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体育视域下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途径探索

2016-11-19 09:45樊云庆曹景川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樊云庆 曹景川

摘 要:法治体育是当前政治话语在体育领域的集中体现,将法治引入到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治理中是基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诉求的考量,面对德治无法对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进行有效治理的困境,指出法治是最佳的治理方式。在此基础上,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对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法治治理途径展开探索,确定治理途径包括以下4个方面:1)宏观引导,确定专项立法;2)稳步推进,有效突破;3)因地制宜,实现法治体育本土化;4)重在实施,培养法治自主意识。阐明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中法治的实施问题,为体育领域法治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体育法治;法治体育;依法治体;非体育道德;治理途径

中图分类号: G 808.18 文章编号:1009783X(2016)05044004 文献标志码: A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来,法治得到了空前的强调;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指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明,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注重通过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1]。

“法治体育”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当前政治话语在体育领域中最为集中的体现,也是深化体育改革、提升体育形象、振兴体育产业最为有效的手段。“法治体育”也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于善旭提出建设体育强国,必须面对体育多方面的法治需求,积极推进我国体育改革发展和体育法治的建设进程,并指明法治体育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中居于主导地位,提出依法落实国家部署、将体育纳入法治轨道、构建体育法治秩序等途径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2-3];张奇等基于体育治理现代化的视角指出,将体育纠纷的化解全面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4];胡伟指出,以法治的方式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权,并从3个维度进行了阐释[5]。但是,既有的法治体育研究多为宏观层面的探讨,围绕具体现实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在非体育道德行为这一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问题域中,“法治体育”更有着重大的现实和理论价值。本文尝试就此做一初步探讨。

1 法治体育的提出

法治,突出在“法”,强调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1995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6],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初步成型。同年,《体育法》颁布,结束了体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体育”的实践同“依法治国”具有一定的同步性。作为一部国家法律,《体育法》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标志着我国法治体育建设的开启,也是依法治体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的重要表现。此后,国务院、国家体委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体育法规、文件、部门规章等。例如,1997年国家体委颁发的《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等,进一步推动了体育法制建设。经过历史的积淀,法治理念正逐步走向成熟。

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体育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理应将法治作为治理的基本方式,这体现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体育概念的提出,凸显了“法治中国”这一基本治国理念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化。所谓法治体育,即将法律作为治理体育领域问题的基本方式,强调体育法律、法规的突出地位。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召唤下,法治体育的主导地位,不仅是体育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般外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体育发展的内在需求[3]。在社会转型发展,传统思想备受冲击的特殊背景下,人们的体育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改变。法治体育的提出,是规避体育道德问题,实现体育治理现代化的最佳途径。

2 法治引入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的逻辑基础

所谓“非体育道德行为”,顾名思义即通过违反体育道德的不当体育行为获取或未获取直接利益的体育行为,是指运动员或其他体育活动主体为了个人或集体的利益,在体育运动中,做出的违背社会道德规范,违背竞赛规则规定,对社会或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后果行为的总称[7]。体育道德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的精神支柱,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对体育事业精神层面的根本性伤害;但是,“非体育道德行为”外延的核心并非违法犯罪行为,将法治引入“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的恰当性、必要性,是一个必须予以正视和证明的议题。

法治思想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源远流长。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是世界法治理论的重要起源,我国古代法家学派也有富国强兵、以法治国,大力推行法治的主张,他们的论述为近现代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值得留意的是尽管在现代社会之前出现了诸如古希腊城邦政治为典型的早期“民主”政治制度,从文明的整体演进发展来看,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折是伴随现代国家的发展而出现的。换言之,法治是现代化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体育作为一种同样拥有悠久历史传承的人类文化载体,其内在的规则意识、公平竞技、公正裁决的诉求同现代法治精神都极具契合性。在某种意义上,体育运动自身也为现代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意义上的参照。在相当长的时间尺度内,体育精神本身就是公平、公正的某种象征。在这一历史语境中,道德自律、社会监督之于体育道德的培育有着极其有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以个人修身养性、强健体魄,小范围内的群体竞技、娱乐为目的的人类活动迅速走向职业化、市场化,并成为衡量某一社会群体(国家、地区、省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尺。这一转变的历史轨迹和必然性这里不拟展开,恰恰是后者构成了我们所说“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的基本文化语境。

1)政治是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法治体育既是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当下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也极具体育领域的政治方略实施的意义。纵观历史,法治一直就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部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出台,开启了探索法治之路的篇章。1995年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及至2012年十八大再次指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些调整为法治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逐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在政治诉求的呼唤下,体育治理,这一关乎体育发展的核心命题,引入法治的时代必要性得以凸显。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为契机,体育事业的运行和发展迈入了法治化轨道。非体育道德行为作为体育事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纳入法治轨道,是历史的必然,也是落实法治体育的必由之路。

2)长久以来,受传统文化和体育道德治理惯性的影响,体育道德问题的治理中映射着浓厚的德治身影。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典型人物宣传、弘扬拼搏精神等形式的“德治”手段长期以来成为体育道德领域治理的主导形式。应当承认,在长期的体育道德规范、治理、弘扬等方面,以道德感化、舆论监督为主要手段的“德治”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时效,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从另一方面看,当前关于运动员,这一体育参与主体的体育纠纷事件不断上演,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裁判员、运动员与教练员,甚至是运动员与观众之间矛盾频发,这些迹象暴露出了管理的不足。非体育道德行为发生群体分布上呈现多元化,从级别较高的职业联赛到基层赛事,均有发生。以我国职业化程度最高的足球联赛为例,中超第13轮山东鲁能与贵州茅台比赛中,由于球员不满判罚引发冲突,鲁能主帅库卡遭到了边裁的拳击而眼角受伤,边裁手臂受伤出血。尽管事件发生后相关组织或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了一定的处罚,但这种处罚在实施中似乎并未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体育比赛的暴力、丑闻层出不穷,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应当承认,对这些非体育道德行为的规制没有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是在治理中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未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竞技体育走向市场化、职业化和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非体育道德行为往往导致经济甚至刑事犯罪,而通过媒体传播,其引发的对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怀疑与伤害,甚至远远超过某些孤立的犯罪的影响。曾经轰动一时的以足坛腐败案件对于中国足球运动的伤害,福利彩票运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对于福彩自身的影响等都是典型的案例。

将体育作为一种文化来看,法治体育即体育文化发展的新趋向,也是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将体育置身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来看,体育事业需要法治做保障才能长久健康发展。

3)在现代化进程中,植根于农耕文明,以道德自律为基准、强调人情纽带的传统道德观念系统受到以市场为基本经济运行手段,以公平、秩序、利益、风险共担为诉求和特征的现代道德系统的巨大冲击。由于种种客观条件和历史原因的限制,在新的观念系统尚未成形之际,在体育道德领域极易引发缺失乃至失序。譬如被媒体多方关注的竞技赛场上的“让球”“默契球”,就是这种失序的重要体现。在这样的历史转型期,尽管政府大力倡导,社会各界也一直在呼吁加强体育道德建设,例如,针对体育比赛中存在的使用违禁药物、裁判不公、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文件指出,要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牢固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8];然而,在德治理念框架中,依靠道德的评判力量约束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收效并不令人满意,关键的原因可能不在于德治自身,而在于德治的道德标准本身尚未得到广泛和有效的认同。受此影响,道德失约局面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痼疾。在这样的背景下,将法治引入道德问题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理念与德治相辅相成,两者存在不同,却又共生互补。法治的提出弥补了德治力度不足的短板,法治将法律作为治理的重要手段,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实际的操作中具有强制性。与德治相比,法治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法治不会轻易随着人的改变而变化,在长期有效性方面得到了保障;在避免人为感情因素、体现公平和公正方面也是德治无法比拟的。在当代引入和借鉴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对于现代体育道德系统的建构,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 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法治治理途径

法律法规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揭示的是人类行为“能不能”的问题[9]。法治的强制性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替代的,对维持社会稳定、构建法治中国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实施法治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平。对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法治规制既保障了人权的平等,又体现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需求。法治的实现必须扎根于对实际问题的解决,突出时效性。当然,法律的规制并不是某一组织能够单独胜任的,需要多方在政府的主导下协同推进,依法完善法治体育建设,依法促进体育道德良性发展。

3.1 宏观引导,确定专项立法

立法是实现法治的第一步,也是必须最先迈出的一步。体育法治化的推进,对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升到了更高的层面。目前,我国适用于体育事业的法律法规除《体育法》之外,主要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层面的体育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意义上尚未构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10]。在《体育法》中也仅有2处提及“道德”问题:其一“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27条);其二“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第34条)。对于道德教育的具体要求、体育道德的具体内涵,乃至于对于非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理方式,都缺少明确的界定。作为根本大法,制定和完善与此相应的法律解释,乃至相应的体育法律法规,顺应体育法治化发展的潮流,是治理非体育道德行为的一把利器和基本途径。

体育立法部门要认清现行《体育法》中多数法律原则、若干法律规则与时代发展诉求之间的互动性要求,部分法律概念亟待重新确定的实际[11],确定立法、修法的内容。在法律的烛照下,明确体育道德和“非体育道德行为”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对于新的体育道德系统的建构,将起到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3.2 稳步推进,有效突破

将运动员的非体育道德治理问题置于法治视域也就意味体育道德治理进入了司法的程序中,司法作为坚守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成为所有法律纠纷的最后终裁者,这也是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3]。司法强调依法惩处,是实施法律,发挥法律功效的最佳手段。

非体育道德行为涉及面广,层次复杂,从其影响看,既有直接利益获得,也有无直接利益获得,甚至还有违反道德者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在法治的框架内,从非体育道德行为的直接危害程度及间接影响进行划分、论证,并明确体育道德主体及非体育道德行为实施者、责任人相应的法律权力和承担责任。

非体育道德治理的法治化是将部分范围内的道德治理赋予法律效力,提升对非体育道德行为实施的震慑力度。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法治化旨在重点突破一些诸如使用兴奋剂、赛场暴力等性质恶劣且产生恶劣后果或巨大不良社会影响;但却往往由于情境的特殊性,不适用于相应的民法、刑法条款,而仅仅依靠行业规定处理,远远无法形成有效震慑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有了司法的保障,非体育道德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展现良好体育道德必将成为运动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3 因地制宜,实现法治“本土化”

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的法治化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效果要依据实施效果进行判断。引入法律手段的治理过程中,充分借鉴成熟的法律法规系统、先行的国外经验,是一条必然之路,但切不可简单化地照搬。

体育运动具有特殊性,竞技体育,特别是一些关注度高的大型赛事更由于比赛节奏的激烈,身体对抗性强,情境的烘托、渲染,容易诱发一些非道德行为,同时也给“非体育道德行为”的界定带来巨大的困难。譬如赛场上的(恶意)犯规并产生严重后果导致对方运动员重伤甚至死亡的,是否适用于刑法?如果直接照搬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对非体育道德规定太多、太刻板,势必影响体育运动自身的发展。

同时,非体育道德行为治理要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根本。通过多种可利用途径深入调研当前存在的非体育道德行为现状,澄清这些问题的关键,把握治理的核心点。对我国而言,道德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将法治引入对道德问题的治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观念问题和执行上的难度。要从培养人的法治观念做起,立足我国本土的法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法治,立足于我国特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立足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立足于本土国家法治建设,立足于中国体育传统与法治文化的源流[12]。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道德所受的冲击,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兼顾中国特色,保留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法治精神。

3.4 重在实施,培养法治自主意识

在确立了法治体育这一基本思路的前提下,实施就成为了最为关键的一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体育乃至整个国家法治化治理的通则。对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法治化治理,不能停留在口号中,要更多地予以实践,在实践中检验效果。司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法律主体、责任主体、实施程序等必须明确,要通过典型个案的实施,扭转风气。

此外,培养法治自主意识也是不得不提的一面,应当承认,在非体育道德的认识中,法治的观念还未深入人心,甚至一些关注度较高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案例的处理中,已有的行政处罚存在巨大的争议。司法实践如果同样面临争议,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在强调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的同时,积极培养法治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不仅是法治体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体育的最终目的。

在全行业、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依法对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治理是体育法律的职责与义务,也是对依法治体的综合诠释;在依法治体治理理念指导下,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非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理必将做到最大程度上的公正,遏制非体育道德行为,为体育道德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培养第一时间拿出法律武器,规范处理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意识和习惯。

4 结束语

在国家现代化治理,法治逐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法治体育的提出是符合政治基础、文化渊源和现实诉求的。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的法治治理途径可以考虑从以下4个方面展开:1)宏观引导,确定专项立法;2)稳步推进,有效突破;3)因地制宜,实现法治体育本土化;4)重在实施,培养法治体育自主意识。这些途径着力促进法治在体育领域的贯彻实施,为规范体育道德行为提供法律武器,为体育道德建设及体育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新华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20160605].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510/30/c_134765061.html.

[2]于善旭,闫成栋.论深化体育改革对体育现代治理的法治依赖[J].体育学刊,2015,22(1):1.

[3]于善旭.论法治体育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中的主导地位[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4,38(6):1.

[4]张奇,李亮.我国体育纠纷化解机制的法治化路径选择[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49(9):38.

[5]胡伟,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权法治化的三个维度[J].体育科学,2015,35(10):3.

[6]罗重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演进轨迹[J].改革,2014(8):11.

[7]关莉,梁殿乙.对我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运动员非体育道德行为的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42(1):85.

[8]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S].北京:国家体育总局,20021118.

[9]刘煜,龚正伟,刘周敏.竞技体育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及其化解[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9(5):39.

[10]兰孝国,李萍,韩新君.体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的法律环境现状与优化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39(11):1.

[11]马宏俊,袁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基本理论研究[J].体育科学,2015,35(10):66.

[12]龚江泳,常生.体育法治生长的社会文化渊源与实践路径[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