有乡村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好了,这个经济增长点才不会在短短几年或者十几年里枯竭。

[1]平欲晓.论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农业考古.2010.03.

[2]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5.12.31.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12.22.

[4]孙成德.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中国档案报. 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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