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宁 晁生智
[摘要]对真理的认识在胡塞尔哲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胡塞尔首先区分了两种思维方式,即自然思维和哲学思维。在批判了自然思维的维度下去研究认识真理的方法,即经验主义(心理主义)和纯粹逻辑;站在哲学思维的态度上用现象学还原企图重建认识真理之路。
[关键词]自然思维;哲学思维;心理主义;纯粹逻辑;现象学
真理问题由来已久,一切学科或科学都以追求真理为目标,哲学不仅不能除外,而应首当其冲。因为哲学本身就是“爱智慧”,所谓的智慧就是对真的追求,所以“追求真理,是人的思想的天职,也是哲学的根本任务。”[1]哲学领域中对于真理的看法和观点即真理观,特别是笛卡尔以后,随着认识论的地位被提高,哲学家们围绕与真理有关问题展开的讨论,构成了其哲学思想和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
胡塞尔作为现象学的创始人,对真理的追求在其哲学体系中占有举重轻重的地位。胡塞尔指出,哲学的真正任务是寻求绝对真理,“作为真正科学的哲学,其目的就在于寻求超越一切相对性的绝对、终极的有效的真理”。[2]他认为哲学在其所处的时代作为一门科学还没有开始,认为以往的哲学家都没有提供真正的认识真理的理论,反而“各自为阵”,在真理问题上陷入了无休止的混论。因此,他的哲学任务首先就是要在批判自然思维下去研究认识真理的有关理论,然后转变为哲学思维为真理奠定基础。
一、在批判自然思维的态度下研究真理的理论
首先,胡塞尔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做了和康德类似的工作,也就是他的“哥白尼革命”,区分了两种思维态度,即自然的思维态度和哲学的思维态度。在《现象学的观念》一书的开头就提到:“我在以往的讲座中曾区分自然科学和哲学科学;前者产生于自然的思维态度,后者产生于哲学的思维态度。”[3]
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中“我们的直观和思维面对着事物,这些事物被给予我们,并且是自明地给予,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的存在形式中,并且根据认识起源和认识阶段而定。”[4]也就是说自然的思维态度是不关心认识批判的,它总是不假思索地、盲目地、想当然的预设了一些东西的存在,这与其对真理的看法是相矛盾的,但自然的思维态度却占据着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研究。
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中产生了两种认识真理的思路,即经验主义和逻辑演绎。所谓经验主义就是“我们表达直接经验所提供给我们的东西。根据经验动机,我们从直接的被经验之物(被知觉之物和被回忆之物)中推演出未被经验之物,我们进行总的概括,然后我们再把一般认识运用到个别情况中。”[5]也就是从直接经验出发,经过积累最大化的直接经验从中抽象概括出一般规律(所谓的“真理”),然后再把这种规律运用到个别中去。胡塞尔是极力反对的,他认为任何直接经验都是个别的、相对的、偶然的,这样的经验即使再多也无法保证抽象出来的“一般”的普遍有效性,也不能从“过去是”推出“将来是”。而且他也提到“经验的理由和经验的理由发生争执……弱的理由必须向强的理由让步”,这种理由之间的斗争会持续下去,从而使人们不能确定所得的认识就是真理。在胡塞尔之前,这种经验主义早就被休谟的怀疑论所反驳,但休谟最终陷入了极端怀疑主义,否认了的真理的存在,而胡塞尔却是通过批判建立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和真理。自然思维态度下的另一条思路就是逻辑演绎,即“运用分析思维从一般之中演绎出新的一般性”。[6]这种知识的确带有普遍性,但这种知识“在逻辑关系中相伴出现,它们相互证明,仿佛在加强它们的逻辑力量。”也就说这种知识会陷入一种无限循环论证的漩涡之中,更甚的是“它们在矛盾和抗争状态中相伴出现,它们互不肯定,它们被可靠的认识所抛弃,降低为纯粹的认识的自傲。”[7]这种认识论不会带来真理,只会是如休谟所说的独断论。
胡塞尔虽然批判了两种不同的认识,但胡塞尔并没有忽视自然思维态度下所取得的成就。“但我必须严格一些。认识的可能性对自然思维来说是自明的。自然思维的工作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成果,日新月异的科学是一个发现连着一个发现向前迈进。”[8]日常的生活和人类科技的进步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胡塞尔更多批判的是用自然思维的态度来解决认识和真理的问题,即认识心理学和纯粹逻辑。
认识心理学把认识真理的过程当成一个心理事实,“对它来说,认识也像出现在世界中的一切事物一样,以某种方式成为问题,认识成为自然研究的客体。”[9]认识心理学把认识过程看成自然科学的认识对象,也就是用研究自然的方式来研究认识过程即“认识在其所有展开的形态中都是一个心理的体验,即都是认识主体的认识。它的对立面是被认识的客体。”[10]但胡塞尔指出认识主体和认识的客体不一定一致,认识如何超越自身去“切中”认识对象呢?这样就会陷入迷宫当中,认识的可能性就会出现问题,从而也得不到确切的真理。最终这种心理主义真理观最终会走向贝克莱的“唯我论”和休谟的“怀疑论”。总之,胡塞尔认为,任何在自然思维中试图解决认识真理的解答必然陷入心理主义,产生悖谬。那么现在来看胡塞尔对纯粹逻辑的批判。纯粹逻辑只研究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先天联系以及对象的先天规律,看起来是不可怀疑的。但胡塞尔认为:自然思维中无可怀疑的逻辑规律已变得可疑起来。并举例指出人的智力形式,纯粹逻辑以人的智力形式为基础,但是胡塞尔指出人的智力形式是随着人类的发展而改变,所以从根本上无法保证真理和认识的确切性。比如说非欧几何和传统几何,所以从根本上无法保证真理和认识的确切性。
总之,前人自然思维的态度中,奠基在认识心理学和纯粹逻辑之上的对真理的认识是没有普遍必然性的,任何对认识真理问题的努力都被证明是徒劳的,按照这种思路研究认识真理只会陷入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深渊。
二、用哲学思维态度下的“科学的现象学”重建认识真理之路
如前所述,胡塞尔对在自然思维态度中认识真理的方法做了清算,认为“任何自然科学和任何自然方法都不再作为一种可运用的财富。”[11]这算是一项消极的任务,他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为认识真理奠基。因此,胡塞尔需要一门不同于自然思维的科学的哲学,应当使哲学“处于一种全新的维度中,它需要全新的出发点以及一种全新的方法。”[12]这种全新的维度就是不同于自然思维的哲学思维态度,而全新的方法就是“科学的现象学”。只有通过“现象学还原”才能解决认识真理的可能问题,才是通往真理的桥梁。他说:“只有通过还原,我们也想把它称之为现象学还原,我能够获得一种绝对的,不提供任何超越的被给予性。”[13]那么来看胡塞尔是怎样用“现象学还原”一步一步引向通往认知真理之路上去。
所谓“现象学还原”就是“先验还原和本质还原,在胡塞尔看来二者孰先孰后并没有多大关系,二者是相互渗透的。只是在逻辑上来看,先验还原应当是在先的,因为现象学首先是“同先验地还原的想象打交道。”[14]
先验还原,最终目的就是还原到一个纯粹的先验的自我,也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把认识真理过程中所有经验性的东西统统加以排除。这就是胡塞尔的“括号法”,就是把建立在自然思维态度或者经验事实基础上的一切传统的理论、学说、信仰以及人们关于世界的认识,统统放进“括弧”中去,悬置起来,不管他们存在还是不存在,均存而不论。因为这些东西是未经批判的自然的看法,具有可疑性,是通往真理不得不小心的绊脚石。悬置以后,就只剩下认识主体所体验的稍纵即逝的现象,一条“赫拉克利特的河流”即意识流。但这仅仅是意识流,这个也是或者那个也是的意识流,但胡塞尔所想得到的是认识意识的本质规律,所以他必须在潜入到这条“河流”的最低处,找到坚实稳固的“河床”,然后以此为基础构建现象学的大厦,从而踏上真正的认识真理之路。此时,他在笛卡尔那里得到启发,用笛卡尔的“怀疑一切”的方法作为起点。笛卡尔提出怀疑一切的方法,但是无论怎样怀疑,“我在思维”、“我在怀疑”是不容置疑的,是一种绝对的被给予性。这样一来“阿基米德点”找到了,但是胡塞尔批判的认为,笛卡尔把“我思”实体化了,那么“我思”就成了经验的自我,成为了心理学的对象,而不是现象学纯粹的自我。所以为了排除“我思”的经验成分,他转向了康德的先验哲学。但他又不满足康德把先验自我与物自体相对立,从而提出“意向性”的概念。通过意向性把自我和自我的对象连接起来,从而构成了“自我——意向性活动——我的对象”这样的意识结构。至此,现象学的真正“阿基米德点”找到了,从此出发,就可以对先验自我的纯粹意识和现象进行“本质的还原”,从而走向认识真理之路。
所谓“本质还原”,就是要还原到本质或者观念上。胡塞尔反对把本质看成是隐藏的东西,反对从现象中抽象出本质,而是认为本质就在现象之中,就是呈现在纯粹意识(现象)中稳定的、一般的东西,就是所谓的“诸变相中的常项”。本质还原凭借的是直观,从个别的、特殊的现象中直接寻找出普遍有效的东西,在变动不居的赫拉克利特现象之流把握其内在的本质,也就是“纯粹观念”。在《现象学观念》中胡塞尔举了很多的例子,比如说红,通过对不同红色现象就行直观,就会直观到红的本质,还有人的观念也是通过直观各种不同的人的现象。但要把现象学的直观和经验主义的直观,区分开来。经验的直观它必须依据一个个被经验到的具体的东西。经验越丰富,经验概括的正确程度就越高。但受各方法经验条件的限制,这样概括得来的真理只是相对的。本质直观尽管不排斥经验的事例,但它主要依据通过意识构造出来的可能的观念的例子。这些例子不受经验条件的限制,是通过自由想象,从可能上是无限多的,所以有关观念之物的认识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虽然胡塞尔现象学对认识真理的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但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即现象学的思维方式。胡塞尔就是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思维态度,批判了自然思维下心理主义和纯粹逻辑,站在哲学思维的态度上去解决认识真理的理论,从而为认识真理搭起了一座崭新的桥梁。
[注释]
[1]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79.
[2]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85.
[3][4][5]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16.
[6][7][8]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17.
[9]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18.
[10][11]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89.
[12]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23.
[13][14]胡塞尔.倪梁康译.现象学的观念[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