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切不可屡屡成为公益诉讼的靶子
■文/郄建荣 插画/曲径
最近,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提出4起环境公益诉讼,而这4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均有央企背景。
今年7月至8月,自然之友分别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状告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齐大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化)、连云港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碱业)污染大气。
自然之友在起诉书中称,从去年1月到今年8月,齐大山分公司一号锅炉、二号锅炉长期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针对鞍钢齐大山的超标排放行为,鞍山市环保局先后做出26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7次按日连续处罚,全部罚款金额总计人民币585万元。
据自然之友的调查,去年1月至今年8月初,中石油吉化动力一厂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氧化物;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保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标排放先后做出10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连续处罚,全部罚款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651万元。
对于连云港碱业,自然之友表示,自2014年12月至今,连云港碱业锅炉烟气废气排口的氮氧化物在线监测数据长期持续超标。
表面看,这不过是普通的三起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并非如此。自然之友起诉的这三家企业均具有央企背景。
鞍钢齐大山是鞍钢集团的下属企业,中石油吉化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属企业,连云港碱业前身是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值得注意的是,中石油吉化环境违法可谓是劣迹不断。环保部在新环保法实施“百日”时曾公开通报说:“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吉化还是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主角。
除了这三家具有央企背景的企业被推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台外,今年9月7日,由自然之友提起的状告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山西铝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近期已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家企业被起诉的原因是其在位于山西省原平市中阳乡上封村和练家岗之间建起了100万吨氧化铝项目配套赤泥库,赤泥库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慧济寺以及周边公众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
央企及其下属企业是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骨干及核心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无疑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国家也给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因此,央企及其下属企业在各个方面都应该起到表率作用,最起码应该牢牢守住不违法的底线。
令人失望的是,作为央企的下属企业,这4家企业屡屡违法,屡屡撞线,特别是在目前国家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的状况下,在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的第一年,依然违法超标排放,以身试法。
这些央企下属企业之所以有恃无恐,敢于违法,与其“身份”特殊相关,一方面,它是央企,地方似乎不太好管,另一方面,它又远离母公司。因此,母公司监督不严,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缺位是造成央企下属企业环境违法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起诉这些不守法的企业无疑是促使这些企业守法经营的一个重要推手,但是,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不能屡屡成为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靶子,其自身在做到自觉守法的同时,地方监管部门也应该监管到位。
Central enterprises must not frequently become the targe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