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红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同时满足借款人和投资人的需求,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满足普通老百姓理财需要、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是对传统借贷方式的有益补充。可是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行业,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P2P平台在成长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风险。国内许多P2P平台已经不再是纯中介平台,P2P平台跑路、涉及非法集资、倒闭事件陆续上演。文章将重点研究国内P2P网贷平台主要模式以及运行机制,找寻现存运行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并从降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的角度出发,设计出P2P网贷平台与金融担保和第三方监管平台相结合的双风控模式。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模式 风险控制 金融担保 第三方监管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4-068-02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其凭借低门槛,高透明度,交易简单便利,低交易成本等特点,一方面盘活了存量资金,另一方面,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借贷者的广泛关注及参与。自从世界上第一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在英国上线运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出现了prosper、Leading Club等P2P平台。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建立。2013年和2014年,P2P网贷行业在中国呈爆发性增加态势,随后也迎来了风险频发期。发展至今,我国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已超2500家,P2P平台数量增速暂时放缓。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到期偿还本金,另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增值的投资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平台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能够同时满足投资人和借款人需求,最后通过收取手续费作为收入。伴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国内许多P2P网贷平台已经不再是纯中介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与担保公司或关联公司合谋,涉嫌非法集资或自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一些行业乱象在实践中接踵出现:P2P网贷平台跑路、非法集资、倒闭事件持续上演。只有将P2P网贷存在的风险控制到最低,才能够保障小微企业投资和个人融资的安全,P2P行业也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主要运行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纯中介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平台不会将自有资金置于借贷双方的交易事项之中,它主要是为其提供一个能够实现信息交互的服务平台,本身并不会参与到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之中。在纯中介模式中,一种情况是投资方自己来承担贷款的违约风险,平台对贷款违约并不负有相应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借贷双方交易在平台达成之后,平台向借款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以其为上限向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平台的自身资金并不会参与赔偿过程。这种模式的平台在我国当前比较少见,拍拍贷就是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
(二)本金保障模式
这种模式的担保方式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以平台自有资金进行担保,另一种是采用第三方担保形式。由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和行业竞争压力,除了拍拍贷之外,绝大多数网贷平台都会向投资方提供本金或本息保障。当前普遍现象是: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并没有明确说明保障资金或所建立的风险准备金来源何处,也没用详细公示资金动态使用情况以及规模,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遭到质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种是平台以其自身资金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或本息,这种平台既承担了中介方的责任又承担了担保方的责任,主要代表是红岭创投;另外一种则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主要代表是陆金所。
(三)债权转让模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以往的借贷方式,通过与平台有着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个人将资金先行借贷给借款方,之后再把债权让渡给投资方,借贷交易双方并没有直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宜信公司为此种模式的首创者。这种模式已经突破了纯中介模式,其自身也参与到了借贷业务中。在宜信模式中,利率并非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互选,而是由宜信分别为对方确定相应利率,但双方仅知道自己应得或应付的利率,不清楚借贷双方的代价。另外,债权转让模式要求核心人物自有资金充沛,其承担了巨大的信用风险,而且这种信用风险又通过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的方式传递给广大投资人。这种做法极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
(四)我国P2P网贷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缺乏监管的情形下,国内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再是纯中介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与担保公司或关联公司合谋、涉嫌非法集资或自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同时,国内P2P网贷平台存在的典型问题包括:一是信息披露不够完全,真实性遭到质疑,潜在风险值得关注。当前P2P行业的披露标准缺乏统一性,公布的口径也相差甚远;二是投资者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未能有效隔离,借款人和投资者的资金未能进行独立托管,有些P2P平台存在资金自融自用,非法集资的现象;三是借款人资金流向不明确,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这种情形之下平台既要承担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方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四是征信系统缺失,不能实现风险控制。由于当前国内P2P行业没有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很难保证借贷交易事项的可信度以及安全性,控制行业交易违约风险的确有些困难。
三、P2P平台创新模式的构建
结合上述分析以及研究现状,本文提出一种P2P网贷平台与金融担保和第三方监管平台相结合的双风控模式。这里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是具备第三方资质的银行帮助其存管资金,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动态监控。它是一个连接小微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互联网平台,是一种特殊的有担保的P2P网贷模式(如图1所示,见下页)。
P2P网贷为借款人、投资人提供融资服务平台,并提供融资担保。这一平台的基本功能是既为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也为有投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投资服务。担保公司为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承担保障资金出借人本金和收益的责任。借款方和投资方可分别通过网贷平台得知自己想要获取的借款信息或者贷款信息,平台通过信用评价体系以及授信模型对借款方的借款信息进行一系列严格的筛选和甄查,将符合条件的借款方公示在平台上使得投资方可以在其中有针对地进行选择性投资。担保公司对借款方进行贷款审批并且合格后,将由P2P平台向第三方监管平台发出放贷指令,然后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才能向投资方借贷。P2P平台根据投资人授权将借款资金由具备第三方资质的银行存管,也可以由投资方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入借款方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完成放款,双方最终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完成借款发放和借款归还。同时第三方监管平台根据所掌控的借贷方相关交易时刻留意着资金的走向,对借款方实施贷后监控,一旦有危险信号的事项发生便会及时反馈给P2P平台,平台将会马上采取相应的针对措施进行防范,将风险控制到最低。而且每笔交易都会在第三方监管平台留下支付凭证,事后也可通过此凭证随时进行调查取证。
(一)P2P平台与金融担保构筑担保风控机制
P2P平台与金融担保结合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对小额贷款的审查监管以及地域限制十分严格,受到政策限制没有办法跨越省市办理;另一方面是因为小额贷款资金杠杆率较低,一般只有1:0.5,这使得小贷业务的发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而金融担保资金杠杆率可达到10倍,而且担保公司没有地域性的政策限制,这样一来公司的贷款额度就得到了极大扩展,可以更多满足拥有大额贷款需求的借款方;最后就是90%的中小企业因缺乏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担保市场广阔,发展担保业务能进一步拓展盈利空间。第三方担保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P2P平台自身只需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担保公司将会对借款方做好信用方面的详细调查,保证借款方能够按时还款。如果出现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的问题,担保公司将会先替其偿还给投资人,对投资人进行本息保障。只要担保公司代偿能力足够强,那么即使借款人逾期,最终带给投资人的损失也会降低至零。金融担保机构可以是一般担保公司担保也可以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机构将会先替其代偿或进行债权收购,投资人收到担保机构代偿或债权收购资金的金额应等于投资人全部投资本息之和。这样一来担保机构为了使其自身的资金安全得到保证,对借款人的审核也会更加严格,这都有利于保证投资人的本金安全,同时也降低了违约风险。
(二)P2P平台与第三方监管平台实行资金监控与存管
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规避P2P资金池风险的发生,因此第三方监管平台对P2P平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第三方监管平台负责监控托管借贷资金,交易资金是存管于第三方平台上的,P2P平台并不拥有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规避了借贷平台擅自占用交易资金的问题,降低了资金池风险。第三方监管平台可以是具备第三方资质的银行来监管也可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来进行动态监控。
1.第三方监管平台之第三方支付。投资方将资金发放给平台,然后借款方将其提现借走;借款方又将还款充值到平台,然后投资方又将其提现。这两段期间内资金并未在平台存放,因此平台并不能随意动用这笔资金。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质上是由投资方过渡到借款方,第三方只是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等后,将资金直接过渡给了投资人。P2P平台只能拥有服务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方支付可以根据资金的走向和贷款标的的变化来判断贷款的合规合法性,而且每笔交易都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留下支付凭证,这样事后就很容易通过这些凭证对虚假标的或诈骗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第三方支付在极大程度上规避了P2P平台资金池风险,同时使得平台的透明度也得到了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2.第三方监管平台之银行。监管银行应该选择信用度较高并且具有资金托管第三方资质的合法机构。银行托管可以使得P2P平台运营资金与用户资金相互分离开来,银行只能通过用户发出指令对资金完成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规避了资金挪用风险。P2P平台通过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且在该银行开通银行账户,以后交易资金的划转都通过该银行账户进行,整个过程相对来说既安全又方便,极大避免了平台自身擅自动用资金现象发生。
3.第三方监管之第三方支付+银行联合监管。在联合监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或P2P网贷平台可以在存管银行开通存管账户,依据平台发出的相关指令完成充值、投资、提现等功能,银行则负责监管资金的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主要提供技术辅助支持,并对借贷双方信息可信度、信用度以及每笔交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协助银行高效率地实现交易资金在投资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的安全划转。
四、结语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说明其切合了社会现阶段的融资需求。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形式,一方面盘活了存量资金,另一方面,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P2P网贷作为新兴行业,还缺乏有效监管,所以导致国内P2P网贷行业在中国特殊环境下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异象,有点脱离P2P网贷发展的初衷——解决传统银行无法覆盖的小额贷款需求,成为各类资本逐利的舞台。金融管理部门需要时间去观察、了解整个P2P行业的发展过程和运营模式。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规范监管,保证P2P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山西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与融资决策研究”,项目编号:2015101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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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